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昱銘律師被 告 楊炎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4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炎璁之選任辯護人,為證明被告楊炎璁於本案無主觀犯意,聲請複製本案同案被告陳孝忠、證人翁惠琪、林修安之歷次警詢、偵訊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時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43號被告楊炎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楊炎璁之法律利益,聲請轉拷交付本案同案被告陳孝忠、證人林修安、翁惠琪於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影)光碟,且因光碟內容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附表:

編號 聲請複製光碟名稱 1 被告陳孝忠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之警詢光碟 2 被告陳孝忠於110年12月15日、111年3月18日偵查時之訊問錄音錄影光碟 3 證人林修安於110年12月14日之第一次、第二次警詢光碟 4 證人林修安於110年12月15日偵查時之訊問錄音錄影光碟 5 證人翁惠琪於110年12月14日之警詢光碟 6 證人翁惠琪於110年12月14日偵查時之訊問錄音錄影光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