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語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語豪因犯如附表ㄧ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其他聲請(即附表二編號1至6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語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規定。另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准許部分: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0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09年7月1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至10、28至30、34至35、45至52、56至62、67至70、84至87、90至91、95至9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11至27、31至33、36至44、53至55、63至66、71至83、88至89、92至9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ㄧ第2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除編號5至
6為毀損罪、編號62為脫逃罪及編號91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其餘均為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或加重竊盜未遂罪,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再參酌受刑人所犯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之行竊所得財物多為現金等情;另考量編號4至10、28至29、31至33、36至44、45至52、54至55、57至59、60至62、63至66、67至70、71至77、78至79、80至82、85至87、88至89、90至91、95至97曾經法院分別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1年10月、1年6月、1年、6月、7月、2年、1年、1年8月、11月、1年4月、7月、1年、5月、6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到庭後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見本院卷二第168頁)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駁回部分: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若於前數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數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定其應執行刑。而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7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由此可知,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該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7月1日,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應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日即109年7月1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分別係109年8月26日4時10分許、109年9月20日4時3分許、109年9月18日凌晨2時30分許、109年9月1日凌晨4時41分許、109年9月1日凌晨4時57分許、109年9月1日凌晨4時57分許,則此犯罪時間顯然在基準罪裁判之確定日期後。揆諸上開說明,難認檢察官就附表二部分之聲請符合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要件,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附表一:
編 號 1 (聲請書附表編號3) 2 (聲請書附表編號4) 3 (聲請書附表編號7)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8日5時4 分許 108年11月13日4時18分許 108年11月15日7時30分許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案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4 (聲請書附表編號8) 5 (聲請書附表編號8) 6 (聲請書附表編號8) 罪 名 竊盜 毀損罪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毀損罪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30日18、19時許至5月31日8時34分許間某時 108年10月29日8時50分許 108年12月1日5時1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案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7 (聲請書附表編號9) 8 (聲請書附表編號9) 9 (聲請書附表編號10)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7日3時57分許 108年10月28日7時4 分許 108年10月6日4時2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案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10 (聲請書附表編號10) 11 (聲請書附表編號3) 12 (聲請書附表編號3) 罪 名 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1月15日2時20分許 108年6月16日2時14分許 108年7月20日2時3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0月8日」,應予更正)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09年7月1日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13 (聲請書附表編號3) 14 (聲請書附表編號4) 15 (聲請書附表編號4)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2日3時46分許 108年8月8日3時13分許 108年9月29日4時2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16 (聲請書附表編號4) 17 (聲請書附表編號4) 18 (聲請書附表編號4)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1日5時44分許 108年11月8日2時許 108年11月13日1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19 (聲請書附表編號5) 20 (聲請書附表編號5) 21 (聲請書附表編號5)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8日4時11分許 108年11月11日凌晨某時許 108年12月1日3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22 (聲請書附表編號5) 23 (聲請書附表編號5) 24 (聲請書附表編號5)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日4時許 108年12月1日5時23分許 108年12月1日5時3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25 (聲請書附表編號5) 26 (聲請書附表編號6) 27 (聲請書附表編號7)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2日2時40分許 108年11月9日6時5分許 108年11月28日3時4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28 (聲請書附表編號9) 29 (聲請書附表編號9) 30 (聲請書附表編號1) 罪 名 加重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6日3時25分許 108年10月28日3時15分許 108年9月10日6時3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01號至第422號、109年度偵字第693號、第38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4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109年度審原簡上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08日 109年10月08日 109年09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31 (聲請書附表編號2) 32 (聲請書附表編號2) 33 (聲請書附表編號2)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0日凌晨3時28分許 109年2月17日凌晨2時42分許 109年2月17日凌晨2時5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46號、第8916號、第9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46號、第8916號、第9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46號、第8916號、第91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30日 109年09月30日 109年0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34 (聲請書附表編號11) 35 (聲請書附表編號12) 36 (聲請書附表編號1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15分許 108年9月26日3時35分許 108年8月18日凌晨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0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005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37 (聲請書附表編號13) 38 (聲請書附表編號13) 39 (聲請書附表編號13)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7日凌晨3時20分許 108年11月6日凌晨4時50分許 108年11月6日凌晨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40 (聲請書附表編號13) 41 (聲請書附表編號13) 42 (聲請書附表編號13)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8日凌晨3時許 109年1月30日凌晨3時49分許 109年1月18日凌晨3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43 (聲請書附表編號14) 44 (聲請書附表編號14) 45 (聲請書附表編號15)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日凌晨3時許 108年11月4日凌晨1時許 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2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46 (聲請書附表編號15) 47 (聲請書附表編號15) 48 (聲請書附表編號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30日上午7時7分許 109年1月21日凌晨4時許 109年2月4日凌晨2時3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49 (聲請書附表編號15) 50 (聲請書附表編號16) 51 (聲請書附表編號1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30日凌晨5時31分許 108年10月30日上午7時49分許 108年11月2日凌晨2時2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52 (聲請書附表編號16) 53 (聲請書附表編號17) 54 (聲請書附表編號18) 罪 名 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8日凌晨2時34分許 108年11月25日3時14分許 108年10月4日凌晨2時4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0、1054、1200、1732、1741、1757、1947、5916、5940、6941、6943、7468、7513、75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59、460、4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0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1月04日 109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55 (聲請書附表編號18) 56 (聲請書附表編號19) 57 (聲請書附表編號20)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2日凌晨4時16分許 108年10月26日凌晨2時41分許 109年2月28日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59、460、4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59、460、4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98號、109年度偵字第11077號、109年度偵字第113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110年1月11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58 (聲請書附表編號20) 59 (聲請書附表編號20) 60 (聲請書附表編號21)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9日5時42分許 109年6月5日2時28分許 109年3月1日凌晨1時30分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98號、109年度偵字第11077號、109年度偵字第113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98號、109年度偵字第11077號、109年度偵字第113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95、15830、164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1月11日 110年1月27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61 (聲請書附表編號21) 62 (聲請書附表編號22) 63 (聲請書附表編號23) 罪 名 竊盜 脫逃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5日凌晨3時07分許 109年3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許 109年3月2日2時2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95、15830、16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95、15830、164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14號、第12829號、第128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38號、第17172號、第17606號、第18545號、第18551號、第21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2月3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64 (聲請書附表編號23) 65 (聲請書附表編號23) 66 (聲請書附表編號23)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9日4時45分許 108年10月23日5時49分許 