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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榮仁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9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50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