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日翔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241號、第15485號、第173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檢察官所指被告葉日翔(下稱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他人不法利益罪之罪嫌,依卷內事證不能證明其犯罪,而依法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2日下午稽查時,已有車輛違法傾倒土石方之犯行正在進行,而被告接受巫承杰請託時,未直接拒絕,反稱「你明天來看我紀錄表就好啦」、「車輛寫進去,我就一定叫警察啦」等語,顯見被告為圖利、包庇上開地點傾倒土石業者,僅針對未違法部分區域拍照交差,未確實將違規情形登載於當天之稽查報告。再以被告回覆巫承杰「我說他是聽不懂人話喔?」、「現場那一個阿…」 等語,可知被告已向現場之林事全做了類似不予查緝之意思表示,但林事全搞不清楚狀況,反而急電劉興玖,致使犯行曝光。是被告眼見違規事實,且違規業者亦在現場卻裝作要處理,而沒有要處理違規部分的意思,其違法事證明確,原審判決顯有違誤,請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㈠依證人林事全證述:103年4月22日下午4時37分許,我有打給
劉興玖,當時現場在整地,有怪手、推土車、水車,但沒有載土的拖車,我看到被告來拍照,以為是仲介,因為我不認識被告,我問被告是不是仲介,被告拿他的牌子給我看他是稽查,我就沒有講話了,我認為我跟巫承杰有處理了,怎麼還會有稽查來,我當作他們是一起的,因為我當時要收工了,被告有拍照、錄影,不知道會不會叫警察來囉唆,所以我才會跟劉興玖說趕不走,要劉興玖找巫承杰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2頁至第76頁)、證人巫承杰證稱:我跟被告是中壢區清潔隊的同事,103年4月22日下午4時38分許,劉興玖打電話給我,同日下午7時7分許,我打電話給被告確認是誰去現場,因為林事全打給劉興玖,劉興玖跟我說現場有違規的車子,清潔隊有人去現場,我跟被告說因為有人檢舉,要被告不要抄錄違規倒廢土的車號,我不知道被告有跟在現場的林事全講什麼話,我一直要確定被告沒有把車號抄進去,被告沒有答應我,要我明天去看紀錄表,如果車輛有寫進去,被告就會叫警察,但是因為現場沒有警察,所以我初判被告在現場應該沒有看到車輛,我後面去看稽查紀錄表也沒有寫,整件事跟被告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7頁至第85頁),佐以卷附林事全與劉興玖、劉興玖與巫承杰、巫承杰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開立之稽查紀錄表內容(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485號卷一第240頁反面至第242頁、第251頁至第252頁),可知被告係於103年4月22日下午4時37分許,前往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所示地點稽查完畢後,於同日下午7時7分許始接到巫承杰詢問是否有抄錄現場違規車輛車牌一事,當時被告已製作稽查紀錄表完畢,則被告是否於製作稽查紀錄表前即受巫承杰請託不予抄錄違規車輛車牌,已屬有疑。況依前開證人之證述,未能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前往現場稽查時有違規載運剩餘土石方之車輛在場,則被告未抄寫、舉報任何車輛之車牌號碼,且上開稽查紀錄表載明「現場土方無污染狀況也無發現進場車輛」等語,即難謂與事實不符,而有包庇違法工程之情。
㈡綜上,本案依卷附事證既不足證明被告有受巫承杰請託,對
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為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行,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因而諭知被告無罪,於法有據。檢察官以前揭理由提起上訴,並無可採,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佳佩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成焜、邱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承杰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劉興玖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0號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被 告 劉新森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0號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陳志峯律師被 告 劉興新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已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被 告 鍾耀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居桃園市○○區○○路00號0樓被 告 葉日翔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已歿)被 告 鄧進郎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之0號陳勝龍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被 告 葉日宏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詹勳源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劉明昌律師
吳權倫律師被 告 張嘉祐(原名張銘傳)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鄉○○○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之0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律師被 告 陳子璠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律師被 告 巫英勇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巷0號選任辯護人 李承訓律師
袁健峰律師被 告 蘇振宏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之0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業於110年7月5日解除委任)雷麗律師被 告 楊順為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鎮○○路0號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241號、第15485號、第17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巫承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0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0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劉興玖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及編號40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及編號40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劉新森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鍾耀金犯如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載之刑。
鄧進郎犯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勝龍犯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葉日宏犯如附表一編號28及29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8及29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勳源犯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嘉祐犯如附表一編號34至38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4至38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子璠犯如附表一編號40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0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巫英勇犯如附表一編號41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1主文欄所載之刑。
蘇振宏犯如附表一編號41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1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楊順為犯如附表一編號41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1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葉日翔無罪。
劉興新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大隊中壢區中隊及○○區中隊部分:㈠巫承杰自民國95年10月15日起擔任桃園縣○○市清潔隊(現改
制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大隊中壢區中隊)之環保稽查員,陳子璠自99年3月間起任職平鎮清潔隊(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大隊○○區中隊),自102年間起擔任環保稽查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第9條之規定,2人均係負責環保稽查業務,有至土石方現場勘查、照相存證及製作稽查工作紀錄表之職責,且環保稽查員之職責範圍不受責任區域範圍之限制,本即具有依法稽查土石方傾倒之法定職務,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興玖、劉新森、鍾耀金、鄧進郎、張天羽(業經本院通緝)、陳勝龍、葉日宏、詹勳源及張嘉祐均係桃園市轄內從事土方清運處理之業者。巫承杰、陳子璠明知劉興玖等土方業者未經核准回填剩餘土石方至所轄農地整地,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機具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置地點之證明文件,且有清運回填土石方致污染道路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應依職權到場稽查並偕同警察、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製單告發、裁處,巫承杰、陳子璠竟各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期約或收受劉興玖等土方業者賄賂,作為未到場稽查、稽查後未填具或製作不實之稽查紀錄之對價,使劉興玖等土方業者得以免受或減輕裁罰;劉興玖等土方業者亦因恐違法回填土方整地等行為遭開單告發,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自97年至103年間數次期約、交付賄款予巫承杰、陳子璠,用以換取巫承杰、陳子璠不為取締、稽查並開單舉發等職務上作為。渠等行為分述如下:
㈡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26、28至39部分:
巫承杰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26、28至39行賄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26、28至39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26、28至39所示之農地回填整地,卻未依法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回填整地,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機具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應依職權到場稽查並偕同警察、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製單告發、裁處,竟分別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而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26、28至39行賄人欄所示之人為恐於施作期間遭環保稽查員稽查,則分別或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巫承杰於附表二編號1至10、13、15至26、30至39所載之時間、地點,先後收受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3、15至2
6、30至39行賄人欄所載之人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3、15至26、30至39所示之賄款,作為不予依法稽查之對價;另於附表二編號11、12、14、28、29所示之傾倒土方案件,巫承杰與附表二編號11、12、14、28、29行賄人欄所示之人期約賄賂如附表二編號11、12、14、28、29所示之金額,作為不予依法稽查之對價,嗣巫承杰就附表二編號1至16、18至2
6、28至39之傾倒土方案件,果分別以不前往稽查、稽查前先行通知等方式予以包庇掩護,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㈢附表二編號17部分:
巫承杰明知張天羽、陳勝龍於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農地回填整地,卻未依法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回填整地,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機具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應依職權到場稽查並偕同警察、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製單告發、裁處,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於到場稽查時,在「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登載「無外車移入」及「該地有申請農地農用及農路許可」等不實內容,致生損害於中壢清潔隊稽查紀錄之正確性,張天羽、陳勝龍則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7所載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賄款予巫承杰,作為不予依法稽查、裁處之對價,巫承杰因此未將102年(起訴書誤植為103年)10月25日製作之稽查紀錄表存根聯陳報中壢清潔隊續處,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㈣附表二編號27部分:
巫承杰明知謝文盛(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於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農地回填整地,卻未依法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回填整地,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機具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應依職權到場稽查並偕同警察、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製單告發、裁處,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依謝文盛請託,於稽查紀錄填載「車上並未載物」之不實內容,使謝文盛得以免受裁罰,致生損害於中壢清潔隊稽查紀錄之正確性,謝文盛則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7所載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賄款予巫承杰,作為不予依法裁處之對價,巫承杰因此未將稽查紀錄表存根聯陳報中壢清潔隊續處,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㈤附表二編號40部分:
巫承杰、陳子璠明知如劉興玖於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農地回填整地,卻未依法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回填整地,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機具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應依職權到場稽查並偕同警察、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製單告發、裁處,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劉興玖為恐於施作期間遭環保稽查員稽查,則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由劉興玖於附表二編號40所載之時間、地點,交付巫承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再由巫承杰從中轉交35,000元陳子璠,其餘25,000元由自己收受,作為不予依法稽查之對價,巫承杰、陳子璠就附表二編號40之傾倒土方案件果予以包庇掩護,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二、大崙派出所部分:㈠蘇振宏、楊順為及陳耀勳(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於100年間
任職大崙派出所,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款至第3款及警察法第9條之規定,負有勤區查察,並依劃分巡邏區(線),循指定區(線)巡視,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及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等協助偵查犯罪事項,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巫英勇係桃園縣○○市○○地區賽鴿業者,與大崙派出所員警關係友好;許志兆及其兄許為嶧則係從事土方清運處理之業者。
㈡緣於100年11月間,許志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受地主劉阜果之父劉德枝委託,在附表二編號41所示之農地進行土方回填整地,明知該等農地未依法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回填整地,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機具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因恐遭大崙派出所員警開單裁處,與許為嶧(通緝中,由本院另行審結)、巫英勇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許為嶧於附表二編號41所載之時間、地點,交付巫英勇欲賄賂之款項,巫英勇收受後,即通知大崙派出所員警蘇振宏前往其位於○○區○○○路之鐵皮屋會面,表示友人要在高鐵橋下農地倒土,請大崙派出所員警不要前來取締,並將30,000元交付蘇振宏,蘇振宏明知巫英勇交付此筆款項之目的,在要求轄區員警不予查緝違法行為,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並將部分賄款先後朋分予大崙派出所員警楊順為6,000元、陳耀勳3,000元,復請託受款員警勿頻繁前往查緝,楊順為、陳耀勳竟分別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另同所員警陳文欽、李德怡及副所長徐源浩則拒絕收受前開款項。
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即被告巫承杰、劉興玖及證人彭震宗於警詢中之陳述,具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查證人即被告巫承杰、劉興玖及證人彭震宗業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並給予被告陳子璠、劉新森及其等辯護人進行詰問之機會,而證人即被告巫承杰、劉興玖及證人彭震宗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事項,且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作證內容核與上開警詢中陳述確有部分出入,此觀諸證人即被告巫承杰、劉興玖、及證人彭震宗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點想不起來了、這麼久我真的沒有印象、我忘記了,想不起來、忘記了、我沒有印象了、應該要以調查站所述為主,我現在回憶不起來、細節我忘了、太久了不記得、因為如果這個是在調查站做的筆錄的話,那麼時候時間比較近,大概他們有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如果是調查站的話就是、我現在都沒有印象了等語即可得知(見矚訴卷六第112頁反面、第146頁正面、矚訴卷八第115至117、122、123、128、129至131、232、234至235、238頁),而上開警詢及調查局詢問筆錄製作時間與本件案發時間相距較近,記憶應較本院審理時清晰,本院復審酌證人即被告巫承杰、劉興玖及證人彭震宗即經警及調查局詢問後製作之筆錄均經其簽名確認記載內容無訛,且無證據可認該陳述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證人即被告巫承杰、劉興玖及證人彭震宗之警詢、調查局詢問筆錄之外在客觀條件已獲得確保,自堪認上開證述具有可信性之特別情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即被告巫承杰、劉興玖、證人彭震宗於偵訊中之陳述,具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又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8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被告巫承杰、劉興玖、證人彭震宗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業經依法具結,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陳子璠、劉新森及其等辯護人復未釋明該等證述內容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自應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及證人彭震宗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除前所述之當事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並同意有證據能力(見矚訴卷一第236頁反面、第300頁反面、矚訴卷二第46頁反面、第233頁正反面、矚訴卷三第13頁反面、第34頁反面、矚訴卷四第30頁反面、第31頁、第78頁反面、第83頁反面、第106頁反面、第107頁、矚訴卷五第7頁反面、矚訴卷七第433頁、矚訴卷十三第63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巫承杰部分:⒈附表二編號1至11、13至38、40部分:
