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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金上重更一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桂馨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游正曄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秀惠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乾良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子育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進益選任辯護人 王韻茹律師

參 與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 表 人 陳昌正代 理 人 古珮玉

李家興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除涉證券交易法等罪外,尚涉有保險法特別背信罪犯行,據此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