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翰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翰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翰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2年1月12日112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年4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附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88391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另案、保安處分及其他執行事項」欄記載:社會勞動時數4小時折抵刑期1日。刑後易服勞役50日(113.9.5-
113.10.24)。」等語)、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