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承杰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5241卷一第159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3至38、40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編號1至11、13至38、40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巫承杰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⒉附表二編號12部分:
訊據被告巫承杰否認就附表二編號12部分有何期約賄賂犯行,辯稱:我不知情,我是事後才知道的云云。然查: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玖於偵訊時證稱:○○區○○段000及000地
號之農地,我曾於103年9月29日至9月30日在此農地倒土整地,這場我尚未給小巫(即被告巫承杰)賄款,因為我雖然有跟小巫說要做,但沒有向小巫講哪天做,如果他跟我要錢,就是照行情給,這場做了2天,行情就是20,000元,我記得最後一天環保稽查有到場,有要求地主黃俊傑和行為人鍾耀金去興國派出所,黃俊傑有打電話給我,表示「你不是有處理好,為什麼我還被找去做筆錄?」,我回他說「有處理」。巫承杰這筆沒有拿到錢,我有告訴他有這塊地,但是要做的時候沒有告訴他。我事先告訴巫承杰就是希望他盡量不要來稽查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114、156頁、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246頁、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143頁)。
⑵證人陳純英於警詢時證稱:103年9月29日12時44分許,巫承
杰打電話告知「他們今天不是在○○路做」,我回稱「他有說會給你啊」、「他有說、他有說過『之後』…這樣懂嗎?」,巫承杰又說「可是問題是你前面不是也要講一下,不然出事怎麼辦」,是指阿玖(即被告劉興玖)在進行土方回填工程時,都會先詢問小巫能不能進行回填,小巫同意後阿玖才會開始進行土方回填,但是本次○○路的回填工程沒有事前告訴小巫,所以小巫打電話給我詢問,而我的回答是事後會給小巫錢,但是因為我們擔心電話遭監聽,所以電話內不敢明講「錢」的字眼。阿玖是因為擔心他的電話遭監聽,所以都透過我與小巫聯繫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202頁)。
⑶被告巫承杰於警詢時供稱:劉興玖跟我談好的條件是100年以
前以場次算,每場收20,000至30,000元,100年以後就是以天數算,1天10,000元,都是以現金付款。附表二編號12的部分,劉興玖確實有告訴我要在這邊倒廢土,但是後來劉興玖偷偷做,也沒有人舉報,他就沒有跟我算這筆錢,我有跟陳純英講,陳純英說劉興玖有說要給我錢,但後來我沒有收到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136頁、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128頁)。
⑷是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玖就被告巫承杰與其就○○區○○段000及
000地號之農地期約賄賂行為,期約賄賂之金額、地號、時間等細節均證述綦詳,核與證人陳純英之證述情節相符,復被告巫承杰於警詢時亦就上開犯罪事實供承在卷,可證被告巫承杰有如上之期約賄賂行為。被告巫承杰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前情,應屬卸詞,無可採信。
⒊附表二編號39部分:
訊據被告巫承杰否認就附表二編號39部分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我不知情,我是事後才知道的云云。然查: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新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一致證稱:我在97
年間與劉邦鍇一起設立商號從事資源回收業,在資源回收期間,偶爾也會介紹農地地主給土尾業者,賺取介紹費,97年間,○○區○○段000、000、000-2至000-0地號,即○○區○○路0段000巷00號民宅旁農地要進行倒土整地,我事先有告訴劉邦鍇要做這場,劉邦鍇答應我他會幫忙,希望施作期間清潔隊不要來稽查,施作前某日中午,劉邦鍇約了包含小巫在內的中壢清潔隊同事數人到劉邦鍇家吃飯,我也拿了約5,000、6,000元給劉邦鍇買酒菜,劉邦鎧在吃飯時有介紹小巫給我,因為我事先有請劉邦鍇告訴小巫,小巫沒有主動稽查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七第114至116、119至125頁)⑵被告巫承杰於警詢時供稱: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39的部
分,大約在97、98年前,劉興新透過劉邦鎧告訴我的。在倒土的前幾天,當時是中午,劉邦鎧家裡有大拜拜,約我還有其他清潔隊隊員去,當天劉興玖跟劉興新都有來敬酒,隔幾天早上我在外面巡察時,劉邦鎧打給我說找我有事情,約在大崙派出所對面的便利商店還是早餐店見面,我到場後沒多久,劉興新也來了,劉邦鎧說這是他七叔劉興新,接著說要在○○○○路0段000巷(筆錄誤植為000巷)內作工程,接著劉興新接到電話說要先離開,劉興新離開後,劉邦鎧就向我說明,因為承作農地要回填土方整地,以便申請農用證明,預計施做幾天要我多幫忙,就是要我幫忙掩護,到時到場稽查不要抄寫車號,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劉邦鎧接著就拿出一疊現金給我說是劉興新的一點意思請我收下,並說這是意思意思而已,我就收下了,當時劉邦鎧沒有跟我說要做幾天,等到劉邦鎧離開後,我算了下是現金35,000元。收下錢的隔天,我到○○○○路0段000巷(筆錄誤植為000巷),發現劉興新是在00號民宅旁邊農田倒乾淨的紅土和黃土,農田大小大約8分,準備把後方低窪的荒廢濕地填平做農作使用,以便申請農用許可,我有稍微看一下倒土的狀況,我估計大約做5天,隔幾天我又有到現場看一下狀況,我沒有填寫稽查紀錄表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198頁、桃檢104偵5241卷七127至128頁)。於偵訊時供稱:大約在97、98年間,劉興新透過劉邦鎧告訴我,他的七叔劉興新要在○○區○○路0段000巷(筆錄誤植為000巷或是000巷)內的農田傾倒廢土,想要整地取得農用證明,希望我可以幫忙,到現場稽查不要抄寫車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要施作的前一天,劉邦鎧有先請我去他家吃飯,當時是拜拜,劉邦鎧介紹我認識劉興
玖、劉興新,說是七叔跟九叔,之後幾天,我去巡查時,劉邦鎧約我在大崙派出所附近的便利商店或是早餐店見面,我到時劉邦鎧已經在等我,我到沒有多久劉興新就走過來,劉邦鎧就說這是七叔,說要在○○區○○路0段000巷內有工程施工,劉邦鎧說工程是要給地主申請農地許可,希望我盡量放水,然後就拿出一疊鈔票說是七叔的意思,事後我有數金額是35,000元等語(桃檢104偵5241卷四237至253頁、桃檢104偵5241卷七131至132頁)。
⑶是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新對於被告巫承杰就○○區○○段000、00
0、000-0至000-0地號之農地收受賄賂行為,收受賄賂之金額、地號、時間等細節均證述綦詳,復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時亦就上開犯罪事實供承在卷,可證被告巫承杰有如上之收受賄賂行為。被告巫承杰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前情,應屬卸詞,無可採信。㈡被告劉興玖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12、編號40部分):
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興玖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5241卷四第156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2、編號40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編號1至12、編號40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劉興玖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被告劉新森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12部分):
訊據被告劉新森否認就附表二編號1至12有何交付賄賂、期約賄賂犯行,辯稱:我都不知情云云。然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玖分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倒廢土的
地區有○○區○○里、○○里、○○段及○○區高速公路旁的農地等等。我會先找需要整地的地主,跟地主簽訂契約後,由我引進清運廢土的砂石車隊領導人員,再由他們將砂石車的廢土倒入我指定的農地。我向那些砂石車隊的領導人員收取費用視土質而定,若為純土壤每車收取1,000至1,200元,含石頭的土每車收取1,300至1,400元,倒土的那天,一天約有60至70台的砂石車到我指定的農地去倒土,司機在進場倒土時需要先繳一張單子給我聘請的員工即我的五哥劉新森,每次案子結束後,我再拿全部收到的單子向砂石車隊領導人員請款收取現金,每個案子視倒土天數而定收取10幾萬至80萬元不等。我以日薪2,000元聘請劉興新、劉新森、江晃宏及劉奕廷擔任我的員工。大家住在一起聊天時我都有講過說我做土方沒有經過申請。因為我都早睡,所以我要陳純英幫我交錢給巫承杰,我錢都放在劉新森那邊,我都將錢拿給劉新森,讓他去存在合作金庫帳戶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222、239頁、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140頁)。⒉證人陳純英於警詢時證稱:我跟巫承杰認識是在103年的時候
,某日劉興玖來我家找我,並跟我說等一下有位綽號小巫的人會過來,便拿了一筆錢叫我直接將錢交給小巫,之後陸續我還有幫劉興玖拿錢給小巫很多次。因為我老公劉新森有跟劉興玖一起從事土尾工作2、3年,主要負責現場,所以我知道每一件工程,土方回填工程結束後,劉興玖向土頭收款,會先扣除回填土方的必要支出,所謂必要支出包含工人工錢、鐵板租金、小巫的錢,剩餘現金會交給劉新森,由劉新森存入劉新森所有合作金庫的帳戶內,我有親眼看到劉興玖拿錢給劉新森。劉興玖要在土方回填工程結束後要我轉交給小巫的錢,每次都是以萬元計算,約為30,000至100,000元不等。劉興玖拿錢到我家拜託我將錢交給小巫的時候,我先生劉新森有在現場,但是並無特別表示,所以我猜我先生劉新森是知道我有幫忙劉興玖拿錢給小巫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199、200、201、211頁)。
⒊被告劉新森於警詢時供稱:我在我弟弟劉興玖經營的土尾場
工作,負責收取傾倒土尾卡車的進場單,偶而清掃周邊污泥,避免因環境髒亂遭取締。我收到進場單之後,就轉交給劉興玖,之後劉興玖再依數量向土頭來源廠商及車隊領班計算費用;進場單上面有記載卡車車號、土方的來源地、貨車車隊名稱等資料。我認識一個中壢清潔隊綽號小巫的男子,劉興玖經常與小巫聯絡,他電話打不通的時候,會要陳純英聯絡「小巫」。劉興玖經營土尾生意,土尾場作業結束,劉興玖就會向土頭業者請款,並自行支付一切開銷費用,含現場作業人員像是怪手司機、清潔人員等費用,結算所有開銷費用之後,他就會把剩餘的款項交給我,劉興玖平均放在我這邊的資金大約都100,000至200,000元左右,他要用到錢的時候,才會向我拿。扣案之帳本「8月1日」記載「巫」及「14-1=13」,是我的筆跡,該記載意思是「8月1日,劉興玖在我這邊拿了10,000元要給小巫」,「巫」指的就是小巫,「14-1=13」表示帳戶原本有140,000元,拿給小巫10,000元之後,還剩130,000元。通訊監察譯文有監聽到我跟小巫使用電話聯繫,是因為小巫要與我聯絡土方回填,我們土方回填相關作業日數及每日進場動工時間,都要向小巫通報,避免被清潔隊稽查。這都是劉興玖與小巫談好的,當初該土尾場應該是劉興玖與小巫講好原本的動工日期,小巫才會打電話跟我確認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頁)。於偵訊時供稱:劉興玖與巫姓稽查有聯絡,要做土尾之前,會先與巫姓稽查聯絡。至於巫姓稽查拿多少,錢要怎麼拿要問劉興玖。103年9月9日下午6時7分許,巫承杰打電話給我說,「五哥怎樣」,我說「那個泥,那個東西現在沒有要晚一天」,是劉興玖叫巫承杰跟我聯絡,我跟巫承杰說沒有乾淨土,所以要休息一天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二第173至180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38至41頁)。
⒋是綜合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玖、證人陳純英前開證述內容,
可知被告劉新森與被告劉興玖一同經營土方清運、農地整地回填等項目,除負責收取傾倒土尾卡車的進場單外,亦負責財務之管理,且被告劉新森自承於帳本上記載交付被告巫承杰之賄賂款項,復與被告巫承杰就土方清運、農地回填之執行時間、細節加以聯繫、討論,有扣案之帳本及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可證被告劉新森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載之交付賄賂行為。被告劉新森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前情,應屬卸詞,無可採信。
㈣被告鍾耀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9部分):
訊據被告鍾耀金否認就附表二編號9有何交付賄賂犯行,辯稱:我承認於案發當天我有在現場,但是我只負責現場車輛調度及交通管理,我沒有要跟劉新玖一起行賄巫承杰的意思云云。然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於警詢時證稱:附表二編號9部分,是
劉興玖跟鍾耀金合作的土尾場,劉興玖約我在他家榕樹下商談此事,當時有劉興玖、鍾耀金跟劉興新在場,說要施作3天,行情也是1天10,000元,原本是103年9月11日動工,12日下午4、5點陳純英就來找我去他們家,我到了以後,劉興玖就說土不夠,要暫停動工,103年10月3日陳純英先跟確認能否復工,約我到他家討論隔天要倒土的事情,預計在103年10月4日復工,做到103年10月5日,前後總共施作4天,陳純英還在103年10月4日晚上通知我過去拿錢,我大約在103年10月4日晚間7點多駕駛0000-00號銀灰色轎車到陳純英家,我沒有下車,陳純英說是阿玖要給我的,我清點無誤就離開了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127頁)。於偵訊時證稱:我有在103年10月4日至○○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進行環境稽查業務,該土地是劉興玖、鍾耀金在倒土,鍾耀金是劉興玖的合夥人。這件事劉興玖有事先在他們家榕樹下告知我,當時有劉興玖、劉新森、鍾耀金、陳純英,他們說要去回填該地種菜,這場是鍾耀金進土的。103年10月4日當時是鍾耀金在場,劉興玖後來才到,現場還有2名員警在場,沒有看到砂石車,看到一臺怪手,幾個鐵板、幾堆土,我有問鍾耀金這要做什麼,為何回填土方,鍾耀金說旁邊有個灌溉水圳,把護堤沖毁,導致土壤流失,因該地比較低窪,所以回填土方是為了恢復農業使用,並說他會找劉興玖跟我處理,大概就是要行賄的意思。我與劉興玖的默契就是一天要拿10,000元,我於103年10月4日晚間在陳純英住處外有拿到40,000元,而該筆土地他們分2次施做,第一次在103年9月份做2天,後來說沒有乾淨土方,到103年10月份又續行施做2天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162頁、桃檢104偵5241卷二259、260頁、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207至217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玖於警詢時證稱:103年底因為我忙著幫
我哥哥劉威德助選桃園市議員,當時我有找到2塊土地可以傾倒土方,我就請鍾耀金幫忙,由他負責尋找土頭及在倒土現場監督,他每車抽取200至300元酬勞,至於怪手及相關工作人員工資由我負責支付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224頁)。於偵訊時證稱:問:我曾經在9月6日透過劉芳詒問巫承杰○○區○○段0000、0000-1土號可不可以清倒土方,之後延到9月11日,再繼續進行到10月3、4日,10月3日我有請鍾耀金來我家的榕樹下談土尾的事情,本案有被大崙派出所警員查緝,9月12日又被檢舉,我有去做筆錄,是巫承杰打電話通知陳純英說有人要過去了,我再通知鍾耀金說車輛不要來、有人要來了,因為鍾耀金也有運土進來,他會來現場看,我跟鍾耀金收每車1,100到1,200元之費用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244、245頁、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146、147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151、153頁)。⒊是綜合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玖、巫承杰前開證述內容,可知
被告劉新森與被告鍾耀金一同合作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農地整地回填等事項,為恐遭環保稽查員查緝,遂合意由被告劉興玖向被告巫承杰交付賄賂,並由被告鍾耀金在農地執行整地回填,倘有環保稽查員或是員警欲至現場查緝,被告劉興
玖、巫承杰、鍾耀金會互通訊息以規避取締等情,足證被告鍾耀金有如上之附表二編號9所載之交付賄賂行為。被告鍾耀金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前情,應屬卸詞,無可採信。㈤被告鄧進郎部分:
⒈附表二編號14部分:
訊據被告鄧進郎否認就附表二編號14有何期約賄賂犯行,辯稱:這一塊我沒有交付賄款云云。然查: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於警詢時證稱:鄧進郎在102年間聯絡
我,說他家附近有一場土尾要做3天,一樣要照行情走,1天10,000元,要在○○路即○○區○○段000地號倒棄土,我問他有沒有先問過劉興玖,他說他有先問過劉興玖,但後來才發現他們並沒有講好,而我當天有跟他說警察那邊你要自己處理好,他說他會找青埔派出所的總務處理,但是這場因為鬧很大,第1天動工就遭到檢舉,警察及我同事都有到場稽查開單告發,後來根本沒有施作完成,鄧進郎認為我沒有幫到忙,後來就沒有給我錢等語(桃檢104偵5241卷三頁127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頁196頁)。於偵訊時證稱:附表二編號14部份我沒有拿到錢,該地是鄧進郎在施工前跟我洽談的,但因為鄧進郎進土時,有掉落土塊污染路面,導致有人騎車摔傷,有人檢舉,由我同事游輝生及葉蘭芳負責稽查,還發生民事糾紛,該地鄧進郎沒有給我賄款,因為他認為我沒有處理好(桃檢104偵5241卷三頁207至217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頁237至253頁、桃檢104偵5241卷六頁62至69頁)。
⑵被告鄧進郎於警詢時供稱:附表二編號14的地主姓邱,我是
整地整到一半的時候我才去現場管理,後來因為該地有被開單告發,進土時發生很多問題,所以沒辦法如期完工等語(桃檢104偵5241卷六頁71至75頁)。於偵訊時供稱:我自101年3月、4月開始做土方工作,一直做到103年2月、3月左右等語(桃檢104偵5241卷六頁90至95頁)。
⑶觀諸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內容,其就
被告鄧進郎因恐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農地回填整地事宜遭環保稽查員查緝,而與其就附表二編號14所示農地之期約賄賂行為,對於期約及施作工程之過程等節前後證述內容一致,且內容細節均具體確切,倘非親身經歷,殊難想像其等能憑空杜撰上情,已徵證人共同被告巫承杰上揭證述應非子虛,可以採信,又被告鄧進郎於警詢時供承:附表二編號14的地我有去現場管理,後來因為該地有被開單告發,進土時發生很多問題,所以後來沒辦法如期完工等語(桃檢104偵5241卷六頁71至75頁),而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前開證述情節相合,足證被告鄧進郎有如上之期約賄賂行為。被告鄧進郎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前情,應屬卸詞,無可採信。
⒉附表二編號15、16部分:
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進郎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5241卷六第9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編號15、16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鄧進郎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㈥被告陳勝龍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7至19部分):
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勝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5241卷六第9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編號17至19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陳勝龍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㈦被告葉日宏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8、29部分):
訊據被告葉日宏否認就附表二編號28、29部分有何期約賄賂犯行,辯稱:我沒有要求巫承杰不要來查緝然後答應要給他錢云云。然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分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謝文盛與葉
日宏是土方業者,曾於103年5月間就曾跟我接觸。葉日宏於103年5月間在○○區○○路000號民宅旁傾倒廢土及營建廢棄物,遭民眾檢舉,當天我前往稽查前謝文盛打電話約我到他的停車場見面,到了之後謝文盛先問我○○路○段000號民宅旁土地是否有人檢舉,我回答說「你怎麼知道有人檢舉」,謝文盛答「好像有人檢舉」,我說「我正要去稽查看那塊地」,謝文盛表明前開土尾場是葉日宏做的,葉日宏約30分鐘後會來,要我先等等。等待期間,謝文盛向我提到葉日宏接著要在○○路便利商店附近土尾場傾倒廢土,會施作2天,但詳細施作日期沒講,要我到時候稽查能夠放水,我跟謝文盛說要照行情走,就是1日10,000元。大概等了1個小時後葉日宏到場,向我表明○○路○段000號民宅旁土地土尾場已有鋪蓋黃土,他因為趕著鋪蓋黃土因而遲到,要我稽查時盡量幫忙,不要在稽查紀錄表上載明「營建廢棄物」,我回應是否有申請農路、建照,並在外面掛置工程牌,葉日宏說都有做,我表示會盡量幫忙,但實際裁罰權在農經科及營建科,葉日宏另外說還會在○○區○○段0000、0000號回填廢棄土,我問葉日宏何時要施作,葉日宏說日期尚不確定,詳細日期地點會再請謝文盛通知我,並表示施作完之後他會再去找謝文盛。於是當天我獨自到○○路○段000號民宅旁稽查,現場皆已鋪蓋一層黃土,無法看到檢舉照片中的廢棄物,所以在稽查紀錄表上載明「廢棄物僅在後面農舍施工區域,前段農路上已覆蓋黃土,已看不到廢棄物」。葉日宏上開2場土尾場各施作兩天,但我後來沒有收到錢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136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186至197、246頁、桃檢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頁、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221至230頁)。
⒉證人謝文盛分於警詢、偵訊時證稱:103年5月間葉日宏在桃
園市○○區○○路0段000號民宅後方及右側之農地即○○區○○段000-1地號動工之前,我於金茂榮停車場介紹巫承杰給葉日宏認識,我告訴巫承杰,葉日宏是我表妹婿,葉日宏預計將會到○○區○○路附近回填紅土,希望巫承杰高抬貴手給葉日宏及地主方便,並要巫承杰告訴大崙派出所員警,倒的都是乾淨土,不要來取締並開立砂石車超重、污染及與四聯單記載目的地不符的罰單,我們談到一半,我就打電話叫葉日宏過來停車場,並要巫承杰再跟葉日宏講一遍,葉日宏傾倒廢土之地點我不清楚,所以地點是葉日宏自己跟巫承杰說的,葉日宏有說要在○○區○○路0段000號民宅後方前面填營建廢棄物鋪設在黃土上,不然農舍前面都是爛泥巴,要鋪一些磚塊讓砂石車可以進出,不會弄得到處都是泥巴;至於○○區○○段000-0地號農舍新建案,這也是我們當天談論的部分,當時因為砂石車要進場,但是道路是爛泥巴,所以必須要施作便道以利砂石車進場,因此葉日宏才會回填營建廢棄物再用黃土鋪面。○○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於103年7月10日被大崙派出所取締,葉日宏打電話給我,我就打電話給巫承杰,要巫承杰至大崙派出所瞭解情況,請派出所給我們下完幾台車的紅土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七第38至42、49至55頁)。
