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日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日原因脫逃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之刑已全部執行完畢時,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於109年7月25日執行期滿;附表編號2、5所示罪刑於110年10月6日執行期滿;附表編號3所示罪刑於111年5月6日執行期滿;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於111年11月6日執行期滿(受刑人因另犯他罪接續執行中故未出監)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辛字第3572號、109年執更辛字第1286號、108年執更辛字第1012號、109年執辛字第922號之1、109年執辛字第1046號之1等執行指揮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83、110至115、118至119頁)。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均已執行完畢,則聲請人於112年8月29日(見本院卷第5頁,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8月29日檢紀良112執聲1584字第1129058093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始就前開均已執行完畢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4月27日 107年5月14日 107年7月20日 107年12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等 107年度偵字第11231號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6日 108年8月20日 108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108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572號 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5611號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22號 (編號2、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脫逃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3月10日上午10時43分採尿前回溯4日內某時 107年7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874號 107年度偵字第112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8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8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84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5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3日 109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046號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896號 (編號2、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