109年3月6日2時1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14號、第12829號、第128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38號、第17172號、第17606號、第18545號、第18551號、第217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14號、第12829號、第128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38號、第17172號、第17606號、第18545號、第18551號、第217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14號、第12829號、第128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38號、第17172號、第17606號、第18545號、第18551號、第21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67 (聲請書附表編號24) 68 (聲請書附表編號24) 69 (聲請書附表編號2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7日4時9分許 108年12月2日3時51分許 109年2月1日3時3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14 號、第12829號、第128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38號、第17172號、第17606號、第18545號、第18551號、第217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14 號、第12829號、第128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38號、第17172號、第17606號、第18545號、第18551號、第217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14 號、第12829號、第128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38號、第17172號、第17606號、第18545號、第18551號、第21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70 (聲請書附表編號25) 71 (聲請書附表編號26) 72 (聲請書附表編號26) 罪 名 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0日3時55分許 108年8月30日5時1分許 108年9月3日2時5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14 號、第12829號、第128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38號、第17172號、第17606號、第18545號、第18551號、第217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4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4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10年01月21日 110年0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2月3日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73 (聲請書附表編號27) 74 (聲請書附表編號28) 75 (聲請書附表編號28)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30日2時54分許 108年9月4日4時許 108年10月31日2時2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4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4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4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21日 110年01月21日 110年0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76 (聲請書附表編號28) 77 (聲請書附表編號28) 78 (聲請書附表編號29)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30日4時53分許 108年11月7日2時5分許 108年9月23日4時1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4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4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21日 110年01月21日 109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79 (聲請書附表編號30) 80 (聲請書附表編號31) 81 (聲請書附表編號31)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6日上午6 時46分許 108年9月23日3時20分許 108年11月1日3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187 、3217、6262、1416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187 、3217、6262、14169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3日 110年01月21日 110年0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0日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82 (聲請書附表編號31) 83 (聲請書附表編號33) 84 (聲請書附表編號34)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4日2時32分許 108年12月5日凌晨4 時44分許 108年12月22日凌晨3 時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187 、3217、6262、1416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51、105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51、10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9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21日 110年05月18日 110年0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3月10日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85 (聲請書附表編號35) 86 (聲請書附表編號36) 87 (聲請書附表編號3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9日5時13分許 108年11月8日3時50分許 109年1月26日1時4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36號、第16037號、第16038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36號、第16037號、第16038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36號、第16037號、第16038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04月21日 110年04月21日 110年04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88 (聲請書附表編號38) 89 (聲請書附表編號39) 90 (聲請書附表編號40)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4日凌晨2時29分許 108年12月17日凌晨5時許 109年2月2日凌晨2時2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61號、第4730號、第74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61號、第4730號、第74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61號、第4730號、第74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91 (聲請書附表編號41) 92 (聲請書附表編號42) 93 (聲請書附表編號46) 罪 名 偽造文書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日凌晨3時至4時42分止 108年12月19日凌晨4 時45分許 109年2月21日凌晨3時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61號、第4730號、第74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5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8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 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27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10年05月24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687號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6月2日 110年6月29日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94 (聲請書附表編號47) 95 (聲請書附表編號48) 96 (聲請書附表編號48)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3日3時18分許 109年1月14日2時33分許 109年1月19日3時5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771號、第19218號、第217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771號、第19218號、第217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771號、第19218號、第217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編 號 97 (聲請書附表編號49)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31日5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771號、第19218號、第217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備註 ⒈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處罪刑後,並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09年6月10日送達上開判決予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於同日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士院109原易4號卷第549至561頁、第565頁);又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時係在押中,其不服原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該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正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算20日,原應於109年6月30日屆滿,受刑人雖有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提起部分上訴(即附表一編號11至29部分),然受刑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此有受刑人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判決第1頁第27行可稽(見本院109原上易46號卷第59至64、153、319頁),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即於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9年7月1日)確定,至於本院前案紀錄表登載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確定日期為「109年10月8日」,均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附表一編號4至10、28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⒊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⒋附表編號36至4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⒌附表編號45至5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⒍附表編號54至5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⒎附表編號57至5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⒏附表編號60至6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⒐附表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⒑附表編號67至7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3、7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⒒附表編號71至7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 ⒓附表編號78至7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8、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判決上訴駁回。 ⒔附表編號80至8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⒕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⒖附表編號88至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⒗附表編號90至9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 ⒘附表編號95至9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二:
編 號 1 (聲請書附表編號32) 2 (聲請書附表編號37) 3 (聲請書附表編號43)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6日4時10分許 109年9月20日4時3 分許 109年9月18日2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3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0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18日 110年05月03日 110年10月0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110年6月23日 同上 備註 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 號 4 (聲請書附表編號44) 5 (聲請書附表編號45) 6 (聲請書附表編號45) 罪 名 加重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日凌晨4時41分許 109年9月1日凌晨4時57分許 109年9月1日凌晨4時5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偵字第1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偵字第1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偵字第11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08月31日 110年08月31日 110年0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