⒊被告葉日宏於偵訊時供稱:我透過鍾武瓊取得巫承杰電話,
我傳簡訊給巫承杰,我跟巫承杰說要他不要來開我紅單,巫承杰要我去找他認識的人跟他說,說不要在電話中說。我原本一開始要找鍾武瓊,之後我找謝文盛當作中間人去認識巫承杰,謝文盛於103年5月間介紹我認識巫承杰,是在我動工之前,當時於金茂榮的停車場,我有說要在○○區○○路0段000號民宅後方農地回填廢土,希望巫承杰不要過來開單,當時巫承杰有在旁邊。我在103年5月施做期間,巫承杰有到○○區○○路0段000號之工地,我跟他提起之後要在○○區○○段0000、0000地號農地動工,103年7月我在○○區○○路上傾倒廢土,第一天下午就被檢舉,我聯絡謝文盛,謝文盛有跟巫承杰說,巫承杰說他要過來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七第28至33頁)。
⒋是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就被告葉日宏與其就附表二編號28
、29所示之農地期約賄賂行為之過程均證述綦詳,核與證人謝文盛之證述情節相符,復被告葉日宏於偵訊時亦供稱有因傾倒廢土之事透過被告謝文盛與被告巫承杰聯繫,並希望被告巫承杰不要開單取締,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證人謝文盛上開證述情節相合,可證被告葉日宏有如上之期約賄賂行為。被告葉日宏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前情,應屬卸詞,無可採信。
㈧被告詹勳源部分(即附表二編號30至33部分):
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勳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5241卷六第31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0至33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編號30至33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詹勳源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㈨被告張嘉祐部分(即附表二編號34至38部分):
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祐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4至38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編號34至38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張嘉祐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㈩被告陳子璠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0部分):
訊據被告陳子璠否認就附表二編號40部分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我不認罪云云。然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於警詢時證稱:附表二編號40部分,
是劉興玖在「桃園市○○區○○段00000號農地」與平鎮市公所清潔隊人員陳子璠合作包庇廢棄土亂倒案件。劉興玖103年5月2日找我去他家拿○○○路土尾場的款項時,向我詢問○○區○○段○○路0段清潔隊是誰的管區和所屬派出所,問我有沒有辦法處理,我跟他說哪一個稽查員我不清楚,但派出所是宋屋派出所,我表示會去幫他找轄區清潔隊員詢問行賄的價碼,因為平鎮清潔隊我只認識陳子璠,但我後來一直找不到陳子璠的電話,我在103年5月9日劉興玖動工當天早上,騙他說我已經幫他講好了,行賄的價碼是35,000元,但當天工地遭民眾檢舉,碰巧清潔隊轄區稽查員就是陳子璠,陳子璠有去棄土現場開單,雙方有些爭執,所以當天下午劉興玖、彭震宗、陳子璠及我等人,就相約到彭震宗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民宅去「喬」這件事,我們在0樓的沙發區討論此事,陳子璠先問我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情,我反問陳子璠說「看你的意思怎麼樣」,陳子璠說「看你們的意思啦」,劉興玖就說「那就包個紅包,雙方便討論金額要多少,我才提議不然用「3.5」萬元來解決,劉興玖和陳子璠都同意金額,陳子璠並表示紅包之外,還要吃飯喝酒,劉興玖也默認同意。5月13日下午劉興玖聯絡我到他家榕樹下交付我60,000元,陳子璠要35,000元,我的份是25,000元,我在拿到該筆款項後連繫陳子璠,告知我要到○○街00號把該筆款項交給陳子璠,不過陳子璠告訴我,彭震宗人正在○○街00號,要我把錢交給彭震宗即可,因此我就到○○街00號交給彭震宗。我記得當時彭震宗有當場清點,確認是現金35,000元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132至133頁、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126至127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184至185頁)。於偵訊時證稱:
是劉興玖之前有跟我提過要我幫忙打點,我當時已經沒有陳子璠電話,在我還沒有跟陳子璠說好之前,劉興玖就已經先動工,但我有騙劉興玖說我已經跟陳子璠說好了,之後被陳子璠查獲開單,陳子璠說到○○街00號是談,劉興玖希望不要開單,以免影響到地主後面申請的相關權益,陳子璠罵劉興玖說,為何要他轄區倒土沒有通知他,之後又罵我說為何沒有跟他說,我說因為陳子璠沒有接電話,劉興玖意思就是希望可以大事化小,因為我之前就跟劉興玖講過35,000元解決,所以我也提議是35,000元,大家都同意,陳子璠說還要請他吃飯喝酒。103年5月13日我跟劉興玖約在劉興玖住家旁邊的榕樹下,劉興玖親自交給我60,000元,我自己拿25,000元,我打電話給陳子璠說,玖哥那邊的來了,就是跟陳子璠說劉興玖的錢我已經拿到,陳子璠跟我說要我將款項35,000元拿去○○街00號給「雄哥」彭震宗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二第250至260頁、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214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240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玖於警詢時證稱:我認識陳子璠,他在
桃園市○○區清潔隊擔任稽查人員,我曾於103年5月9日至11日在此○○區○○段000-0地號之農地倒土整地,施作的某日,陳子璠來稽查開單,我打電話給小巫,小巫趕到土尾現場後,替我向陳子璠關說,陳子璠直接說「又不事先講,出事後才講」,陳子璠當場向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員警說,「等我這邊筆錄作完,再將資料傳真給你們」,陳子璠現場開了單子,派出所員警和陳子璠就離開了。後來小巫帶我去○○區○○街00號0樓民宅,到現場我才發現陳子璠及雄哥彭震宗在裡面,現場我們討論如何處理,陳子璠說要「意思意思」,我就說「那就包個紅包」,巫承杰當時就提議用「3.5」萬元來解決,我和陳子璠也都同意此金額,因這場做3天,我在拿到錢後才叫小巫到我家拿錢,時間是晚上6點多,小巫到我家門口時卻向我表示「那我的份呢」,我就問他要多少?他回答給陳子璠要35,000元,他的份是25,000元,所以總共要給他60,000元,因當時我原本只準備35,000元,所以我又回家拿了25,000元給他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8頁)。於偵訊時證稱:103年5月9日我被○○區的清潔隊員陳子璠查獲,我就打電話給巫承杰,說人過來了,要他到現場看,陳子璠與巫承杰在現場對話,陳子璠跟巫承杰說為何事前不先說,出事之後才來講,陳子璠跟平鎮宋屋派出所警察說,要警察先離開,他先做好再傳真至派出所,陳子璠與巫承杰約說要至雄哥位於○○區○○街0樓公室,是「雄哥」彭震宗的辦公室,我有一同過去,陳子璠說要開單,巫承杰說包紅包給陳子璠意思意思,後來巫承杰提議金額為3.5萬元,我與陳子璠都同意該金額,之後是巫承杰來我家榕樹下拿3.5萬元,我拿3.5萬元給巫承杰,巫承杰就問我說那他的份呢,我總共拿60,000元給巫承杰,他說他那部分要25,000元,所以總共交付60,000元給巫承杰,巫承杰說要請他們喝酒吃飯,我說好,巫承杰說需要10,000元,但該10,000元我還沒有拿給巫承杰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143至144頁、桃檢104偵5241卷二第152頁)。
⒊證人彭震宗分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於103年4、5月間,與
陳子璠合作開立環品環保公司,我與陳子璠各有出資,公司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我與陳子璠並無私人恩怨關係,我與陳子璠一起開立環品公司後,有事情都會約在○○區○○街00號辦公室討論,103年5月間陳子璠因為有事情要找我商量,所以我們就約在○○街00號討論,當天巫承杰、劉興玖也有到場,陳子璠有介紹我與巫承杰、劉興玖認識,當天他們在討論有關倒土罰單的事情,陳子璠表示一定要開單,劉興玖就向陳子璠求情,希望不要開那麼重,巫承杰也有幫劉興玖向陳子璠求情,我確實有聽到陳子璠說「那就意思意思」,劉興玖便表示「那就包個紅包」,巫承杰當時也有提議用「
3.5」萬元來解決,因此這件事情大家就有共識,由劉興玖交給35,000元來解決罰單的事,103年5月9日過後幾天晚上巫承杰打電話給我,說要把劉興玖要給陳子璠的錢拿給我,之後陳子璠也打給我,告訴我巫承杰要拿該筆劉興玖給陳子璠的錢給我,要我到○○街00號等巫承杰。過沒多久我回到○○街00號0樓,巫承杰就來找我,交給我1疊千元現金,我收到錢後,並沒有馬上轉交給陳子璠,因為當時我和陳子璠有合作經營環品環保公司,公司很多花費都是由我先墊付,我們兩人的帳目當時還沒結算,我就先把那筆錢當做是陳子璠拿來用作環品公司的出資金額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七第153至157、160至166頁)。
⒋是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就被告陳子璠對於附表二編號41所
示農地收受賄賂之行為,收受賄賂之金額、農地地號、收受賄賂之時間、地點等細節均證述綦詳,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興玖、證人彭震宗之證述情節相符,可證被告陳子璠有如上之收受賄賂行為。被告陳子璠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前情,應屬卸詞,無可採信。
被告巫英勇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1部分):
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英勇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5241卷一第101至106頁、偵5241卷八第38至46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編號41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巫英勇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蘇振宏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1部分):
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振宏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編號41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蘇振宏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蘇振宏所收受之賄賂款項金額為120,000元,然證人徐源浩分於警詢、偵訊時均一致證稱:蘇振宏從警褲的暗袋取出一疊千元現鈔交給我,並跟我說「這30,000元隨便你用」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八第156、162頁、桃檢104偵5241卷七第136至140頁),而與被告蘇振宏於本院時自承其收取賄賂款項金額為30,000元相符(見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44頁),而被告巫英勇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不確定許志兆拿給我的牛皮紙袋裡面究竟有多少錢等語(見本院矚訴卷十第341頁),是依罪疑有利被告,應認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41之賄賂金額為30,000元。
被告楊順為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1部分):
訊據被告楊順為否認就附表二編號41部分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我不認罪,我以為這是加菜金云云。然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巫英勇分於警詢、偵訊時證稱:100年11間某
日我在觀音清潔隊工作的朋友帶著許志兆及許為嶧來我位於○○市○○○路之鴿舍找我,告訴我他們將在○○區○○○路與○○路的交叉口某塊土地做工程、倒土,並拿出一疊現金裝在一個牛皮紙袋給我,叫我拿給大崙派出所員警加菜,當天晚上我就打電話給大崙派出所員警蘇振宏,叫他來找我,我將牛皮紙袋拿給蘇振宏,告訴他「蘇仔,有人在高鐵橋下有工程,他們要我轉交一筆錢給你們派出所一筆加菜金」,他就回說「怎麼這麼功夫」就收下該包牛皮紙袋,但他當下沒有點錢,過沒多久他就離開了,約2、3天之後,大崙派出所警員就去該○○○路旁農田取締偷倒廢土並查扣相關機具,事後許為嶧請我去瞭解狀況,為何大崙派出所拿了加菜金後還要去取締○○○路旁農田偷倒廢土,經我向蘇振宏打聽後,他向我表示,因為我們沒有尊重當時的大崙派出所副所長徐源浩,在徐源浩放假時就偷倒廢土,徐源浩收假回來上班才知道這件事,所以才要去取締並查扣相關機具,我就將這些情形轉告給許為嶧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101反至106頁、桃檢104偵5241卷八第38至46、50至53頁、桃檢104偵5241卷七第115至121、177至180頁、桃檢104偵5241卷一第101反至106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振宏分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巫英勇在被
查獲前幾天拿紅包給我,說他有跟朋友要整一塊地,要弄成農舍,怕我們會去找麻煩開單,巫英勇希望我們盡量不要去開單,當時楊順為在車上等我,沒有進去。凌晨2點交接班時間,我將錢交給副所長,跟他說巫英勇要給派出所的,副所長劈頭就罵我說這種錢不可以拿。之後我把錢也分給我同事陳耀勳、李德怡、楊順為,分錢時我有跟同事說朋友要整地,但當時我還不知道確切地號,我只有知道在高鐵下面,能幫盡量幫,不要太頻繁去查緝,我給楊順為6,000元,楊順為就將錢收下來,迄今並無退還我,因為楊順為說他住在屏東,還有4個小孩要養,比較沒有錢,楊順為也知道我曾經在派出所要拿一包加菜金給副所長徐源浩,遭徐源浩拒絕並要我退回去,因為楊順為當時在旁邊交槍所以應該有看到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48至51、88反至89反頁、93至96、桃檢104偵5241卷二第240至244頁)。
⒊證人陳文欽分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蘇振宏在查缉前4、5天
的晚上約6時許,在舊大崙派出所前停車位逕自將錢塞進我褲袋,同時說他朋友要整地,該筆錢要給我涼水,我把錢掏出來才發現是3,000元,我當場跟蘇振宏說只要不違法,我就不會找他們麻煩,這錢我不要,同時將錢退還給蘇振宏,當時蘇振宏急著離開未接下錢,我就跟蘇振宏說錢放在他交辦櫃,後我就將該3,000元放回蘇振宏交辦櫃內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161至162頁、桃檢104偵5241卷八第112至114、116至118頁、桃檢104偵5241卷四第164至167)。
⒋證人徐源浩分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晚上巡邏發現傾倒土
方的地點回來後,蘇振宏在派出所後門遇到我,先跟我說有民間友人要贊助派出所修車,於是從警褲的暗袋取出一疊千元現鈔交給我,並跟我說「這30,000元隨便你用」,我便罵他,問他「你這條錢是不是跟○○、○○○路那倒土場有關係」,蘇振宏不敢做聲,我跟他說明天我會跟所長報告這件事情,會馬上去抓,要他趕快將這筆錢退回去,我當時罵得很大聲,值班的人應該有聽到,我罵完蘇振宏之後,楊順為從蘇振宏房間方向走進來我們辦公區,楊順為有聽到我在罵蘇振宏,還在旁邊偷笑。我罵完蘇振宏之後,楊順為就離開辦公區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八第154至157頁、桃檢104偵5241卷七第136至140頁)。
⒌是證人即共同被告巫英勇就被告楊順為對於附表二編號41所
示農地收受賄賂之行為,收受賄賂之金額、農地地號、收受賄賂之過程等細節均證述綦詳,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振宏、證人陳文欽、徐源浩之證述情節相符,可證被告楊順為有如上之收受賄賂行為。被告楊順為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前情,應屬卸詞,無可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3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詹勳源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30、32、33所示之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條第2項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後之第11條規定增訂第2項:「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及將修正前第11條第2至第5 項之項次依序遞延,並調整所引項次及文字,同時修正第3 項(即修正前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刑度。惟就被告詹勳源所犯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100年 6月29日修正後之規定僅調整項次為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罪,修正前同條第4項有關自首免除其刑及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而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部分移列至同條第5項,且內容均未變更,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另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僅限於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之罪始得減輕其刑,惟修正後就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即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3項)之罪亦有該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自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詹勳源,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被告詹勳源所為如附表二編號30、32、33所示之犯行,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
㈡被告所犯法條:
⒈被告巫承杰:
核被告巫承杰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至10、13、15、16、18至26、30至39,犯罪事實㈤附表二編號4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1、12、14、28、2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㈢附表二編號17、犯罪事實㈣附表二編號27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⒉被告劉興玖:
核被告劉興玖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至10、犯罪事實㈤附表二編號4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1、1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⒊被告劉新森:
核被告劉新森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1、1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⒋被告鍾耀金:
核被告鍾耀金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9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⒌被告鄧進郎:
核被告鄧進郎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4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5至16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⒍被告陳勝龍:
核被告陳勝龍就犯罪事實㈢附表二編號17、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8至1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⒎被告葉日宏:
核被告葉日宏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28、2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⒏被告詹勳源:
核被告詹勳源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30至33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⒐被告張嘉祐:
核被告張嘉祐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34至38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⒑被告陳子璠:
核被告陳子璠就犯罪事實㈤附表二編號40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⒒被告巫英勇:
核被告巫英勇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41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⒓被告蘇振宏、楊順為:
核被告蘇振宏、楊順為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41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吸收關係:
⒈被告巫承杰、陳子璠、蘇振宏、楊順為就其等所犯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罪、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其等之違背職務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後續之期約、收受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⒉被告劉興玖、劉新森、鍾耀金、鄧進郎、陳勝龍、葉日宏、
詹勳源、張嘉祐、巫英勇就其等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其等之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後續之期約、交付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㈣共同正犯:
