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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4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34號原 告 吳敏鳳被 告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法定代理人 林雅容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因被告於原審110年6月25日宣示判決前完成清算程序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而不存續且無從補正,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為不受理判決,揆諸上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吳元曜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