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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5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傅翊豪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12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處分人入監執行期間,經鑑定、評估有再犯之危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療字第1號裁定「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受處分人自108年9月1日起入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施以強制治療,接受身心治療課程後,經培德醫院112年度5月份第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爰依法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經培德醫院112年第5月份第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會議討論後,決議受處分人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有該執行機關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108年度聲療字第1號裁定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書、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112年度5月份第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等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