被告劉興玖、劉新森與同案被告劉興新(被告劉興新詳後述丙公訴不受理部分)就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1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劉興玖、劉新森、鍾耀金與同案被告劉興新、陳純英(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就附表二編號9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劉興玖、劉新森、同案被告劉興新、陳純英就附表二編號12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陳勝龍與同案被告張天羽(由本院另行審結)就附表二編號17至19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巫承杰、陳子璠就附表二編號40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被告巫英勇與同案被告許志兆、許為嶧(許志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許為嶧由本院另行審結)就附表二編號41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蘇振宏、楊順為與同案被告陳耀勳(陳耀勳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就附表二編號41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想像競合:
被告巫承杰就附表二編號17、27之行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㈥數罪併罰:
被告巫承杰就其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5罪)及其所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5罪)之犯行;被告劉興玖就其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11罪)及其所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2罪)之犯行;被告劉新森就其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10罪)及其所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2罪)之犯行;被告鄧進郎就其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2罪)及其所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1罪)之犯行;被告陳勝龍就其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3罪)之犯行;被告葉日宏就其所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2罪)之犯行;被告詹勳源就其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4罪)之犯行;被告張嘉祐就其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5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
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若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倘因而進一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適用對象,不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對於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立法旨趣在鼓勵公務員犯貪污罪後能勇於自新,對自己之犯罪事實為坦白供出,並就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雖亦會供出他人,然重在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巫承杰、蘇振宏於偵查中即自白本件犯行,並分別因此查獲其他正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0、編號41所示,又被告蘇振宏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繳回其犯罪所得,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矚訴卷十三第249頁),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巫承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
12、14、28、29所示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及被告蘇振宏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1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均減輕其刑。⒉按犯前4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劉興玖就附表二編號1至12、40之犯行,被告鄧進郎就附表二編號15、16之犯行,被告陳勝龍就附表二編號17至19之犯行,被告詹勳源就附表二編號30至33之犯行,被告張嘉祐就附表二編號34至38之犯行,被告巫英勇就附表二編號41之犯行,分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已論述如前,應分別依法減輕其刑。⒊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
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巫承杰就附表二編號1、3至7、9至12、14、16至30、32至39所示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劉興玖、劉新森就附表二編號
1、3至7、9至12所示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鍾耀金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鄧進郎就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陳勝龍就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葉日宏就附表二編號28至29所示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詹勳源就附表二編號30、32、33所示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張嘉祐就附表二編號34至38所示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巫英勇就附表二編號41所示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蘇振宏、楊順為就附表二編號41所示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賄賂款項之金額均為5萬元以下,被告等人上開所為雖無足取,然與其他重大貪污犯罪類型及行為情狀相較,情節尚屬輕微,應分別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至被告巫承杰、陳子璠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其各別收受之金額雖未超過5萬元,然依前揭共同正犯合併計算金額之原則,被告巫承杰、陳子璠2人共犯本次犯行,其等所共同收受之金額為6萬元,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事由之適用,一併指明。
㈧科刑審酌事由:
爰審酌被告巫承杰、陳子璠為環保稽查員,而被告蘇振宏、楊順為均為員警,本應體念其等所享俸祿乃民脂民膏,當竭盡心力為民服務,竟不思廉潔自持,徇私枉法而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明知土方業者未依法清運回填土石方,卻未依規定加以管制、取締,不僅損害公務員應有之清廉形象,更動搖人民對公務員依法行政之信心,破壞公務機關之聲譽,所為實有不該;而被告劉興玖、劉新森、鍾耀金、鄧進郎、陳勝龍、葉日宏、詹勳源、張嘉祐、巫英勇漠視法令、行賄公務員,且無視政府藉嚴審、控管廢棄物處理業者以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行政管理機制,任意傾倒土方,危害環境安全,所為自應非難,考量被告巫承杰、鄧進郎、詹勳源、張嘉祐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劉興玖、陳勝龍、蘇振宏、巫英勇均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劉新森、鍾耀金、葉日宏、陳子璠、楊順為否認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蘇振宏並繳回犯罪所得,及被告各人收受、期約、交付賄賂之次數多寡、金額大小及期間長短,兼衡被告巫承杰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劉興玖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自由業、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劉新森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果菜批發市場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鍾耀金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自由業、需扶養母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鄧進郎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臨時工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陳勝龍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自由業、需扶養1名患有身心障礙之親屬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葉日宏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砂石車司機工作、已婚、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詹勳源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以打零工為生、離婚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張嘉祐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工程車司機工作、離婚、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陳子璠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需扶養4名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巫英勇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防水及油漆工程、已婚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蘇振宏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已退休、已婚、需扶養父母親、配偶及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楊順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需扶養母親及4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從刑,並就被告巫承杰、劉興玖、劉新森、鄧進郎、陳勝龍、葉日宏、詹勳源及張嘉祐,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各如主文所示。又被告陳勝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要件,惟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規定,屬於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範圍,附此敘明。
㈨褫奪公權:
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
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有明文規定。又宣告之多數褫奪公權,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故遇有數罪併罰經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之情形,自應依照上開規定,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無庸比照同條第5、6、7款等規定,另行定應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巫承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3、15至27、30至40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及附表二編號11、12、14、28、29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劉興玖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40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及附表二編號
11、12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劉新森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0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及附表二編號11、12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鍾耀金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鄧進郎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4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及附表二編號15至16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陳勝龍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7至19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葉日宏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8、29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被告詹勳源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0至33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張嘉祐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4至38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陳子璠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0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被告巫英勇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1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蘇振宏、楊順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1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參酌被告13人於本案犯行之犯罪情節,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巫承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3、15至27、30至40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被告陳子璠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0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被告楊順為、蘇振宏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1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分別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10、13、15至27、30至41賄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此分屬被告巫承杰、陳子璠、楊順為、蘇振宏之犯罪所得,被告巫承杰、陳子璠、楊順為之部分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其等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蘇振宏因本案取得賄賂款3萬元,業已提出予本院扣案,如前所述,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另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稽查紀錄表,雖屬被告巫承杰犯罪所生
之物,惟上開文書屬公文書,而非屬被告巫承杰所有之物,爰不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2至25所示之物,至多為本案相關證物,既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即被告葉日翔被訴之附表二編號13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巫承杰(詳上述甲貳㈠部分)明知林事全(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農地違法回填整地,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9條及第49條規定,於現場製作稽查紀錄表並拍照存證予以告發,陳報由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據以開單裁罰,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3年4月21日到場稽查時,向被告林事全表示須交付按實際施作天數,以每日20,000元計價之賄款,作為其不為告發陳報之對價,林事全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應允之,並於103年4月23日下午巫承杰再次前往前開回填土方現場時,在林事全之車內交付現金60,000元,作為巫承杰不為告發陳報之對價,巫承杰果未將103年4月21日製作之稽查紀錄表存根聯陳報中壢清潔隊續處,並請託被告葉日翔(即轄區承辦稽查員)以不抄錄違規車輛車牌之方式,包庇上開違法工程,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葉日翔則基於對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以未將上開農地現場違規傾倒剩餘土石方車輛車牌抄錄於103年4月22日稽查紀錄表,且未通報轄區員警到場處理之方式,致林事全等人得以完成違法載運、傾倒剩餘土石方復行整地之作業且未獲開單裁罰,因認被告葉日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嫌。
貳、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被告葉日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巫承杰、林事全之供述、中壢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中壢區公所處理表、中壢清潔隊簽呈、簽稿會核單、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行動蒐證報告、案發現場蒐證照片、桃園縣○○市公所建造執照、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葉日翔堅詞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行,辯稱:我當時已經稽查完了才接到巫承杰的電話,稽查當時我本來就沒有看到有傾倒廢土的車輛,因此沒有抄寫車牌號碼,我沒有抄寫車牌號碼跟巫承杰有沒有打電話給我無關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於偵訊時證稱:103年4月22日當天有稽查兩次,上午是我先去稽查,下午是葉日翔去現場稽查,因為當天傍晚被人家檢舉路面污染,應該是沒有車輛,所以葉日翔當時沒寫車輛號碼,我跟劉興玖合作的事情,葉日翔不知道,我也沒有將錢給葉日翔等語(見桃檢104偵5241卷三第211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4月22日晚間19時7分打電話給葉日翔,當時已經下班了,葉日翔的稽查紀錄應該已經做好了,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葉日翔的對話內容,我請葉日翔不要抄寫車牌號碼,但是葉日翔沒有答應我,只跟我說叫我隔天去看紀錄表就知道。我當天沒有在現場,所以也不知道現場到底有沒有車輛存在,我就是直接轉述劉興玖的話給葉日翔。我們平時稽查如果發現車輛停在路邊沒有載運東西,也沒有司機在上面,通常不會抄寫車牌或是請警察過來,如果當下車輛沒有傾倒動作或是進到場內,我們也不會去裁處。葉日翔本來就不喜歡稽查這種事務。我跟劉興玖拿的錢並沒有分給葉日翔等語(見矚訴卷七第31至40頁)。
二、再觀諸被告巫承杰與被告葉日翔於103年4月22日之對話內容,被告巫承杰詢問被告葉日翔「你剛去看的是不是○○路跟○○路口?」,被告葉日翔回稱「我沒有注意耶,我沒有看是不是○○路」等語,被告巫承杰再向被告葉日翔稱「沒有啦我朋友打電話打來靠杯」等語,被告葉日翔又回以「靠杯也沒辦法呀,人家報的阿,現場有什麼就寫什麼啊」等語,被告巫承杰因此向被告葉日翔請求「那你不要寫車子好不好?」,被告葉日翔回稱「你明天來看我的紀錄表就好啦」、「沒有啦」、「車輛寫進去,我就一定要叫警察啦」等語,有被告巫承杰與被告葉日翔於103年4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偵15485卷一第241頁反面至242頁),而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巫承杰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可知被告巫承杰打電話請託被告葉日翔時,被告葉日翔已經離開查緝現場,是被告葉日翔於103年4月22日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農地查緝後雖未抄寫、舉報任何車輛之車牌號碼,惟顯然係其於查緝現場基於專業之判斷,進而認定並無抄寫、舉報車輛之必要,而與被告巫承杰之請託無涉。
