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唐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唐光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光明(下稱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此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或數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藏匿人犯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9年2月25日)前所犯,而本院亦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詳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惟此乃定應執行刑後是否須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聲請之合法性,已如前述。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藏匿人犯罪,與其所犯附表編號2-11所示10次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手段、動機及目的均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再考量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11所示各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及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參照),並斟酌受刑人對於定刑無意見之意思表示(如下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本院前已函請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1月16日送達至受刑人執行處所即法務部○○○○○○○(本院送達證書上手寫之送達日期為111年1月16日,惟本院係於112年1月12日發函詢問受刑人,且監所管理員所蓋收信戳章為112年1月16日,因此該手寫之送達日期111年1月16日顯係誤寫),然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勾選「無意見」,有本院112年1月12日院彥刑公112聲67字第1120000232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1-225頁),是本院就此予以考量後逕為裁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吳元曜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吟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藏匿人犯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2月3日 108年6月20日至7月12日 108年4月11日至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08年度撤緩偵字第8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74、25705、30026號、109年度偵字第6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4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1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4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2月25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6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67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4日至20日 108年6月23日至7月3日 108年7月23日至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74、25705、30026號、109年度偵字第6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67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6日至8日 108年5月15日至23日 108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74、25705、30026號、109年度偵字第6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67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31日至8月12日 108年8月2日至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74、25705、30026號、109年度偵字第6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67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