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志城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志鴻 (住同上)被上訴人 志城實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志誠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業務侵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上訴後減縮之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