肆、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事證,僅足證明被告葉日翔確曾於103年4月22日接獲被告巫承杰請託電話之事實,然無從證明被告葉日翔乃係因被告巫承杰之請託因而未抄寫違法傾倒廢土車輛之車牌號碼,而有何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葉日翔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事實,是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葉日翔之犯罪,揆諸前開條文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葉日翔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被告劉興新之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興玖、劉新森、鍾耀金、劉興新之土方業者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12、39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編號1至12、39所示之農地回填整地,卻未依法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回填整地,且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機具亦未依規定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為恐於施作期間遭環保稽查員稽查,則分別或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至10、39所載之時間、地點,先後交付被告巫承杰如附表二編號1至10、39所示之賄款,作為不予依法稽查之對價;另於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傾倒土方案件,與被告巫承杰期約賄賂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金額,作為不予依法稽查之對價,嗣被告巫承杰就附表二編號1至12、39之傾倒土方案件,果分別以不前往稽查、稽查前先行通知等方式予以包庇掩護,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巫承杰、劉興玖、劉新森、鍾耀金經本案論罪科刑之部分,詳見前述甲有罪部分),因認被告劉興新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查被告劉興新於112年2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矚訴卷十三第261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劉興新之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信龍、劉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主文欄 對應之犯罪事實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 1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1 2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2 3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3 4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4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4 5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5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5 6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6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6 7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7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7 8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8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8 9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鍾耀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9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9 10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0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10 11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1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11 12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興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劉新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2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12 13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3 犯罪事實欄㈡⒈⑵附表編號13 14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鄧進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4 犯罪事實欄㈡⒈⑶附表編號14 15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鄧進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5 犯罪事實欄㈡⒈⑶附表編號15 16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鄧進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6 犯罪事實欄㈡⒈⑶附表編號16 17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勝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㈢附表二編號17 犯罪事實欄㈡⒈⑷附表編號17 18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勝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8 犯罪事實欄㈡⒈⑷附表編號18 19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勝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19 犯罪事實欄㈡⒈⑷附表編號19 20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0 犯罪事實欄㈡⒈⑸附表編號20 21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1 犯罪事實欄㈡⒈⑹附表編號21 22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2 犯罪事實欄㈡⒈⑹附表編號22 23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3 犯罪事實欄㈡⒈⑺附表編號23 24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4 犯罪事實欄㈡⒈⑺附表編號24 25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5 犯罪事實欄㈡⒈⑺附表編號25 26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6 犯罪事實欄㈡⒈⑺附表編號26 27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㈣附表二編號27 犯罪事實欄㈡⒈⑺附表編號27 28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葉日宏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8 犯罪事實欄㈡⒈⑻附表編號28 29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葉日宏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29 犯罪事實欄㈡⒈⑻附表編號29 30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詹勳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0 犯罪事實欄㈡⒈⑼附表編號30 31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詹勳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1 犯罪事實欄㈡⒈⑼附表編號31 32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詹勳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2 犯罪事實欄㈡⒈⑼附表編號32 33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詹勳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3 犯罪事實欄㈡⒈⑼附表編號33 34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嘉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4 犯罪事實欄㈡⒈⑽附表編號34 35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嘉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5 犯罪事實欄㈡⒈⑽附表編號35 36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嘉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6 犯罪事實欄㈡⒈⑽附表編號36 37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嘉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7 犯罪事實欄㈡⒈⑽附表編號37 38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嘉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8 犯罪事實欄㈡⒈⑽附表編號38 39 巫承杰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39 犯罪事實欄㈡⒈⑴附表編號39 40 巫承杰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子璠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興玖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欄㈤附表二編號40 犯罪事實欄㈡⒉ 41 巫英勇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蘇振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楊順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二編號41 犯罪事實欄㈡
附表二:
編 號 傾倒土石方之地點 傾倒剩餘土石方之日期 行賄人 收賄人 交付/期約賄賂日期、地點 交付/期約賄賂之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民宅及張劍輝農業設施興建工程「(102)中市都農建照(起訴書誤載為建造,應予更正)字第00010號」對面農地) 100、101 年間 劉興玖 劉新森 劉興新 巫承杰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79至80頁) 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⑪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至8頁) ⑫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⑬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6筆地號(○○路0段000巷00號民宅前方、鄰近6筆地號,分2次回填) 101年5、6月間(共10天) 劉興玖 劉新森劉興新 巫承杰 第1次回填完工後某日中午,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劉奕廷住處廚房 交付、收受金額 5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農地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81至82頁) 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⑪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9至16頁) ⑫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⑬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⑭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⑮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第2次回填完工後某日1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劉奕廷住處對面某土虱店 交付、收受金額50,0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路000巷0號民宅斜對角,某土地公廟相鄰之農地) 101年10、11月間(共3天) 劉興玖 劉新森劉興新 巫承杰 完工後3、4天某日傍晚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張德源住家後方倉庫,劉興玖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藍色小貨車上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農地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83至84頁) 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⑪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17至18頁) ⑫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⑬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⑭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⑮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4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路000號民宅前方農地) 102年10月17日前後(共3天) 劉興玖 劉新森劉興新 巫承杰 完工後某日,在不詳地點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85頁) 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⑪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19至22頁) ⑫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⑬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⑭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⑮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路○段000巷內) 103年2月24日至103年2月28日(共5天) 劉興玖 劉新森劉興新 巫承杰 103年3月1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劉奕廷住處廚房 交付、收受金額5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86至87頁) ⑩本院103年聲監字第000071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88頁) ⑪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一第89至95頁) ⑫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一第96至102頁) ⑬○○市清潔隊受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紀錄表、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一第103至107、111至113頁) ⑭○○市清潔隊簽呈、桃園縣○○市公所簽稿會核單、○○市公所處理表(見104偵15485卷一第108至110、114頁) ⑮桃園縣政府103年4月11日府地用字第10300821191號函檢附相關資料(見104偵15485卷一第169至172頁) 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⑰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23至24頁) ⑱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⑲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⑳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路000巷00號住○○○○○○路0段000號後方100公尺) 103年4月9日至103年4月11日(共3天) 劉興玖 劉新森劉興新 巫承杰 103年4月11日1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劉興玖住處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15至116頁) ⑩本院103年聲監字第000146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117頁) ⑪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18至120頁) ⑫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一第121至126頁) ⑬○○市清潔隊受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一第127頁、104偵5241卷五第20至21頁) ⑭桃園縣政府103年10月29日府地用字第1030269340號函檢附相關資料(見104偵15485卷二第173至176頁) 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⑯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25頁) ⑰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⑲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路000號農舍,月桃溪河堤邊) 103年4月30日、103年5月2日(共2天) 劉興玖 劉新森 劉興新 巫承杰 103年5月3或4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旁榕樹下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28至129頁) ⑩本院103年聲監字第210號、聲監續字第23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130至131頁) ⑪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32至134頁) 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⑬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26至29頁) ⑭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⑮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⑯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⑰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近○○路與○○路口) 103年7月10日、103年8月29日(共2天) 劉興玖 劉新森 劉興新 巫承杰 完工後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劉興玖住處 交付、收受金額6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35至136頁) ⑩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396、397、490、491、597、598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137至142頁) ⑪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43至151頁) ⑫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一第152至156頁) 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⑭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30至32頁) ⑮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⑯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⑰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9 桃園市○○區 ○○段0000○000000地號(近○○路0段000號民宅旁) 103年9月11日、103年9月12日、103年10月4日、103年10月6日(共4天) 劉興玖劉新森鍾耀金劉興新陳純英(陳純英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103年10月4日19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之陳純英住處 交付、收受金額4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被告鍾耀金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68至175、187至193頁、104偵5241卷八第123至126頁、104偵15485卷二第186至187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9至20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8至33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⑤同案被告陳純英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98至203頁反面、第208至214頁、104偵5241卷二第199至200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5至16、本院矚訴卷二第229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5至33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81至188頁正面、本院矚訴卷七第123至127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314至321頁) ⑥證人葉日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4偵541卷一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 ⑦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⑧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⑨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⑩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⑪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⑫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57至159頁) ⑬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597、598、736、737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160至163頁) ⑭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64至175頁) ⑮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一第176至189頁) ⑯○○市清潔隊受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紀錄表、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現場照片(見104偵5241卷五第49至52頁、104偵15485卷一第190至19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322至326頁) 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⑱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33頁) ⑲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⑳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㉑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7、181頁) ㉒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0 桃園市○○區○○段某農地(桃園市○○區○○○○00號旁,前景山公司附近農地) 103年10月間 劉興玖 劉新森劉興新 巫承杰 於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劉興玖住處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197頁、104偵5241卷五第152至153頁) ⑩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870、871號、聲監字第1027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198至200頁) ⑪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01至203頁) 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⑬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⑭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⑮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⑯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000號後方) 103年4月30日至103年5月1日 劉興玖 劉新森劉興新 巫承杰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期約金額 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⑤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⑥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⑦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⑧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⑨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04至205頁) ⑩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230號、聲監字第21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206至208頁) ⑪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09至210頁) ⑫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一第211至213頁) 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⑭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⑮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⑯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⑰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矚訴卷六第72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 ⑱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34至38頁) ⑲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市○○路000號後方) 103年9月29日至103年9月30日 劉興玖 劉新森劉興新陳純英(陳純英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期約金額 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6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5、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28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第143至150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新森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55至162、172至180頁、104偵5241卷四第37至41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六第2至9、107至117、143至150、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07至118、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同案被告陳純英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98至203頁反面、第208至214頁、104偵5241卷二第199至200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5至16、本院矚訴卷二第229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5至33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81至188頁正面、本院矚訴卷七第123至127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314至321頁) ⑤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⑥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⑦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⑧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⑨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⑩證人鄭添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4偵15485卷二第190至191頁1) ⑪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14頁) ⑫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736、737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215至216頁) ⑬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17至220頁) ⑭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一第221至224頁) ⑮○○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桃園縣○○市公所建造執照(見104偵15485卷一第225至231頁、104偵5241卷五第41頁反面至第43頁、本院矚訴卷一第327至328頁) 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3月17日中警分督字第1040011578號函檢附興國派出所一般呈報單(呈報字號:興警分字第1541號)、調查筆錄(見104偵15485卷二第177至179、185至191頁) 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4年2月17日合金新明字第104000033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及交易傳票影本(見104 偵15485卷二第195至221頁) ⑱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⑲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⑳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矚訴卷六第72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 ㉑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7、181頁) ㉒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34至38頁) ㉓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路0000-0號對面) 103年4月21日至103年4月23日 林事全(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103年4月24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交付、收受金額6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11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1至118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9至4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葉日翔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68至75、94至99頁、104偵5241卷八第129至132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25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5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3頁反面至第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3至40、109至117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同案被告林事全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77至82、91至96頁、104偵5241卷三第154至155、158至161頁、本院矚訴卷三第8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3至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10至117、123至127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 ④證人即被告劉興玖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5至28頁) ⑤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⑥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⑦傾倒土方地點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32至233頁) ⑧本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230號、聲監字第21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一第234至235頁) ⑦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5241卷二第87至89頁、104偵15485卷一第236至244頁) ⑧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一第245至246頁) ⑨中壢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受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一第247至254頁) ⑩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39至54頁) ⑪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⑫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⑬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矚訴卷一第8頁反面、第186頁) 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路0段旁農地,近○○國小) 102年10月間(共3天) 鄧進郎 巫承杰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期約金額 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11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2至118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85至301、371至383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鄧進郎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71至75、90至95頁、本院矚訴卷三第8頁反面至第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2至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85至301、371至383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即被告詹勳源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七第373至383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55至256頁) ⑦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55至57頁) ⑧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區○○路底,未到○○路附近2塊農地) 102年5月中旬(共5天) 鄧進郎 巫承杰 102年5月中旬回填土方完工後某日,在土尾工地附近之豬舍 交付、收受金額5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11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2至118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85至301、371至383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鄧進郎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71至75、90至95頁、本院矚訴卷三第8頁反面至第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2至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85至301、371至383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即被告詹勳源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矚訴卷七第373至383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57至258頁) ⑦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58至93頁) ⑧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02年5月下旬(共5天) 102年5月回填土方完工後某日,在○○國小 交付、收受金額50,000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桃園市○○區○○國小對面農地) 102年6月下旬某週末(共2天) 鄧進郎 巫承杰 102年6月底、7月初回填土方完工後某日晚間某時許,在○○國小校門口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11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2至118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85至301、371至383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鄧進郎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71至75、90至95頁、本院矚訴卷三第8頁反面至第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2至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85至301、371至383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即被告詹勳源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七第373至383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59至260頁) ⑦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94至97頁) ⑧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7 桃園市○○區○○路000巷某農地(一品傢俱附近) 102年10月25日 張天羽 陳勝龍 巫承杰 102年10月27日某時許,在新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張天羽辦公室 交付、收受金額15,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11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2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89至221、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張天羽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三第167至170、172至181頁、本院矚訴卷三第8頁反面至第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2至81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陳勝龍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三第187至189、195至201頁、本院矚訴卷三第5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6頁反面至第81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69至72、199至221、311至329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一第261至262頁) ⑦○○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一第263至268頁) ⑧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⑩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路0段000號旁) 103年2月23日至103年2月28日 張天羽陳勝龍 巫承杰 103年2月27日下午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後方空地(工地停車場)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11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2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89至221、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張天羽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三第167至170、172至181頁、本院矚訴卷三第8頁反面至第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2至81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陳勝龍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三第187至189、195至201頁、本院矚訴卷三第5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6頁反面至第81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69至72、199至221、311至329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至2頁) ⑦本院103年聲監字第71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二第3頁) ⑧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二第4至5頁) ⑨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二第6至10頁) ⑩○○市清潔隊受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紀錄表、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11至39頁) ⑪○○市公所處理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40至43頁) ⑫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98至99頁) ⑬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⑭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⑮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⑯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社區旁農地,○○路000號民宅旁) 