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58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聲字第32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定應執行刑5年,業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20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2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80506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