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楹沁(原名陳毓庭、陳冠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害尊親屬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楹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楹沁因家庭暴力(殺害尊親屬未遂罪)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45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631號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0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