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英樓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張乃其律師被 告 賴謝蓉妹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91號、第123號、第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謝蓉妹籍設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於新埔鎮鎮長選舉係有投票權之人,陳英樓則係新竹縣新埔鎮第19屆鎮長候選人,賴謝蓉妹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許,前往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夜市旁廣場,參加陳英樓舉辦之「歡樂童趣園遊會」,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一街與田新路交岔路口,遭警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為由開具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賴謝蓉妹為期免於繳納罰鍰,於111年11月17日上午8時46分許,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予陳英樓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彼時正在開車中之陳英樓表示停車遭警開單一事,陳英樓回覆賴謝蓉妹可交付該單、會叫人處理等語,賴謝蓉妹表示其賣菜3天亦賣不到違規停車之罰鍰,並言明將送單至陳英樓競選總部,陳英樓應允後,賴謝蓉妹竟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表示自己及媳婦將投票支持陳英樓,且要求陳英樓須為其處理該張違規停車標示單。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院審理之範圍:原審審理後,就被告賴謝蓉妹被訴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不正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判處有投票權人「要求」不正利益罪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另就被告陳英樓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部分,則諭知無罪(詳後述)。本案檢察官對上開有罪、無罪部分均提起上訴,被告2人則未上訴。是本院審理之範圍,為原判決之全部,合先敘明。
貳、有罪(賴謝蓉妹)部分:
一、證據能力:㈠賴謝蓉妹於本院審判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於
原審審理時爭執其在警詢時之供述與筆錄有部分不符等語。嗣原審當庭勘驗其警詢錄音結果如附表一所示,其與檢察官於原審均同意以該勘驗筆錄內容為準(原審卷第205至207頁),合先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檢察官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賴謝蓉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卷第125、171頁),而賴謝蓉妹於原審審理時未爭執其等證述之證據能力(原審卷第99、20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所引認定賴謝蓉妹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賴謝蓉妹固具狀表示願意認罪(本院卷第63頁),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雖坦承於前揭時間打電話陳英樓陳述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行,辯稱:當時被警察開單,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只想利用人情請陳英樓幫我處理,我只是隨便說說,回去也沒有將單子交給陳英樓處理云云。惟查:
㈠賴謝蓉妹為新竹縣新埔鎮第19屆鎮長之投票權人,其因於前
揭時、地違規停車為警開具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遂於上開時間撥打陳英樓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並與陳英樓有如附二所示之通話內容等情,為賴謝蓉妹於警詢、偵訊供認在卷(原審卷第139至141頁原審勘驗警詢錄音之勘驗筆錄、選偵字第91號卷第42至43頁反面),復為陳英樓所不否認,且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舉發違規通知單存根聯(NO:000000000)翻拍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翻拍照片及違規照片(選偵字第128號卷第27至29頁)及原審勘驗被告2人間通訊監察錄音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卷第125至127頁,內容詳附表二)。