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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易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06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凱雄選任辯護人 蔣昕佑律師

張博皓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98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64、12625、1389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500、4450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558、81869、81870至81871、82274至82276、82277至82280、82282、82283至8228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255至60261、60502至6053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138、4377至43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238、5725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50號、113年度偵字第3153、3725至3727、3729、4503、4507、98

14、9815、20348至20350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3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50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980、2498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45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經驗,明知自身並無擔任商號負責人之專業及資力,且一般正常經營之商號,並無另行聘請人頭負責人之必要,即對於無實際經營商號之意思而任意應邀擔任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則該商號幕後負責人極有可能從事不法詐欺犯行有所預見,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經友人羅楷傑(由本院另行審結)邀約,擔任楷矽行銷企業社(下稱楷矽企業社,址設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3樓)之登記負責人,羅楷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楷矽企業社之名義,申辦附表

一、二所示之門號,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會員/帳號」欄所示公司申辦註冊會員帳號,並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作為帳戶認證電話。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詐騙被害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而⑴購買附表二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附表二所示之GSAH會員帳號內,⑵或以匯款、刷卡、便利商店繳款代碼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帳號、電子支付帳戶內。

二、案經S○○、R○○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函送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暨天○○、壬○○、L○○、亥○○、w○、u○○、o○○、O○○、D○○、N○○、M○○、n○○、辛○○、v○、s○○、k○○、h○○、e○○、A男、l○○、酉○○、A○○、丁○○、黃○○、d○○、江景彤、b○○、X○○、癸○○、P○○、j○○、c○○、m○○、巳○○、甲○○○、丙○○、寅○○、Z○○、F○○、I○○、p○○、Y○○訴由警察機關報告管轄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檢察官、被告戊○○(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並未爭執,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無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楷矽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得利犯行,辯稱:我僅係楷矽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我並不清楚該企業社實際該企業社營運狀況,且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均係由羅凱傑所申辦,實際使用該等門號之人係羅楷傑,我對於涉嫌詐欺案件並不知情;我有提供資料申請手機,但不清楚這些手機是要做什麼的,設立楷矽企業社目的就是要申請門號,因為我與羅楷傑已經是認識十幾年的好友,那是羅楷傑承租的,我當時也有住在那裡,當時暫時找不到地方,所以住在那邊一年,帳單都是羅楷傑在負責的,羅楷傑也是住在那個社區,但不是住在帳單地址,收信都是羅楷傑在收的,警衛會丟在信箱裡,如果有看到帳單的話,我會告訴羅楷傑,他自己去處理;有時候會有楷矽企業社的東西,我會收到,但是我會轉交給羅楷傑,我去看信箱有楷矽企業社的帳單,我就會轉交給羅楷傑;羅楷傑沒有給我好處,只要我有需要羅楷傑就會給我錢,一點零用錢,但是不是因為擔任負責人的關係,零用錢大概新臺幣(下同)1、2萬元,時間不一定,缺錢的話就跟羅楷傑拿,我住在承租的地方沒有付錢云云。辯護人辯稱:被告與羅楷傑是在軍中認識,至今已經十幾年了,存有良久的友誼及深厚的信任,在羅楷傑經商失敗、困頓之際,羅楷傑找到被告,希望他協助,基於被告對羅楷傑的信任,不疑有他,提供證件讓其去設立楷矽企業社,而後羅楷傑又以楷矽行銷企業社去向台灣之星申請門號,然而被告對於楷矽企業社實際經營的項目不了解,實際負責人是羅楷傑,被告僅是形式上的負責人,楷矽企業社向臺灣之星申請門號的用途也不是被告所知悉,門號都是羅楷傑進行管理、使用,以上證述羅楷傑不管是在偵查或審判中,證述都是相符,被告同意羅楷傑以其名義去開設楷矽企業社,並申請門號的時候,被告未曾想過會遭他人利用於犯罪之用,被告並沒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併辦所舉蝦皮商場的部分,我們時常可以在蝦皮商城買到從對岸寄過來的商品,一樣是用臺灣門號做認證,然本案沒有辦法證明流出的數千組門號都是拿來做詐欺,本案真正的始作俑者是羅楷傑,他才是申請門號販售門號得利之人云云。惟查:

(一)被告為楷矽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楷矽企業社曾向台灣之星申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又前開門號經綁定作為如附表一「會員/帳號」欄所示公司會員帳號之帳戶認證電話,嗣經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詐騙告訴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購買附表二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附表二所示之GSAH會員帳號內,或以匯款、刷卡、便利商店繳款代碼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帳號、電子支付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原審卷一第243頁,本院卷第361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等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觀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行動寬憑業務申請書,其上均蓋有「楷矽行銷企業社」、「戊○○」之印文,並檢附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均係被告以楷矽企業社負責人(即被告)親自申辦,確認無委由他人代辦之紀錄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中所坦認(見原審卷一第240頁,原審卷二第8、10頁,本院卷第361頁),核與證人羅楷傑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門號是我請登記負責人代辦後交給我使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0頁)相符,亦有行動寬憑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2日台灣之星字第1120816001號函(見原審卷一第299、305、307、308頁,原審卷二第361頁)附卷可憑,亦堪認定。

