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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附民上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少華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巫家佑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文政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5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甲、上訴人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詳見民事上訴聲明狀及民事上訴理由狀(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趙少華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上訴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撤銷,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