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民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民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昌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405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9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法 官 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