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係以有投票權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受賄之犯意,而同意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為有投票權之人,而要求、期約或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且所要求、期約或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為係許以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而言。細繹上開如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錄音勘驗結果,賴謝蓉妹於電話中向陳英樓表示:「....我車就停在那被開了張單,那怎麼辦」,陳英樓:「沒關係沒關係,你拿給我....我會叫人處理」,賴謝蓉妹:「....我說那張單是我賣菜賣3天也賣不到那些錢.....我把單子拿給你是嗎?.....那拿去你總部可以嗎?」、陳英樓:「可以、可以」、賴謝蓉妹:「....你是提名的,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我拿到那裡放,你真的要幫我處理喔」等語,關於賴謝蓉妹打上開電話之目的,其於偵訊時時供承:我希望陳英樓用他的人情面子去處理,讓我不用繳罰單等語(見選偵字第91號卷第43頁),可見賴謝蓉妹係因其違規停車而為警開立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須繳納罰鍰,故拜託陳英樓代其處理而免予繳納罰鍰,並表示會投票予陳英樓,也會交代媳婦投給陳英樓,且不斷提醒陳英樓幫其處理罰單。由此足認賴謝蓉妹要求陳英樓代為處理罰單而得以不予繳交罰鍰之不正利益,與其許以投票給陳英樓間具有對價關係。是依前開說明,賴謝蓉妹所為已該當投票受賄罪之構成要件,其於原審辯稱只是隨便說說云云,難認可採。
㈢綜上,賴謝蓉妹前揭於原審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賴謝蓉妹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權票之人,要求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㈡起訴意旨雖認賴謝蓉妹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期約
」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然依本案卷證資料,尚難認陳英樓就賴謝蓉妹所要求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已有同意之表示,而達意思合致(詳後述陳英樓無罪部分)。是以,起訴書認賴謝蓉妹、陳英樓均已達「期約」不正利益之階段,賴謝蓉妹應論以投票期約不正利益罪,容有誤會。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賴謝蓉妹犯行事證明確,審酌選舉機制為實現民主政
治重要之舉才方式,理應在公平、公正、公開之合法前提下進行,且國民對於國家亦負有本其良知,公正依法行使投票權之義務,若以投票權換取不正利益,自為法所不容,本案賴謝蓉妹欲以其本身及媳婦之選票換取上開免繳交通違規罰鍰之不正當利益而撥打電話予陳英樓,所為顯已敗壞選風,其犯罪動機實屬可議,惟兼衡賴謝蓉妹事後已於112年3月16日自行繳納交通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參,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欲獲取之不正利益尚屬輕微,自述國小畢業、在家種菜、與夫及子媳同住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賴謝蓉妹所犯為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於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另審酌賴謝蓉妹前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本案其要求之不正當利益甚少,堪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褫奪公權及緩刑之諭知部分,亦屬妥適。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依通訊監察譯文,賴謝蓉妹向陳英樓
