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振宏義務辯護人 林芬瑜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241號、第15485號、第173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蘇振宏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蘇振宏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原判決認被告蘇振宏(下稱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1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1年,且就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宣告沒收。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判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於民國113年4月17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14年2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19頁),原審未及審酌此情,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佳佩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成焜、邱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