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8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吳淨馳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執行案號:98年度執字第472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按任何刑法規定只要有所變更,除法有明文規定者外,均應按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後,採取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始屬合法。刑法施行法第8之1條固規定:「新法施行前已進行而未完成的追訴權或行刑權」,然未以但書明定「新法施行後才發生的追訴權或行刑權」,自仍須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最高法院95年第8次、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及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裁定,亦均表明新法施行後,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為修法的最大前提原則。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淨馳(下稱聲明異議人)之犯罪行為終止時為民國89年,其後刑法第84條始於95年修正施行,經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4條規定,始屬適法。原檢察官為執行刑罰而對聲明異議人發布通緝,其依修正前刑法第84條規定所為執行指揮之處分,非但違反刑法第1條及第2條。也違反憲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聲明異議人為此曾多次聲請原檢察官撤銷通緝之處分,然均未獲允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經查: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聲明異議人因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55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經最高法院於98年7月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38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4725號執行後,因聲明異議人未到案,故於98年10月14日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書在卷可查。姑不論上揭通緝之強制處分得否作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指揮執行,本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㈡按行刑權時效,係指科刑裁判確定後,因法定期間之經過而

未執行其刑,致使刑罰執行喪失其意義,行刑權即歸於消滅。由於科刑裁判必須確定之後,始得執行,且行刑權係以執行已確定之科刑裁判為目的,其時效期間自應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觀諸刑法第84條第2項本文規定自明,此與「追訴權時效」期間係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刑法第80條第2項本文參照),迥不相同,不容混淆。另行刑權時效具有實體法性質,當時效法律發生變更時,仍須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基本精神,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因而規定:「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108年12月6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亦即須行刑權時效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開始進行而未完成」者,始生比較新舊法而適用最有利規定之問題。至聲明異議人雖引最高法院95年第8次、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及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裁定為據,然該等實務見解均非針對「刑法第84條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所為闡釋,自無從適用於本案情形,附此敘明。㈢聲明異議人上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2年之判決確定日期為98年

7月9日,故其行刑權時效,自應從判決確定日開始起算,顯非「刑法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前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自無比較新舊法而適用最有利規定之問題,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8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算其行刑權時效(即15年)。又聲明異議人因通緝致不能開始執行,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後段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聲明異議人之108年12月6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5條第2項規定,其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已達15年期間之4分之1即3年9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故聲明異議人之行刑權時效期間15年,加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3年9月,合計為18年9月,迄今仍未完成。從而,執行檢察官依法仍應指揮執行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之徒刑,故其據以發布通緝,且未允許撤銷通緝,難認有何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

三、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任憑己意,徒憑前詞指摘執行檢察官否准其撤銷通緝之處分不當,並無理由,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