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執聲付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彪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6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603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