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8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為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受刑人因犯數罪現於監所執行中,很感謝檢察官協助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對於自己所犯下的罪後悔不已,深感悔悟,也很感謝監所長官給予教悔,讓我更知道自己在未來做任何事情上一定要腳踏實地,更守法不讓自己再犯下任何錯誤及違法,不論最後庭上所判決應執行刑為何,都很感謝庭上及幫助過我的任何一個人,謝謝您們」等語及於112年3月27日出具之「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狀」記載「受刑人兩案均有與被害人和解,並因罹患癲癇等病症,領有身心障礙卡及重大傷病卡,身體狀況不佳,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悔悟,請給予輕判」等語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間某日 108年4月1日至26日止期間內某日 108年4月間起至7月2日止期間內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編號1至9至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間某日 108年6月1日至13日止期間內某日 108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編號1至9至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間某日 108年6月17日 108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70、282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2號 編號1至9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10 11 (本欄空白) 罪 名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中旬 107年8月底某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1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104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14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14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9日 111年9月13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5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83號 (本欄空白) 編號10至11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