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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附民上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陳彬萩被 上訴人 江冠賢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江冠賢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6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陳彬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