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5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馨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馨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數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

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惟被告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親自簽名及捺印,有該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2月);而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3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考量被告所犯之罪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未遂、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未遂罪,該等犯罪罪質類似,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似,重複非難性高,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加重竊盜罪犯罪罪質迥異,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不同,重複非難性低,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

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易科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未遂罪 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3月24日 108年3月1日 107年7月7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3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4日 110年9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 111年度台上第696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日 111年7月20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