103年5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 張天羽陳勝龍 巫承杰 103年5月底某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交付、收受金額1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11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2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89至221、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張天羽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三第167至170、172至181頁、本院矚訴卷三第8頁反面至第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2至81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陳勝龍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三第187至189、195至201頁、本院矚訴卷三第5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6頁反面至第81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69至72、199至221、311至329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44至45頁) ⑦本院103年聲監字第210號、聲監續字第304、306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二第46至48頁) ⑧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二第49至55頁) ⑨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二第56至57頁) ⑩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100至102頁) ⑪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⑫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0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路○○○○路0段000號對面) 103年10月1日前後(共2天) 林添財謝立益(均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103年10月3日20、21時許,在謝立益住處 交付、收受金額15,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4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同案被告林添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97至100、104至109、149至152頁、本院矚訴卷三第31至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7至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23至127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 ③同案被告謝立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128至132、142至152、本院矚訴卷三第31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7頁反面至第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23至127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 ④證人莊泉成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01至104、108至113頁) ⑤證人鄧經正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111至113-1、119至124頁) ⑥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⑦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⑧證人許焜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62至65、72至81頁) ⑨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58至59頁) ⑩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736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二第60頁) ⑪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二第61頁) ⑫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二第62至63頁) ⑬○○市清潔隊受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紀錄表、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64至67頁) ⑭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103至160頁) ⑮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⑯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⑰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矚訴卷一第4頁反面、第188頁) 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1 桃園市○○區○○宮附近之農地(○○宮及○○○00號民宅附近農地) 99、100 年間 謝立益(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完工後某日,在不詳地點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4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同案被告謝立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128至132、142至152、本院矚訴卷三第31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7頁反面至第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23至127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68至70頁) ⑥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⑦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市○○路0段與○○街口附近土地) 99年4月22日 謝立益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99年4月22日晚間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某超商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4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同案被告謝立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128至132、142至152、本院矚訴卷三第31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77頁反面至第81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23至127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49至261頁、本院矚訴卷九第59至77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71頁) ⑥○○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72頁) ⑦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161至163頁) ⑧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⑩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民宅旁農地) 99年7、8月間 謝文盛(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完工後某日下午,在○○市區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4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同案被告謝文盛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15至119、130至133頁、104偵5241卷七第38至42、48至55頁 、本院矚訴卷三第31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2至108頁、本院 矚訴卷七第123至127、286至301頁) ③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73至74頁) ⑦○○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75至77頁) ⑧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164至177、235至238頁) 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⑩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⑪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民宅旁農地,近○○路與○○路口) 100年間 謝文盛(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完工後某日下午,在工地附近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4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同案被告謝文盛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15至119、130至133頁、104偵5241卷七第38至42、48至55頁 、本院矚訴卷三第31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2至108頁、本院 矚訴卷七第123至127、286至301頁) ③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④許萬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234至235、239至241頁) ⑤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⑥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⑦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78頁) ⑧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178至181頁) 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⑩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路0段000號附近農地) 101年9月間 謝文盛(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101年10月間某日上午,在謝文盛位於○○市○○○路0段之停車場 交付、收受金額36,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4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同案被告謝文盛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15至119、130至133頁、104偵5241卷七第38至42、48至55頁 、本院矚訴卷三第31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2至108頁、本院 矚訴卷七第123至127、286至301頁) ③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79頁) ⑦○○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80至83頁) ⑧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182至188頁) 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⑩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⑪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6 桃園市○○區○○路養雞場及池塘(桃園市○○區○○路000巷旁) 101年5月間至103年間 謝文盛(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102年12月底某日,在謝文盛位於○○市○○○路0段之停車場 交付、收受金額36,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4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同案被告謝文盛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15至119、130至133頁、104偵5241卷七第38至42、48至55頁 、本院矚訴卷三第31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2至108頁、本院 矚訴卷七第123至127、286至301頁) ③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84至85頁) ⑦○○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86至92頁) ⑧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⑩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路0段000號旁小路內) 102年10月13日 謝文盛(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巫承杰 102年10月下旬某日,在謝文盛位於○○市○○○路0段之停車場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4至11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同案被告謝文盛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15至119、130至133頁、104偵5241卷七第38至42、48至55頁 、本院矚訴卷三第31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2至108頁、本院 矚訴卷七第123至127、286至301頁) ③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93至94頁) ⑦○○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95至98頁) ⑧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189至190頁) 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⑩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⑪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8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路0段000號民宅旁) 103年5、6月間 葉日宏 巫承杰 期約金額 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6至118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7至226、285至301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葉日宏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5至12、27至33頁、本院矚訴卷三第32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4至108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7至226、285至301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④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⑤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⑥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99至101頁) ⑦○○市清潔隊受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紀錄表、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5241卷五第124、125至126頁) ⑧桃園縣政府103年6月9日府工建字第1030133931號函(見104偵5241卷五第124頁反面) ⑨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4偵5241卷二第127至128頁) ⑩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191至194頁) ⑪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⑫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⑬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9 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近○○路與○○路口) 103年7月10日(共2天) 葉日宏 巫承杰 期約金額 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16至118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7至226、285至301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葉日宏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5至12、27至33頁、本院矚訴卷三第32頁反面至第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4至108頁、本院矚訴卷七第217至226、285至301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④證人許焜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62至65、72至81頁) ⑤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⑥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⑦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4偵5241卷二第127至128頁) ⑧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02至104頁) ⑨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397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二第105頁) ⑩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06至110頁) ⑪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二第111至115頁) ⑫○○市清潔隊受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紀錄表、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116頁、104偵5241卷七第23頁) ⑬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4、195至203頁) ⑭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⑮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⑯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⑰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0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大崙月眉少爺別莊,○○里0鄰00之00號旁空地) 98年7、8月間(共5天) 詹勳源 巫承杰 完工後某日,在桃園市○○區○○○路與○○路路口之詹勳源租屋處 交付、收受金額5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詹勳源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12至16、26至32、33至35頁、本院矚訴卷三第33至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5至10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17至118頁) ⑥○○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119至123頁) ⑦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204至217頁) ⑧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⑩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路14K處,與○○路0段交叉口附近) 101年3月間至同年6月間 詹勳源 巫承杰 101年4月初某日晚間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普仁國小之萊爾富便利商店 