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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泰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泰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泰康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5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