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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德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德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德倫因違反強盜致人於死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2)之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2年3月9日所具之刑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9至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施用毒品罪,編號2所示之罪為強盜致死罪,手段、罪質、侵害法益各不相同,各罪間關聯性低,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衡酌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及受刑人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75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王惟琪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盜致人於死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年 犯罪日期 108年1月6日至 108年1月7日 108年9月10日至108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07號、108年度偵字第317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76號、第183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7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760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日 110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 執字第2129號 臺灣高檢110年 執字第60號 編號1經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7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