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08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陳文俊
現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67號),裁定如下:
主 文陳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民國105年4月22日送監執行,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337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