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58號原 告 陳錫惠(即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珠(即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房立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錫惠、林素珠為原告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佳琳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錫惠、林素珠,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尋-親等聯繫一親等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1頁),本件自應由陳錫惠、林素珠為原告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經本院於113年4月25日通知陳錫惠、林素珠於文到5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陳錫惠、林素珠屆期仍未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17頁),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陳錫惠、林素珠為原告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