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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附民上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正芬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提起上訴。查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正芬被訴業務侵占等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並經本院以112年上易字第33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記載刑事部分如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卷第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