交付、收受金額6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詹勳源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12至16、26至32、33至35頁、本院矚訴卷三第33至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5至10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24至125頁) ⑤○○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15485卷二第126至142頁、104偵5241卷五第151頁反面) ⑥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218至227、233至234頁) ⑦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⑧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⑨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桃園市○○區○○里某農地,現改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98、99年 間 詹勳源 巫承杰 完工後,在不詳地點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詹勳源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12至16、26至32、33至35頁、本院矚訴卷三第33至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5至10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5241卷六第21至22頁) ⑥○○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5241卷六第18至20頁反面) ⑦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⑧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⑨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桃園市○○區○○里某農地,現改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98、99年 間 詹勳源 巫承杰 完工後,在不詳地點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詹勳源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六第12至16、26至32、33至35頁、本院矚訴卷三第33至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105至10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5241卷六第21至22頁) ⑥○○市清潔隊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表(見104偵5241卷六第18至20頁反面) ⑦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⑧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矚訴卷一第3頁、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9、189至191、19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4 桃園市○○區○○里某農地 101年間(共2天) 張嘉祐 巫承杰 完工後,在張嘉祐黑色休旅車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八第39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張嘉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本院矚訴卷七第440至445頁、本院矚訴卷八第40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⑥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5 桃園市○○區○○、○○、○○及○○附近某農地 101年間 張嘉祐 巫承杰 完工後,在張嘉祐黑色休旅車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八第39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張嘉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本院矚訴卷七第440至445頁、本院矚訴卷八第40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⑥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6 桃園市○○區○○里○○○街00號民宅旁農地(現為東鈺營造機械暫置場) 101年間(共1天) 張嘉祐 巫承杰 完工後,在張嘉祐黑色休旅車 交付、收受金額1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八第39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張嘉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本院矚訴卷七第440至445頁、本院矚訴卷八第40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43至144頁) ⑥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⑦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7 桃園市○○區○○路000巷○○地0○○路000號展輝汽車場附近) 102年夏季(共2天) 張嘉祐 巫承杰 完工後,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之汽車修理廠 交付、收受金額2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八第39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張嘉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本院矚訴卷七第440至445頁、本院矚訴卷八第40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45至146頁) ⑥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⑦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8 ○○市○○路000巷00○0號工廠地點之農地 102年下旬(共3天) 張嘉祐 巫承杰 完工後,在○○市區 交付、收受金額30,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八第39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張嘉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本院矚訴卷七第440至445頁、本院矚訴卷八第40至60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④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⑤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47頁) ⑥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⑦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39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民宅旁農地) 97、98年 間(共5 天) 劉興新 巫承杰 動工前,在改制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對面之便利商店 交付、收受金額35,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三第11至15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劉興新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48至61頁、104偵5241卷七第114至116、119至125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7至33頁、本院矚訴卷六第107至117頁、第143至150頁、第181至192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311至328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證人許宏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至5、13至21、24至25頁) ④證人劉芳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63至65、71至75頁) ⑤證人江晃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矚訴卷六第188反至192頁) ⑥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⑦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⑧回填土方案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48至149頁) ⑨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1日中地登字第1070010006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矚訴卷五第4、164至177、235至238頁) ⑩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⑪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7年2月26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04606號函、107年12月5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70032908號函、107年11月29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7003296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24730號函、109年5月26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90043714號函(見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四第41頁、本院矚訴卷六第86、88至92頁、本院矚訴卷七第171、237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40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103年5月9日至103年5月11日 劉興玖 巫承杰陳子璠 103年5月13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劉興玖住處 交付、收受金額共60,000元(其中由巫承杰收受25,000元,陳子璠收受35,000元) ①被告巫承杰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26至第136、158至165頁、104偵5241卷二第196至198、249至261頁、104偵5241卷三第124至131、134至135、207至217、221至230頁、104偵5241卷四第44至45、56至61、75至85、98至100、104至109、186至197、236至253頁、104偵5241卷五第184至185頁、104偵5241卷六38至41、61至69、150至152頁、104偵5241卷七第87至90、92至99、127至128、130至132、249至2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2至14頁、本院104聲羈更3卷第7至8頁、本院104偵聲168卷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30、236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0頁反面至第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矚訴卷六第70至71頁、本院矚訴卷八第111至133、157至175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73至174、189至221、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陳子璠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27至36、39至45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25至23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1頁反面至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5至33頁、本院矚訴卷六第69至71頁、本院矚訴卷八第111至133、157至175、229至244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89至221、311至335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劉興玖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220至229、236至246頁、104偵5241卷三第137至148頁、104偵5241卷四第111至119、146至156頁、104偵5241卷七第244至246頁、本院矚訴卷一第272、278、294、300至30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31頁反面至第236頁、本院矚訴卷四第26至33頁、本院矚訴卷八第111至133、157至175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89至221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證人彭震宗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153 至157、160至166頁、本院矚訴卷八第230至244頁、本院矚訴卷十一第192至199頁) ⑤證人林宇威(原名林晴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十一第329至335頁) ⑥證人曹常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136至142、145至152頁、104偵5241卷八第135至138頁) ⑦證人莊建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矚訴卷八第85至91頁) ⑧回填土方之土尾地點現場照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51至152頁) ⑨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230、231號、103年聲監字第21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偵15485卷二第153至156頁) ⑩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485卷二第157至162頁) ⑪行蒐報告(見104偵15485卷二第163至167頁) ⑫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4年5月20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400006840號函、105年8月24日桃清隊壢中字第1050016611號函、106年5月18日桃清隊平中字第1060011108號函(見104偵15485卷二第168頁、本院矚訴卷一第319頁、本院矚訴卷二第246頁) ⑬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07年6月13日桃農管字第1070019546號函檢附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6月21日環清隊壢中字第1070046513號函(本院矚訴卷五第240至246、248頁) ⑭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矚訴六卷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 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07年6月14日平地登字第1070006407號函檢附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矚訴卷五第250至251頁) ⑮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4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農地 100年11月18日 巫英勇許志兆許為嶧 (許志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許為嶧由本院另行審結) 蘇振宏楊順為陳耀勳(陳耀勳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100年11月18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之某鐵皮屋 由巫英勇交付金額共30,000元予蘇振宏(其中由蘇振宏從中轉交予楊順為6,000元、陳耀勳3,000元) ①被告蘇振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二第237至244頁、104偵5241卷四第3至4、8至15、47至54、88至90、92至96頁、104偵5241卷七第201至204、206至213頁、104偵5241卷八第75至79 、83至86、148至150頁、本院104聲羈113卷第4至6頁、本院104偵聲184卷第11至12頁、本院104偵聲179卷第13頁、本院104偵聲266卷第1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40至48頁、本院矚訴卷六第57至62頁、本院矚訴卷十第267至296、335至359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②被告楊順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四第169至171、173至181頁、104偵5241卷八第102至104、106至110頁、本院矚訴卷二第40至48頁、本院矚訴卷六第4至9頁、本院矚訴卷十第267至296、335至359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③被告巫英勇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一第101至106、115至121、104偵5241卷二第192至195頁、104偵5241卷七第176至180頁、104偵5241卷八第38至46、49至53頁、本院104聲羈100卷第17至18頁、本院矚訴卷二第40至48頁、本院矚訴卷六第6至9頁、本院矚訴卷十第335至359頁、本院矚訴卷十三第15至91、127至156頁) ④同案被告陳耀勳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見104偵5241卷五第160至161、164至169頁、104偵5241卷八第93至95、97至100頁) ⑤同案被告許志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見104偵17324卷第32至33頁、104聲搜5卷第9至11頁、104偵5241卷二第206至210、213至215、227至23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40至48頁、本院矚訴卷六第59至62頁) ⑥證人陳文欽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四第161至162、164至167頁、104偵5241卷八第112至114、116至119頁、本院矚訴卷十第270至280頁) ⑦證人徐源浩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136至140頁、104偵5241卷八第154至158、160至164頁、本院矚訴卷十第280至296頁) ⑧證人劉阜果、劉德枝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4偵17324卷第26至29頁) ⑨證人陳雅榮、林瑞濱、劉光雄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4偵17324卷第22至24、30至31、34頁) ⑩證人翁松福於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101至106頁) ⑪證人李德怡於偵訊中之陳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142至144頁) ⑫證人詹明晟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4偵5241卷七第186至188、195至199頁) 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見104偵5241卷二第218至219頁正面) 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見102他2042卷第9至10頁、104偵5241卷二第219頁反面) ⑮案發現場蒐證照片(見104偵5241卷二第220至222頁) 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4346號不起訴處分書(見104偵5241卷二第223至225頁正面) 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4年3月20日桃警督字第1040017720號函檢附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等12單位勤務分配表檔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6年4月20日中警分督字第1060017988號函檢附楊順為勤務表(見104偵5241卷四第1至2頁、本院矚訴卷二第63至221頁) 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3月17日中警分督字第1040011578號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3年5月6日桃警行字第1030022999號函檢附環保犯罪案件查處作業程序修正規定(見104偵15485卷二第177、192至194頁) ⑲法務部調查局104年7月6日調科參字第10423510940號函檢附測謊鑑定書籍相關資料(見104偵17324卷第51至62頁) ⑳內政部警政署107年11月30日警署會字第1070162870號函(本院矚訴卷六第94頁)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所有人 扣押物 數量 1 巫承杰 98-104年稽查紀錄表 7件 2 名片 2張 3 存摺(巫承杰存摺) 2本 4 電子產品(巫承杰行動電話) 1支 5 電子產品(巫承杰隨身碟) 1支 6 巫英勇 土地同意通行使用切結書 1件 7 六合彩簽單 6件 8 六合彩名冊 1件 9 存摺(巫英勇存摺) 2本 10 匯款單 1件 11 交易傳票 1件 12 巫英勇、王旭芬 六合彩簽單(2/3) 1件 13 張天羽 ○○○○地段農業使用證明書 1件 14 曹常俊 稽查紀錄表 8張 15 稽查照片 17張 16 許焜珺 存摺 2本 17 陳子璠 雜記 1張 18 彭震宗 筆記本 4本 19 電子產品(SAMSUNG三星行動電話) 1支 20 葉日宏 存摺(葉日宏存摺) 1本 21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0000000000) 1支 22 葉日翔 稽查員責任區編號表 3張 23 稽查資料及現場圖片 5張 24 稽查記錄表(電子檔列印) 1本 25 劉芳詒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充電線)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