表示因參加上開園遊會導致機車被開單後,陳英樓即稱「沒關係沒關係,你拿給我」、「你拿給我,我會叫人處理」等語,並未就賴謝蓉妹所稱「單子」之性質進一步詢問、確認;衡諸本案調查局人員曾在陳英樓住處扣得第三人之交通違規標示單3張,可見除賴謝蓉妹外,應有其餘參加上開園遊會民眾將上開交通違規標示單交予陳英樓、請求陳英樓協助,足見本案被告2人於對話當時,主觀上對於「陳英樓會協助賴謝蓉妹,協助處理賴謝蓉妹因違規停車而收到的違規裁罰單,使賴謝蓉妹無需遭裁罰或繳納罰款」乙事應有認識與合致。㈡依譯文所示,陳英樓於對話中雖未有主動提及選舉之事或請託賴謝蓉妹支持之語,然陳英樓於本案案發前曾擔任1屆新竹縣新埔鎮鎮民代表、3屆新竹縣縣議員,參與地方選舉經驗甚為豐富,理應知悉選民服務之合法界線為何,且於選舉期間內協助選民處理事務時,亦應特別注意協助處理事務不得與選民投票意向有不當連結。而依監聽譯文所示,陳英樓聽聞賴謝蓉妹稱「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等語時,既已發現賴謝蓉妹係以「投票支持陳英樓」作為陳英樓協助上開「處理單子」事務之對價,若其主觀上並無與賴謝蓉妹達成此種不正利益之合意,其應可立即向賴謝蓉妹表明其協助上開「處理單子」事務與選舉並無關聯,或甚至直接拒絕繼續為賴謝蓉妹協助上開「處理單子」事務,避免引發爭議,然陳英樓並未為此等說明或拒絕行為,反而答稱「好...你單子拿去我總不放好了」、「裡面有一個小姐,你拿給他」等語,堪認陳英樓對於賴謝蓉妹所提出以「投票支持陳英樓」作為陳英樓協助上開「處理單子」事務對價之要約並無反對之意,被告2人就此已達成意思合致,而屬不正利益之期約行為。是賴謝蓉妹主觀上亦有「有投票權人期約不正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應構成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云云。
㈢惟查,依卷內事證,僅得證明賴謝蓉妹為有投票權之人,其
要求陳英樓代為處理罰單得以不繳交罰鍰之不正利益,而許以投票給陳英樓之「行求」階段,尚難認陳英樓就賴謝蓉妹上開行求之表示,已有同意,而達「期約」意思之合致(詳後述陳英樓無罪部分)。從而,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並無可採。
五、賴謝蓉妹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出入監簡列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本院刑事報到單等在卷足憑,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參、無罪(陳英樓)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賴謝蓉妹於上開時間打電話向陳英樓表示停車遭警開單乙事,陳英樓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為求順利當選新埔鎮鎮長,陳英樓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期約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交代賴謝蓉妹將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送至其競選總部且表示會協助處理,允諾會以俗稱銷單之方式使賴謝蓉妹免於繳納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而賴謝蓉妹亦竟基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不正利益而許以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表示自己及媳婦將投票支持陳英樓,雙方因而達成期約不正利益之合意,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因認陳英樓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之人期約不正當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檢察官認陳英樓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陳英樓之供述、賴謝蓉妹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陳英樓舉辦之「歡樂童趣園遊會」宣傳單、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存根聯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2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通話內容、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11 年1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為主要依據。
四、訊據陳英樓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有接到賴謝蓉妹來電而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惟堅決否認有何對於有投票之人期約不正當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辯稱:賴謝蓉妹打電話給我說他被開單時,我沒有談到選舉,也沒有談到投票,那時候我在高速公路開車,我就說好好好,只想趕快停止這通話等語。辯護人則辯護以:從通訊監察譯文,可知當天陳英樓接到賴謝蓉妹電話時,正開車在高速公路,都是賴謝蓉妹在說話,陳英樓始終回答都說把單子拿到總部去,賴謝蓉妹到後面才說你的恩情我不會忘記,但陳英樓也只是說你把單子送到總部,雙方沒有期約不正利益之合致等語置辯。
