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仁傑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因本人有另2件及10年前一件再審,現在本院繫屬,請求停止審判,且檢察官林逸群上訴內容是反覆爭執原審已認定之事實,悖於上訴應有之理由。㈡聲請人8月要考試,沒有時間!聲請本案停止審判等語。
二、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情形為限。又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此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事由均與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第333條規定之情形不符,又查無其他應停止審判之事由,自無上揭停止審判規定之適用。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