(三)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次按我國行動電話通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資格及使用目的之限制,故凡有意申辦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人,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或特約經銷處申請辦理,殊無借用或購買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理,又行動電話門號係供上網或通話聯繫使用,且因申辦時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從而得以藉此知悉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之身分,是倘有人不自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反無故向他人借用或購買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依常理得認為其借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極可能與犯罪密切相關,並藉此規避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機關循線追查之可能。況現今社會上持人頭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聯絡工具,甚為猖獗,且經媒體報導,是依一般人之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極易認知陌生人大量蒐購行動電話門號者悖於常情,未使用自己之門號而使用他人門號,顯為遂行紀錄不易循線追查之目的,自可預見該大量蒐購行動電話門號者係用於不法之犯罪行為。另因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對外聯繫的重要工具,藉由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時所填載之使用者資料、提供之證件、實際使用該行動電話者之聲音、影像及位置等資訊,可辨識行動電話使用者之真實姓名年籍與個人資料,故行動電話門號具有身分識別之功能。而隨著各式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等網路服務業之蓬勃發展,民眾使用各類網路服務愈趨普及,為確保交易安全、防制網路詐欺、洗錢等不法犯罪,避免犯罪行為人利用網路之特性,隱匿真實身分,造成網路平台交易之風險,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收取驗證碼輸入註冊網頁作為身分驗證機制,已成為各式網路交易平台所需實名認證之重要身分辨識機制,故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之會員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及收取驗證碼之簡訊等資料,均係現今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憑藉,透過行動電話門號與驗證碼相互結合,本具有認證各該網路交易平台之帳號,係由本人使用之專屬性及私密性。一般人使用自己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即可在不同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以自己名義申請帳號,並用以接收手機驗證碼輸入註冊頁面,藉以使服務提供業者確認申請註冊者即為持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之本人後完成註冊,而同意申請人得以使用各式平台、網站從事各種商業交易,而以自己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註冊取得電商平台帳號後,即可使用以自己名義註冊之帳號於電商平台銷售商品,並無使用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從事上開身分驗證之必要。一般人亦無將自己或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給他人,容任他人使用作為於電商平台註冊帳號於電商平台銷售商品之正當理由,一般社會大眾當知悉將自己或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用以接收手機驗證碼,用以在電商平台申請註冊,將可能使電商平台之消費者無法追查實際銷售商品之人,極可能供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工具,而有幫助詐欺之高度可能性。查:

1.參諸證人羅楷傑於偵查中,曾以被告身分庭呈刑事答辯狀陳稱:我擔任包含楷矽企業社在内之多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各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向電信業者申辦門號後,再透過境外代理商銷售予有使用臺灣門號需求之客戶,例如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購物網站要求商品賣家不得使用臺灣以外之門號進行帳戶註冊驗證,因此中國賣家欲透過蝦皮公司販賣商品時,會先與證人設立之公司聯繫,由證人設立之該等公司,將前向電信業者申請之門號SIM卡,透過出口報關程序寄送予中國之代理商,再由中國代理商發貨予各該客戶即蝦皮公司賣家,證人對於客戶事後如何運用各該電信門號、是否有將門號轉售予其他第三人等情毫無所悉等内容(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54號卷第36、37頁),兼之證人羅楷傑於偵查證稱:我是楷矽企業社之實際負貴人,我設立楷矽企業社係為了申辦台灣之星公司之企業門號SIM卡,因為1個負責人有申請門號數量上限,所以我就請我的親信朋友做我名義上的負責人;我有跟中國廈門負責蝦皮公司買賣之代理商合作,代理商需要臺灣門號做蝦皮公司之驗證,我與中國代理商有簽署蝦皮公司合法使用同意書,才會把門號SIM卡寄出去給代理商使用;另在蝦皮公司註冊帳戶時,需要第一波臺灣的語音驗證碼,我是在臺灣收完驗證碼之後,將門號SIM卡送寄送至中國,公司的號碼有上萬組,我們驗證1個門號可以收取人民幣250元,被告不知道全部的企業社營業項目,但被告知道幫我申請台灣之星公司門號(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卷第19168號卷第92至94頁);我本來就有預見申辦之門號會被拿去做蝦皮公司以外之用途使用,雖然我們的中國代理商是合法的,但他們下面還有很多組織,可能有人心存歹念,將門號拿去2賣、3賣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54號卷第34、35頁),足認證人羅楷傑創立楷矽企業社等公司之目的,係在以公司之名義向台灣之星公司申辦大量企業門號,並將該等門號SIM卡寄送予中國廈門代理商使用,以賺取轉賣門號SIM卡之利潤等節,故被告幫助羅楷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楷矽企業社之名義,申辦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根本無從管控,被告本案所為,要無存在基於商業合作下之合理信賴。被告所辯基於對羅楷傑之信賴,或係合法之商業行為云云,顯屬無稽,要難採信。

2.被告於偵查供稱:我會擔任楷矽企業社的負責人,是因為羅楷傑來找我,我和羅楷傑是認識10幾年的友人,羅楷傑跟台灣之星公司有業務往來需求,才找我擔任掛名負責人,我不清楚羅楷傑跟台灣之星公司有何業務往來,只知道1個企業社名義只能申請幾個門號,因此他需要我當負貴人,(檢察官問:楷矽企業社申請門號時,提供的健保卡是你的,對此有何意見?)我有提供我的雙證件給羅楷傑,但詳細過程我忘記了(見桃園地檢署111他字卷第7061號卷第68頁);楷矽企業社相關門號的帳寄地址都統一寄到我的現居地,羅楷傑申辦門號之前有先跟我說要辦門號,我有同意,我就給他公司相關資料,讓他自己去辦台灣之星公司門號;(檢察官問:出名楷矽企業社是否有領到報酬?)一直以來證人都會給我錢,我們認識很久,他把我當弟弟看,只要我跟他要錢,他都會多少給我,我認為他給我錢應該跟公司沒有關係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54號卷第25、26頁),復於本院供稱:我有提供資料申請手機,但不清楚這些手機是要做什麼的,設立楷矽企業社目的就是要申請門號,因為我與羅楷傑已經是認識十幾年的好友,那是羅楷傑承租的,我當時也有住在那裡,當時暫時找不到地方,所以住在那邊一年,帳單都是羅楷傑在負責的,羅楷傑也是住在那個社區,但不是住在帳單地址,收信都是羅楷傑在收的,警衛會丟在信箱裡,如果有看到帳單的話,會告訴羅楷傑,他自己去處理;有時候會有我不知道與楷矽企業社的東西,我會收到,但是我會轉交給羅楷傑,去看信箱有楷矽企業社的帳單,我就會轉交給羅楷傑;羅楷傑沒有給我好處,只要我有需要羅楷傑就會給我錢,一點零用錢,但是不是因為擔任負責人的關係,零用錢大概1、2萬元,時間不一定,缺錢的話就跟羅楷傑拿等語(見本院卷第361至362頁),可知被告不僅知悉羅楷傑設立楷矽企業社之目的在於申辦企業門號,且依被告自承楷矽企業社申辦之門號帳寄地址與被告當時居住地同址及被告本人有同意並提供其個人證件予羅楷傑申辦門號使用等節以觀,被告對於楷矽企業社陸續申辦門號之數量達上萬組乙節,自應難諉為不知。

