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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國良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良因家庭暴力(重傷害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傷害、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刑暨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家庭暴力罪之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於106年11月17日,因上開案件入監並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2 年6 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8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5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6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㈡、本院審核卷附之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書、受刑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個別教誨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家暴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家暴收容人專業處遇記錄表、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紀錄表、接納同意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