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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8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炳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炳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炳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士簡字第436號、108年度易字第571號、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59、95至205頁)。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6至17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分別有施用毒品、竊盜、偽造文書及詐欺)、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竊盜罪,犯罪時間係集中於108年2月至108年7月間、如附表編號9至17所示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08年7月19日,其犯罪時間密接、相近或有部分重疊,犯罪類型相同及手段相似,具有高度重複性,各該罪行間之獨立性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4、5所示罪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罪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編號9至17所示罪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是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外部性界限下,已給予受刑人有期徒刑3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部分:1年7月【6月+6月+7月】-1年4月=3月)、3月(如附表編號4、5所示罪刑部分:1年7月【9月+10月】-1年4月=3月)、2月(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罪刑部分:

1年3月【6月+3月+6月】-1年1月=2月)、1年(如附表編號9至17所示罪刑部分:2年2月【3月+3月+3月+4月+3月+3月+1月+3月+3月】-1年2月=1年)共有期徒刑1年8月之恤刑利益,復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07頁)之意見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4至17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4月19日某時,茲予更正) 108年3月24日晚上10時許 108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8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0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士簡字第436號 108年度易字第57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28日 108年11月14日 110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士簡字第436號 108年度易字第57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 確定 日期 108年7月31日 108年12月9日 110年2月25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47號 ⒈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觀執更字第69號案執行(108年10月24日於警局留置1日,折抵刑期1日)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2月8日下午5時至晚上8時40分間之某時 108年6月1日上午11時起至同日晚上9時20分止之某時 108年2月19日上午6時1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1、1232、1233、1234號(聲請書漏載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2、1233、1234號,茲予補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1、1232、1233、1234號(聲請書漏載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2、1233、1234號,茲予補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1、1232、1233、1234號(聲請書漏載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2、1233、1234號,茲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備註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33號 ⒉編號4、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34號 ⒉編號6至8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3月30日早上7時44分許 108年4月3日下午6時1分許 108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1、1232、1233、1234號(聲請書漏載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2、1233、1234號,茲予補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1、1232、1233、1234號(聲請書漏載108年度偵字第8254、86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32、1233、1234號,茲予補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110年9月30日 備註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34號 ⒉編號6至8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18號 ⒉編號9至17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 10 11 12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備註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18號 ⒉編號9至17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備註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18號 ⒉編號9至17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 16 17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備註 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18號 ⒉編號9至17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