3.衡情利用他人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絕非合法企業經營常態,若非確有合理或特殊必要原因,無端利用人頭充為公司負責人,行為人無非欲以虛設行號從事含財產相關犯罪在内之不法行為,並掩飾、規避民刑事責任,此為具有日常生活經驗且智識正常之人皆能有所認知;又手機門號具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伴隨網際網路及,應運而生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或應用程式業者為保障其會員之使用者個人權利、提昇服務品質,均會對申請註冊者進行一定身分驗證,以確認用戶之真實性,減少垃圾註冊,並提高用戶帳號安全性,且常以行動電話收受簡訊驗證碼之方式為之,已蔚為社會現況,故門號自應由本人妥善保管,並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申辦之門號;而近年來利用人頭門號申辦網路服務、電子支付帳戶服務,用以詐騙他人之案件屢見不鮮,屢經媒體報導及政府宣傳,被告行為時已成年,依其年齡、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未參與營運即充任企業社人頭負責人,且允為申辦大量企業門號供他人使用之異常舉動,可能係為日後實行財產犯罪、隱蔽真實身分之用,當有所警覺。被告雖空言泛稱其係基於與羅楷傑間之信任關係所為等語,然被告非但不確知楷矽企業社實際經營何事業,亦不知證人將利用楷矽企業社名義為何商業活動,對於羅楷傑申辦大量門號之用途及前開可疑之處均視而不見、置若罔聞,也未為任何求證或防免不法情事發生之措施,僅因貪圖羅楷傑提供其生活之金錢支援,即願配合擔任人頭負責人,並提供個人證件予證人申辦大量門號使用,足徵其當時主觀上有縱使發生詐欺不法情事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存在甚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而被告擔任楷矽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提供羅楷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楷矽企業社之名義,申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作為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工具,固使得不法份子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本案門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

(二)衡酌現今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收取驗證碼輸入註冊網頁作為身分驗證機制,已成為各式網路交易平台所需實名認證之重要身分辨識機制,故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之會員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及收取驗證碼之簡訊等資料,均係現今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憑藉,透過行動電話門號與驗證碼相互結合,本具有認證各該網路交易平台之帳號,係由本人使用之專屬性及私密性,且蝦皮購物平台為確保交易安全,本即明確要求賣家應以自己之名義註冊帳號,並應以其自身名義進行商品之銷售和供應,況被告就本案提供大量之門號供羅楷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當知其實際上根本無從管控其用途,被告顯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核被告所為,(一)附表二編號9至19、21至24、27至37、41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24部分移送併辦意旨書雖漏載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惟事實欄已有載明,自在本院所得審理範圍,併此敘明),(二)附表二編號1至8、20、25、26、38至40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以一行為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詐欺得利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犯罪事實若經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俱應一併審判,此乃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至41所示部分),其中關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部分,與起訴被告犯幫助詐欺得利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並經本院當庭諭知給予被告及辯護人充分辯論,基於審判不可分,自應併予審理(至移送併辦認被告所涉犯罪超過被告主觀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範圍部分,自不在本院所得審理範圍內,詳後述)。(三)被告擔任楷矽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提供羅楷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楷矽企業社之名義,申辦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等實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部分:原審對卷存各項證據資料未詳予審究,遽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犯行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智識經驗,明知自身並無擔任商號負責人之專業及資力,且對於楷矽企業社幕後負責人極有可能從事不法行為之情事有所預見,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之犯意,擔任楷矽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楷矽企業社之名義,申辦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會員/帳號」欄所示公司申辦註冊會員帳號,並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作為帳戶認證電話,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詐騙被害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又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因遭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等犯罪所生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始終未曾面對自己所為而否認犯行,亦未能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稱平和,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與父母同住及擺夜市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查被告擔任楷矽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固幫助羅楷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楷矽企業社之名義,申辦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遂行詐欺取財得利之犯行,惟被告於本院供稱:

沒有經營過楷矽企業社,未曾因設立楷矽企業社而獲得任何報酬,沒有好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7頁),且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因此犯行而獲取任何不法利益,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須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負沒收、追徵之責,即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適用。

五、退併辦部分(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50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2283、82284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255至60261、60502至6053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138、4377至4381號、113年度偵字第2629、3730、3728、3731、4504、4505、4506、9835、18923至189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931號):

