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6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謝長文原名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棄損壞等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裁定如下:
主 文謝長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民國111年7月11日送監執行,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596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