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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5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原 告 黃雅琴

呂瓊雲曾錦玉葉啟印林珮晴朱容瑾朱湘緹黃家惠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品璇被 告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 法 定代 理 人 洪葦緁(原名洪嘉禧)被 告 楊紜綺(原名楊湘婷)

徐鉅裁(已歿)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永煦事業有限公司、洪葦緁、楊紜綺等人所涉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徐鉅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部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罪刑,被告徐鉅裁及檢察官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被告徐鉅裁在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部分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然原告等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