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9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永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永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棟因犯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8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