移送併案意旨所指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另涉犯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文書及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範圍內蒐集、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虛偽標示商品標記、變更他人電磁紀錄、妨害電腦使用、違反著作權法、輸入禁藥、販賣偽農藥等罪嫌部分,惟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經院審理後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上開犯行,尚難認被告擔任楷矽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時,主觀上具有上開移送併辦所指幫助其餘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幫助犯行,「羅楷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上開所犯顯已超出被告不確定故意認知範圍,檢察官起訴被告本案所犯為幫助詐欺得利罪及本院審理認被告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均核與此部分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所涉犯罪並不相同,上開移送併辦所指被告幫助其餘犯行部分既未經起訴,本院認此部分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自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犯行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上開被告幫助其餘犯行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判,爰退由相關管轄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心怡提起上訴,檢察官潘冠蓉、王念珩、張立中、高如應、陳力平、黃政揚、楊大智、顏郁山、彭馨儀、謝長夏、郭書鳴、黃淑妤、賴建如、陳信郎、席時英、陳玫君、翁嘉隆、陳昭蓉、陳儀芳、楊景舜、林鈺瀅、郝中興、張盈俊、郭法雲、江亮宇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門號 會員/帳號 註冊/申辦/驗證時間 1 0000000000 GSAH會員/ LZ0000000000 110年8月7日14時1分 2 0000000000 GSAH會員/ UZ0000000000 110年7月18日12時10分 3 0000000000 GSAH會員/ SZ0000000000 110年7月17日12時34分 4 0000000000 GSAH會員/ NZ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 5 0000000000 GSAH會員/ CZ0000000000 1l0年8月19日17時1分 6 0000000000 GSAH會員/ LZ0000000000 110年8月7日14時1分 7 0000000000 GSAH會員/ 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29日16時59分 8 0000000000 GSAH會員/ MF00O0000000 110年8月28日晚間10時19分 9 0000000000 蝦皮公司/ 以左列門號申請蝦皮會員之虛擬帳號 110年6月22日 10 0000000000 GSAH會員/ 以左列門號申請GASH會員帳號 110年8月4日 11 0000000000 智冠公司/ 以左列門號申請智冠公司會員帳號 110年9月1日 12 0000000000 以左列門號申請簡單支付會員帳號 110年9月1日 13 0000000000 一卡通票證公司/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 111年6月11日上午8時18分 14 0000000000 蝦皮網站/ c7m696a-v7 110年9月1日15時47分前後 15 0000000000 蝦皮網站/ hj4444 110年6月26日 16 0000000000 蝦皮網站/ ztyqhlomgs 110年7月29日13時20分 17 0000000000 蝦皮網站/ fingeralic 110年7月30日14時12分 18 0000000000 蝦皮網站/ hisj6jeuhf 111年7月6日19時1l分 19 0000000000 橘子支/ 000-0000000000000000號(橘子支帳號) 111年8月29日16時59分 20 0000000000 橘子支/ 000-0000000000000000號(橘子支帳號) 111年9月7日晚間6時28分 21 0000000000 橘子支/ 000-0000000000000000號(橘子支帳號) 111年8月29日16時59分 22 0000000000 寰宇速匯/ 以左列門號申請寰宇速匯公司虛擬帳號,並綁定李麗雪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日 23 0000000000 同編號22所示 110年9月1日 24 0000000000 一卡通票證公司/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1日 25 0000000000 GSAH會員/ XZ0000000000 110年8月22日17時41分 26 詳附表二編號26⑴至所示 27 0000000000 橘子支/ 0000000000000000號(橘子支帳號) 111年8月30日20時10分 28 0000000000 一卡通票證公司/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 110年9月1日/111年4月5日 一卡通票證公司/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 110年9月1日/111年4月8日 29 0000000000 一卡通票證公司/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 110年11月10日/111年5月13日 30 0000000000 一卡通票證公司/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 111年6月19日16時28分 31 0000000000 一卡通票證公司/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 111年6月20日13時30分 32 0000000000 橘子支/ 0000000000000000(橘子支帳號) 111年8月30日12時52分 33 0000000000 GSAH會員/ JZ0000000000 110年8月25日21時42分 34 0000000000 GSAH會員/ FZ0000000000 110年8月11日13時40分 35 0000000000 GSAH會員/ KZ0000000000 110年9月22日15時17分 36 0000000000 GSAH會員/ CZ0000000000 110年8月19日17時1分 37 0000000000 寰宇速匯/ 以左列門號申請寰宇速匯公司虛擬帳號,並綁定陳文鴻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日 38 0000000000 一卡通票證公司/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 110年8月4日/111年6月10日19時56分 39 0000000000 GSAH會員/ QZ0000000000 110年8月13日22時32分 40 0000000000 GSAH會員/ UZ0000000000 110年7月18日12時10分 41 0000000000 GSAH會員/ OZ0000000000 110年8月3日15時32分 42 0000000000 一卡通票證公司/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 111年6月12日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購買點數卡時間/匯款時間 儲值帳號、匯款、刷卡及金額(新臺幣) 相關證據 相關案號 1 S○○ 110年7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S○○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7日 LZ0000000000/ 1萬元 告訴人之指述、S○○所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64號起訴書 2 E○○ 110年7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冒用hito商店及郵局客服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予E○○,佯稱誤將其綁定為經銷商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21日 UZ0000000000/ 