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61號聲 請 人 鄭名凡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及第三段之「961」應更正為「1358」。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及第三段記載之「961」,顯係「1358」之誤繕,核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裁定之本旨。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