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孜斌
(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孜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孜斌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