4萬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E○○所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25號起訴書 3 R○○ 110年7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R○○後,佯稱借款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作為保證金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23日 SZ0000000000/ 1萬元 告訴人之指述、R○○所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92號起訴書 4 AD000-Z000000000 (00年0月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 110年9月2日某時 詐欺集圍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雨」之帳號聯繫A男,並於視訊聊天過程中要求A男褪去衣物,以不詳錄影設備拍攝A男裸露身體之猥褻影片後,傳送予A男觀覽,嗣以LINE訊息對A男恫稱:如不給予新臺幣(下同)5,000元,將散播前揭猥褻影片等語,致A男心生畏懼;又以LINE對A男佯稱:可以見面刪除前揭猥褻影片並發生性行為,惟須先購買GASH點數等語,致A男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 110年9月3日晚間7時7分許、 110年9月3日晚間7時8分許(3次)、110年9月3日晚間7時41分許(2次) NZ0000000000/ 1萬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共3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點數儲值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A男所提供之遭詐騙點數序號、龍谷數位有限公司函復資料各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數張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缉字第205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50號併辦意旨書) 5 酉○○ 110年8月20日17時3分前之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手機交友軟體Zoe,以暱稱「雅茹」之帳號結識酉○○,並相約見面,惟等不到對方,此時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如欲見「雅茹」則需購買GASH點數等語。 110年8月20日20時52分許(4次)、110年8月20日20時57分許、110年8月20日20時58分許、110年8月20日21時30分許 CZ0000000000/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共3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龍谷數位有限公司函 告訴人之指述、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53號併辦意旨書 6 l○○ 110年8月7日13時35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l○○佯稱:因缺錢,故要跟l○○借錢,要l○○去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卡3000點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7日13時53分許 VZ0000000000/5,000元、 5,000元、 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資料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814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7日14時8分許 VZ0000000000/1,000元、 1,000元 110年8月7日15時36分許 VZ0000000000/1,000元 7 D○○ 111年8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內刊登販售二手家電之訊息,D○○與其聯繫後,詐欺集團即向D○○詐稱:須先匯款,方寄出商品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GSAH會員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 111年8月29日18時10分 7,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GASH帳號申辦、認證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39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30日14時7分 13,000元 8 O○○ 110年8月25日某時起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ZOE,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佳婷」之人與O○○結識,向O○○佯稱:倘欲見面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等語,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 110年9月2日上午9時4分許(4次)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樂點公司函附之本案會員帳號註冊資料暨O○○儲值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7月26日新北經登字第1111380464號函所附之商業登記抄本、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GASH點數購買憑證正本(顧客聯),O○○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50號併辦意旨書 9 天○○ 111年3月13日22時16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智冠佯稱博弈網站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蝦皮會員之虛擬帳號。 111年3月13日22時16分 2萬元 告訴人之指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11日1112年5月17日函暨附件、通聯調閱查詢單、楷矽行銷企業社登記資料、天○○提出之存摺影本、對話記錄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88號(112年度偵字第82277、82278、82279、82280併辦意旨書) 111年3月14日0時2分 5,000元 10 壬○○ 111年10月20日7時46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向壬○○佯稱可至指定網站購買點數,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GASH會員之帳號。 111年10月20日7時46分 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GASH訂單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楷矽行銷企業社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抄本、壬○○提出之對話紀錄、GASH點數照片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510號(112年度偵字第82277、82278、82279、82280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20日7時47分 5,000元 11 L○○ 111年8月23日17時5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向L○○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為避免遭盜刷,要先轉帳至指定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智冠公司會員之帳號。 111年8月23日17時5分 3萬元 告訴人之指述、智冠公司會員帳號清單、會員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L○○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112年度偵字第82277、82278、82279、82280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23日17時9分 3萬元 12 亥○○ 111年8月22日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冒充衛生福利部寄送簡訊給亥○○,亥○○點選簡訊內之連結後,依指示匯款至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簡單支付會員之帳號。 