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02號聲請人即下列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洪煜盛律師被 告 范誠祐
朱啓嘉
王韋翔
謝岳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聲請核發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閱卷後,始知悉本案被害人戴玉強曾於原審審理時,提供其手機內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惟聲請人目前僅閱得本案紙本卷宗,未及閱覽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爰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被告范誠祐、朱啓嘉、王韋翔、謝岳峰等4人(下稱被告范誠祐等4人)詐欺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范誠祐等4人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聲請複製光碟名稱 1 告訴人戴玉強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