五、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乃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之特別法,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行賄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向有投票權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又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與受賄雙方就一方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約使他方投票權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已有意思合致,僅尚待交付而言。經查:
㈠觀諸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賴謝蓉妹表示自己被開交通罰
單,問「那怎麼辦」後,陳英樓答稱「沒關係沒關係,你拿給我」、「你拿給我,我會叫人處理」,彼時未見陳英樓有何請託賴謝蓉妹要投票支持才為之處理該罰單之意。賴謝蓉妹進一步表示「我說那張單是我賣菜賣3天也賣不到那些錢喔」,陳英樓仍僅回答「不會,你拿給我,不會」,經賴謝蓉妹詢問「我把單子拿給你是嗎?」、「那拿去你總部放可以嗎?」陳英樓亦僅回答「嘿嘿嘿嘿嘿....」、「可以、可以」,亦未見其趁機要求賴謝蓉妹要投票支持之意。其後,賴謝蓉妹係自行主動表示「你是提名的,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陳英樓仍僅重複回答「好…你單子拿去我總部放好了」,並無說出任何請投票支持等相關之回應言語。衡諸常情,倘陳英樓有允以代為處理違規罰單以換取賴謝蓉妹投票支持自己之意思,理應在此時順勢出言拜託或感謝賴謝蓉妹投票支持等語,惟迄至雙方通話結束,僅見賴謝蓉妹拜託陳英樓處理罰單、願意投票給陳英樓,但陳英樓始終未口出任何與選舉相關之言語,是依被告2人雙方對話之語意、脈絡、前後文句整體狀況綜合觀察,尚難認陳英樓就賴謝蓉妹要求其代為處理罰單而許以投票支持之表示,有何應允之表示,而達雙方意思合致,依前揭說明,陳英樓於上開電話中所言,核與「期約」之要件尚有不符。
㈡另觀諸賴謝蓉妹警詢、偵訊之供述,卷附陳英樓舉辦之「歡
樂童趣園遊會」宣傳單、本案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存根聯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至多僅能證明賴謝蓉妹為有投票權之人,前往陳英樓舉辦之活動後因違規停車而遭舉發,及賴謝蓉妹與陳英樓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尚不足作為認定陳英樓有何對賴謝蓉妹期約不正當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佐證。
㈢綜上,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陳英樓對於有投票權之賴謝
蓉妹要求其代為處理罰單,而許以投票給陳英樓之表示,已有同意,而達「期約」意思之合致,基於「罪疑惟輕」原則,陳英樓所辯非無可採,自難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罪責相繩。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同上,認陳英樓主觀上有「對投票權人期約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應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云云。惟查,㈠觀諸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賴謝蓉妹表示被開單該怎麼辦時,陳英樓已答應代為處理,於通話結束前,賴謝蓉妹始稱會記得人情、願意投票支持陳英樓,陳英樓始終未口出任何拜託、感謝支持等言語。是依雙方對話之整體脈絡,僅見賴謝蓉妹「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投票支持,未見陳英樓有何應允之表示,而達「期約」之意思合致。㈡茲依一般社會常情,有意競選從事公職之從政者,莫不把握機會服務選民、解決問題,本案來電之賴謝蓉妹既稱其前晚因為參加陳英樓之會場,停車被開單,拜託會場造勢之陳英樓處理,則陳英樓當下為了專心開車而被動順應,趕緊結束通話,待回競選總部後看情況處理,自難僅憑陳英樓於高速公路行進間之倉促通話、過程中未立即糾正、拒絕賴謝蓉妹,即謂其主觀上具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客觀上有妨害選舉純正及公正性之情形。㈢調查局搜索陳英樓住處時,固然扣得其他違規停車逕行舉發之標示單3張(見選偵字第91號卷第9至13頁搜索扣押筆錄、第26頁照片),然至多僅能證明陳英樓同時有代為處理他人之罰單,然彼等是否係選民?有無要求代為處理罰單作為投票支持之對價等?個案情節均有不同,尚難執此遽論陳英樓本案與賴謝蓉妹對話時,主觀上有代為處理罰單以換取賴謝蓉妹支持之犯意及「期約」之意思合致。從而,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難認可採。