111年8月22日15時19分 1萬元 告訴人之指述、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簡單付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楷矽行銷企業社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亥○○提出之帳戶連結交易儲值通知畫面、手機畫面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807號(112年度偵字第82277、82278、82279、82280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22日15時29分 5,000元 111年8月22日15時30分 2,000元 111年8月22日15時59分 800元 13 N○○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 詐欺集團成員係透過LINE邀約N○○以網購刷單賺取佣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子支付帳戶內 111年6月16日晚間8時26分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 1,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N○○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4紙、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5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6月16日晚間8時51分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 3,000元 111年6月17日晚間7時32分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 5,000元 111年6月17日晚間8時4分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 5,000元 111年6月17日晚間8時11分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 1萬元 111年6月17日晚間8時32分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 2萬元 111年6月17日晚間8時36分 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 5,000元 14 n○○ 110年10月6日前之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網站以c7m696a-v7會員帳號名義張貼訊息,佯以欲販售電冰箱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以信用卡刷卡方式繳付款項。 110年10月6日22時前後 7,387元 告訴人之指述、n○○提出之蝦皮網站頁面擷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109023S號函及所附c7m696a_v7會員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110年12月10日中信卡管調字第Ⅱ000000000號簡便行文表及所附持卡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楷矽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 告訴人之指述、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501號併辦意旨書 15 v○ 111年3月22日17時前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臉書「威士忌價格公開討論」社團中發布出售酒類之貼文,致v○瀏覽後陷於錯誤而與之聯繫,並依指示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11年3月22日17時 14,400元 告訴人之指述、v○提供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含轉帳交易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5021S號函、本案蝦皮帳號會員資料、蝦皮訂單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單明細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980號併辦意旨書 16 w○ 110年9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網站以ztyqhlomgs會員帳號名義刊登出售「【現貨】小米米家485升雙開對開門節能家用大容量無霜智能冰箱BCD-485WMSA」之虛偽交易訊息,致瀏覽前開交易訊息之w○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線上刷卡付費之方式支付款項。 110年9月6日 12,094元 告訴人之指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台灣之星資料查詢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282號併辦意旨書 17 A○○ 110年9月2日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網站以fingeralic會員帳號名義張貼訊息,佯以欲販售洗衣機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線上刷卡付費之方式支付款項。 110年9月2日某時 15,555元 告訴人之指述、蝦皮網站帳號「fingeralic」會員基本資料、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及台灣之星資料查詢列印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4月25日健保高字第1119613215號函、A○○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刷卡消費明細帳單、洗衣機在蝦皮網站之販售頁面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815號併辦意旨書 18 s○○ 111年2月25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與s○○取得聯繫,佯稱:可投資博奕網站,獲利頗豐等語,該詐欺集團成員同時使用蝦皮賣場帳號「hisj6jeuhf」透過蝦皮交易平台向何孟珊佯裝購買遊戲點數1萬點、2萬點、1萬點及1萬點,待何孟珊自蝦皮賣場設定交易用之受款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詐騙s○○分別匯款至上述4組虛擬帳戶中,俟s○○匯款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利用蝦皮平台交易之漏洞,取消上述與何盂珊之交勿,造成蝦皮交易平台系統誤認因交易未成功,而將s○○匯款之款項轉換為蝦皮交易平台上使用之交易貨幣「蝦幣」並退回蝦皮賣場帳號「hisj6jeuhf」內,藉此三方詐騙之手法詐得5萬元。 1萬元、 2萬元、 1萬元、 1萬元 告訴人之指述、同案被告王冠程於警詢之供述、證人何孟珊於警詢之證述、s○○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復資料、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復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資料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981號併辦意旨書 19 e○○ 111年8月30日15時47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與e○○取得聯繫,佯稱:出售貓籠等語,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橘子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 111年8月30日15時47分 1,5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同案被告尤國輝於警詢之供述、e○○提供之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商業登記抄本、通聯調閱查詢單、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支付帳號對應之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810號併辦意旨書 20 k○○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2分 