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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東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東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收受受刑人呂東佳(下稱受刑人)表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第257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規定係就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然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宣告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新舊法併合處罰之規定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之,附此說明。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7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4年9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又雖如附表編號1至13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235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均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附表編號2、5、6、13至19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罪則為偽造文書案件,又附表編號1至19之犯罪時間在95年7月間至104年2月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非不可替代之妨害稅捐管理、公司登記事項管理等金融秩序安全)、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之性質同類、行為次數、時間間隔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之意見:受刑人前經相同或相似之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7號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得易科罰金確定,並執行完畢,業已足令受刑人遭受警惕而啟自新作用,且受刑人於知悉本案疑有違反法令時,即主動至國稅局、警察局、調查局等機關自首,皆因資料不足或管轄問題,由前述機關建議逕向檢察機關自首,然受刑人至檢察機關自首後,又被告知僅依國稅局資料辦理,不受理其他案件,致受刑人無所適從。再受刑人於前述案件審理期間已就相關案情手法、流程向該管機關如實供明,無規避或隱瞞情事,本件偵查時更自白所有犯行,全因受刑人自身深感悔悟,願全部供實。受刑人因一時思慮不周,錯為本件犯行,深感悔悟,並坦認犯行,勇於接受處罰盡力彌補善後,然受刑人所為本件犯行,對社會危害尚屬相對較輕,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257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請求針對已確定之判決為緩刑之宣告,則非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嬿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96年1月至97年10月間 96年1月至97年10月間 101年5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820、5167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820、5167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續一字第11號、104年度偵字第233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70號 判決日期 104/09/17 104/09/17 107/12/12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70號 確定日期 105/01/07 105/01/07 108/01/03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9號 ⑵編號1、2曾經苗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⑶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167號」,應補充如上 ⑴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2號 ⑵編號3偵查機關年度案計漏載「104年度偵續一字第11號」,應補充如上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 4 5 6 罪名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6年1月至98年6月間 96年1月至98年6月間 95年7月起至102年10月止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369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36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32號、106年度偵字第37213號、107年度偵字第47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 106年度訴字第967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08/02/14 108/02/14 108/04/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 106年度訴字第967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確定日期 108/03/15 108/03/15 108/09/18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04號 ⑵編號4、5曾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⑶編號4、5犯罪日期均誤載為「96年1月至98年8月間」,應更正如上 ⑴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71號 ⑵編號6至8曾經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967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⑶編號6至8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32號、106年度偵字第37213號、第4751號」;編號6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967號、108年度訴字第10號」,均應更正如上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 7 8 9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95年10月至97年4月間 99年9月至103年6月間 99年10月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32號、106年度偵字第37213號、107年度偵字第4751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32號、106年度偵字第37213號、107年度偵字第4751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003、12651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967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106年度訴字第967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判決日期 108/04/30 108/04/30 108/01/3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967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106年度訴字第967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確定日期 108/09/18 108/09/18 108/01/31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71號 ⑵編號6至8曾經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967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⑶編號6至8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32號、106年度偵字第37213號、第4751號」;編號7、8確定判決案號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967號、108年度訴字第10號」,均應更正如上 ⑴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56號 ⑵編號9至13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 10 11 12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1年6月18日 102年8月26日 103年1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003、12651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3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003、12651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3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003、12651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判決日期 108/01/31 108/01/31 108/01/31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確定日期 108/01/31 108/01/31 108/01/31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56號 ⑵編號9至13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5號就附表編號13部分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 13 14 15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共46罪) 有期徒刑3月(共37罪) 犯罪日期 9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3年3月間某日止 96年7月至12月間、97年3月至6月間、97年9月至12月間、98年間、99年3月至12月、100年1月至6月間、100年9月至12月間、101年1月至2月間、102年1月至4月間、103年1月至10月間 96年3月至6月間、96年9月至12月間、97年1月至2月間、97年7月至12月間、98年1月至4月間、98年7月至8月間、98年11月至12月間、99年1月至8月間、100年1月至2月間、101年1月至10月間、103年5月至8月間、103年11月至12月間、104年1月至2月間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003、12651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3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437號、108年度偵字第343、2629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437號、108年度偵字第343、2629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判決日期 108/01/31 111/07/07 111/07/07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75號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本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確定日期 109/2/19 111/08/16 111/08/16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60號 ⑵編號9至13曾經本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391號 ⑵編號14至19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⑶編號14犯罪日期贅載「96年1月至2月間」、漏載「99年3月至8月間、100年9月至10月間」;編號15犯罪日期漏載「96年11月至12月間」,均應更正如上;編號14至19確定判決日期均誤載為「111/07/07」,應更正如上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 16 17 18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25罪)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2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共2罪) 犯罪日期 98年9月至10月間、99年1月至2月間、99年7月至10月間、100年間、101年5月至12月間、103年3月至4月間、103年7月至10月間 99年11月至12月間、100年7月至8月間 96年1月至2月間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437號、108年度偵字第343、2629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437號、108年度偵字第343、2629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437號、108年度偵字第343、2629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判決日期 111/07/07 111/07/07 111/07/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確定日期 111/08/16 111/08/16 111/08/16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391號 ⑵編號14至19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⑶編號16犯罪日期漏載「100年7月至8月間、101年7月至8月間」,應補充如上;編號14至19確定判決日期均誤載為「111/07/07」,應更正如上編號 19 (以下空白)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犯罪日期 96年3月至4月間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437號、108年度偵字第343、2629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判決日期 111/07/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確定日期 111/08/16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391號 ⑵編號14至19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⑶編號14至19確定判決日期均誤載為「111/07/07」,應更正如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