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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易字第 19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9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韋辰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0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322號、第13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韋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韋辰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向法務部○○○○○○○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略以:不服112年度易字第210號理由後補,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35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