詐欺集團成員誆稱生活市集之客服人員致電k○○,並佯稱:因為系統遭駭客入侵,誤將其升級成公司高級會員,每個月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設定,必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k○○陷於錯誤,因而以操作ATM轉帳之方式匯款至橘子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 111年9月7日晚間7時43分 11,023元 告訴人之指述、k○○提供之轉帳明細單據1張、商業登記抄本、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支付帳號對應之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345號併辦意旨書 21 u○○ 111年8月30日17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張瑀婕」之人向u○○佯稱:出售電視遊樂器PS5及Switch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橘子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 111年8月30日17時15分 9,800元 告訴人之指述、u○○提供之對話紀錄1份、手機轉帳畫面擷取圖片1張、商業登記抄本、通聯調閱查詢單、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支付帳號對應之會員資料暨交易紀錄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869號併辦意旨書 22 M○○ 110年11月10日16時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M○○假冒為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遭誤設為批發商將分期扣款,需使用自動櫃員機操作個人帳戶證明有消費能力才會幫忙取消設定云云,致M○○陷於錯誤,在全家便利超商臺中新文山店,以詐欺集團所提供之繳款代碼繳款至李麗雪所有之虛擬貨幣帳戶。 110年11月10日16時51分 1萬元 告訴人之指述、證人李麗雪於警詢時之證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心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虛擬貨幣帳戶資料及加值暨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儲字第1110061933號函及檢附之李麗雪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證人李麗雪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38號併辦意旨書 23 h○○ 110年11月11日15時31分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向不特定人張貼訊息,佯稱可提供全民紓困貸款,致瀏覽該網頁之h○○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出申請,並在全家便利超商金門金山店,以詐欺集團所提供之繳款代碼繳款至李麗雪所有之虛擬貨幣帳戶。 110年11月12日19時18分 1萬元 告訴人之指述、證人李麗雪於警詢時之證言、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繳款代碼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虛擬貨幣帳戶資料及加值暨交易明細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儲字第1110061933號函及檢附之李麗雪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h○○所提供之網頁瀏覽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證人李麗雪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7577號函及檢附陳文鴻開戶基本資料 福建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1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向不特定人張貼訊息佯稱可提供全民紓困貸款,致瀏覽該網頁之h○○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出申請,並在全家便利超商金門金山店,以詐欺集團所提供之繳款代碼繳款至陳文鴻所有之虛擬貨幣帳戶。 110年11月12日20時12分 20,000元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03號併辦意旨書 24 辛○○ 111年6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佯裝幸福基金會,並稱作業疏失,提高捐款額度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一卡通票證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之電支帳戶內。 111年6月21日20時31分 49,985元 證人即另案被告方丞郁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辛○○及G○○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及交易明細、會員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資料、交易明細、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500號併辦意旨書 G○○ 111年6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佯裝幸福基金會,並稱作業疏失,提高捐款額度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一卡通票證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之電支帳戶內。 111年6月21日21時11分 18,018元 25 o○○ 110年8月23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o○○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3日16時43分 XZ0000000000/ 5,000元 o○○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羅楷傑於偵查中之證述、商業登記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o○○對話紀錄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284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23日16時43分 XZ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8月23日16時43分 XZ0000000000/ 5,000元 26 ⑴f○○ 110年8月24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4日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MZ000000000號/ 47,000元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255至60261、60502至6053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138、4377至4381號併辦意旨書 ⑵卯○○ 110年8月5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5日晚間7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OZ0000000000號/ 8萬元 同上 同上 ⑶辰○○ 110年9月1日 解除分期付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9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MZ0000000000號/ 3萬元 同上 同上 ⑷己○○ 110年7月23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23日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MZ0000000000號/ 5萬元 同上 同上 ⑸丁○○ 110年8月20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11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SZ0000000000號/ 1,000元 同上 同上 ⑹g○○ 110年8月11日 解除分期付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19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FZ0000000000號/ 