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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6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鄭名凡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112年度抗字第6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鄭名凡(下稱聲請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11、4012、4069號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112年度抗字第6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上開本院裁定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對上開本院112年度抗字第6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然違背法律規定,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