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玉美
吳成發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文惠,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開資訊在卷可稽,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玉美、吳成發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違誤。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