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劉貴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貴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劉貴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因有二裁判以上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部分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但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然於本案均無適用,自無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數罪均為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誤載附表編號1、2、5至12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附表編號6至8、10、11之犯罪日期,均更正如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7年6月),附表編號1至5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8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附表編號6至12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故此次應於9年4月以下定刑;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均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或第4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既遂或未遂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均相同或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考量受刑人犯罪期間從99年間至103年間,反覆數次為相同之犯罪,對國境管制之公益侵害時間長,先前曾經2次定應執行刑,既已就受刑人之罪刑給予相當之寬減,此次自不應再減刑過多,是綜合審酌上情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本院已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於112年6月7日簽收後,迄今仍未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意見,致無從徵得受刑人之意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3.04.02 101.09.13 102.07.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127、11559、15610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127、11559、15610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301、155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02月07日 106年02月07日 107年0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2日 107年0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5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53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90號 附表編號1至5號經臺灣高院109聲3805號定有期徒刑5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2.06.24 102.12.19 99.09.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301、15523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319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331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86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31日 108年08月28日 111年0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86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判決日期 107年06月23日 109年08月13日 112年02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9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7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9號 附表編號1至5號經臺灣高院109聲3805號定有期徒刑5年 附表編號6至12號經臺灣高院109上訴10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99.12.13 100.10.14 102.08.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331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883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331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883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331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17日 111年08月17日 111年0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01日 112年02月01日 112年02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9號 附表編號6至12號經臺灣高院109上訴10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2.10.28 100.03.28 102.08.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331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883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331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883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331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17日 111年08月17日 111年0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01日 112年02月01日 112年02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9號 附表編號6至12號經臺灣高院109上訴10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