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即再審聲請人 黃仁傑上列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1號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仁傑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附表編號1所示卷宗影本及編號2所示法庭錄音光碟,並應遵守附表「限制及禁止事項」欄所載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黃仁傑(下稱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到庭應訊,為另行提起再審,說明其原先以為法官會再開庭調查,聲請交付111年12月7日庭訊錄音光碟及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1號卷宗影本等情。
二、請求付與卷宗影本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5項規定:「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上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1年12月7日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聲請人之意見後,於111年12月27日以111年度聲再字第331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在案。是聲請人請求付與上開再審案件之影本,於法要無不合。
三、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部分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二)聲請人陳明係為另行提起再審聲請,聲請交付上開再審案件111年12月7日調查程序之法庭錄音等情,業已敘明係為主張法律上利益而為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符。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表】編號 交付項目 限制及禁止事項 1 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1號案件全卷影本。 不得作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2 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1案件111年12月7日調查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