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國安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扣押財產,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顯係誤繕,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