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烘地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烘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烘地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5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4053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