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健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501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乙個別治療、強制治療記錄乙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乙99 and RRASOR量表、MnSOST乙R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65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