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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侵上訴字第 2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已於理由欄內詳述被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意旨,為使判決意旨更臻明確,爰於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增列「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