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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易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GUSTINUS BONG(黃利多,印尼籍)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GUSTINUS BONG(黃利多)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AGUSTINUS BONG黃利多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自113年10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自114年6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在案。

二、茲前開期間將於115年2月25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仍有出境後不再入境我國之可能性,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