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謝秀碧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62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秀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秀碧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62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提出「刑事聲明再審狀」,惟未敘述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