七、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陳英樓有檢察官所指與賴謝蓉妹達成期約不正利益之合意,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有罪心證,既不能證明陳英樓犯罪,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為陳英樓無罪之諭知。原審經調查審理後,因認不足以證明陳英樓犯罪,而判決無罪,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前揭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賴謝蓉妹犯刑法第143條有罪部分,被告賴謝蓉妹與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被告陳英樓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賴謝蓉妹之警詢供述,見原審卷第139至141頁勘驗筆錄)警:所以剛剛這個,剛剛這錄音聽得出來啦齁,就是陳英樓跟你
講話吼?被告:對啦對啦,嘿、嘿男警:那這內容裡面就是你有請他說…就是要幫忙…等於說要處
理這個罰單啦齁?被告:嗯、嗯男警:那你後面有提到說:「我媳婦我也會交代她,你的票我一
定不會記…」你有講到這樣內容啦齁被告:不是這個媳婦啦…還有一個媳婦…不是這個…還有一個…男警:不是啦…還有一個媳婦…那這些內容都有提到,沒有錯
…對啦齁…那今天就是因為有聽到這樣的內容,所以我們才要來釐清這件事,到底…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嘛,對不對被告:講這樣子…電話的講話啦男警:那陳英樓就是等於有同意說要幫你處理嘛?他有講到說他
要來處理嘛對不對?被告:嗯嗯嗯,他他他…你也是聽到他說他會處理啊男警:對啊,跟你說下午會去處理這樣子被告:對他說下午會處理…啊總部沒有人幫我接啊,我就丟在那
邊放對啊…他有叫我丟總部啊…我的人就很…直接講來…我就很生氣啊,我要找一個人幫我出錢啊(播放器時間1:07)男警:那…嗯我懂你的意思,所以他說的處理就是…你認為他是
想要怎麼幫你處理?被告:那我不知道喔男警:你不清楚啊被告:那我是想說…那個錢他會繳就好啦,什麼處理,我不知道
他什麼啊,會繳錢就好啦(播放器時間1:21)被告:我沒有什麼人情啊什麼東西啊,我就是不服啊,我去聽你
的…楊文科也是…也是一樣的啊,我是捨不得那個錢,要幫我處理這樣子…的意思啦男警:最後他有沒有幫你繳掉這個錢?你知道嗎?被告:沒有啊…就是…沒有啊…沒看到人…一旁女聲:還沒啊,因為人沒那麼快…男警:沒那麼快…被告:沒看到人沒有什麼啊…然後我用打電話的啊…我住在竹北
啊…男警:哦…那你有知道這一張舉發單就是總共是要罰多少錢嗎?被告:我就不知道,他們說不會罰錢,是違規而已啊…女聲:應該不知道男警:因為還沒開出來嘛對不對?被告:我就丟在那邊啊,沒有寫啊…他說不會罰啦,只是違規這
樣子,通知你這樣子而已…我以為不會放啊…我…男警:那一天造勢晚會只有陳英樓嗎?還有其他的候選人嗎?被告:沒有,只是有縣長啊,楊文科啊,有縣長去我才會去啊…
有縣長去我才會去那裡…一個…他一個人我才不會去那…有縣長啊…男警:其實你也可以打給縣長啊,怎麼說打給陳英樓?被告:縣長…就是縣長做得那麼久…這樣子就有兩個人在那個…
我就是貪說有那個禮券我才會去,不然我才不要去那,沒有什麼人情沒有什麼啦,就是講話就賣一個嘴巴在亂講說…喔喔~人情人情這樣講…男警:怎麼會特別找陳英樓?是因為主要這個是在幫他造勢還是
說…女聲:應該說這個就是跟楊文科他才會這樣,可能老人家也會想
說要怎麼處理啦,所以才會想說…就為了你這個才會被開單…被告:我就很生氣我想出口氣啦,我捨不得那個錢啦,那關那個
縣長楊文科也是一樣,他兩個人啊,我是貪說有那個什麼禮券啦才會去男警:現場那個幫忙助選的人員是有跟你講說拿到陳英樓的總部
去這樣?所以你才打給陳英樓是嗎?被告:那一張單喔?男警:嘿對對對被告:就是路上拜託的啊,他就叫我拿去給他啦,那縣長我不知
道他在哪裡,不然我拿縣長那邊去我也是敢啊,我就不知道路可以去啊,很生氣啊,我要找那些人出氣,我捨不得那些錢啊( 播放器時間4 :30)男警:(播放器時間5:29提示違規通知單)這一張,這張就是那
時候開的違規通知單,舉發的違規通知單。附表二(陳英樓與賴謝蓉妹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即原審勘驗通訊監察錄音之勘驗筆錄):
男聲:喂女聲:喂男聲:喂,早啊女聲:喂,陳…陳…陳鎮長,舅舅啊男聲:喂…嘿、嘿女聲:我水汴頭的啊男聲:喔…喔水汴頭…女聲:水汴頭的…我昨天晚上遇到你還問我說認得嗎?男聲:嘿嘿嘿…女聲:我想說看到你,要叫你舅舅的啊男聲:嘿嘿女聲:我昨晚有去,你有很忙嗎?男聲:…我現在在高速公路開車…去捻香,新竹市捻香女聲:在高速公路開車喔男聲:去捻香…新竹市啦女聲:喔…不是啦,我有事要跟你說麻煩你啦男聲:你說女聲:昨天晚上我聽說你會去,和縣長會去啊,我就很高興,我
6點初就到了男聲:嘿女聲:到了我車就停在那被開了張單,那怎麼辦男聲:沒關係沒關係,你拿給我女聲:蛤?男聲:你拿給我,我會叫人處理女聲:我去你總部回來了,我說那張單是我賣菜賣3天也賣不到
那些錢喔男聲:不會,你拿給我,不會女聲:我把單子拿給你是嗎?男聲:嘿嘿嘿嘿嘿…女聲:那拿去你總部放可以嗎?男聲:可以、可以女聲:我剛剛之前有拿去,他說你下午會處理,他跟我這樣說男聲:嘿嘿,你放在那裡女聲:我問他說你還沒出來嗎?他說你很早5點就出門拜票了,
他跟我這樣說…男聲:嘿、嘿…女聲:昨晚你打來我已經睡覺了,我昨晚打了好幾通電話,接下
來我就回家了,我聽說你…舅舅是…你跟縣長去,我說你是提名的,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男聲:好…你單子拿去我總部放好了女聲:好,我拿去你總部放啊男聲:…裡面有一個小姐,你拿給他女聲:嘿呀,那個站著拜託的…之前我問他,他說看要拿去總部
…剛剛我去總部…那頭家說你下午會處理啊,他這樣跟我講…男聲:嘿嘿嘿嘿女聲:好了,那我不耽誤你的時間,你開車重要哦,我拿到那裏
放,你真的要幫我處理喔男聲:好好…OK、好…謝謝你女聲:好好好,謝謝,不好意思啊舅舅,謝謝男聲:好…不會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