2萬元 同上 同上 ⑺戌○○ 110年9月21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0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UZ0000000000號/ 2萬元 同上 同上 ⑻J○○ 110年8月26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JZ0000000000號/ 1,000元 同上 同上 ⑼K○○ 110年8月20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17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CZ0000000000號/ 7,000元 同上 同上 ⑽午○○ 110年8月21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CZ0000000000號/ 1,000元 同上 同上 ⑾U○○ 110年8月31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13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UZ0000000000號/ 17,000元 同上 同上 ⑿子○○ 110年8月15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23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QZ0000000000號/ 25,000元 同上 同上 ⒀a○○ 110年8月19日 假藉貸款之名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SZ0000000000號/ 3,000元 同上 同上 ⒁H○○ 110年8月4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4日上午11時55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DZ0000000000號/ 65,000元 同上 同上 ⒂C○○ 申○○ 110年8月20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6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CZ0000000000號/ 1萬元 同上 同上 110年8月21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2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CZ0000000000號/ 5,000元 同上 同上 ⒃Q○○ 110年8月5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4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OZ0000000000號/ 8,000元 同上 同上 ⒄丑○○ 110年9月2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9月2日某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NZ0000000000號/ 3,000元 同上 同上 ⒅B○○ 110年8月28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8日某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MZ0000000000號/ 13,000元 同上 同上 110年8月28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8日某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UZ0000000000號/ 4萬元 同上 同上 ⒆宇○○ 110年8月22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7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SZ0000000000號/ 1萬元 同上 同上 ⒇未○○ 110年9月1日 代購點數,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26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NZ0000000000號/ 44,000元 同上 同上 110年9月1日 代購點數,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26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UZ0000000000號/ 5,000元 同上 同上 T○○ 110年8月29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9日某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MZ0000000000號/ 1萬元 同上 同上 110年8月29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9日某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UZ0000000000號/ 15,000元 同上 同上 玄○○ 110年8月6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日下午9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LZ0000000000號/ 42,000元 同上 同上 許瓊梅 110年9月22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9月22日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KZ0000000000號/ 68,000元 同上 同上 乙○○ 110年9月23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KZ0000000000號/ 1萬元 同上 同上 V○○ 110年8月17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17日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CZ0000000000號/ 15,000元 同上 同上 宙○○ 110年11月27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9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WZ0000000000號/ 8,000元 同上 同上 q○○ 110年7月18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18日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SZ0000000000號/ 71,000元 同上 同上 t○○ 110年7月20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UZ0000000000號/ 5,000元 同上 同上 地○○ 110年8月15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QZ0000000000號/ 13,000元 同上 同上 庚○○ 110年9月25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KZ0000000000號/ 2萬元 同上 同上 i○○ 110年8月28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MZ0000000000號/ 10萬元 同上 同上 柯宇晴 110年8月18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18日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CZ0000000000號/ 4萬元 同上 同上 W○○ 110年8月25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54分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JZ0000000000號/ 22,000元 同上 同上 r○○ 110年9月17日 假交友,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9月17日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GASH帳號KZ0000000000號/ 2,000元 同上 同上 黃○○ d○○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向泓科科技有限公司之「BitoPro」網路平臺申請交易虛擬貨幣帳號「李麗雪」、「陳文鴻」,並向黃○○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協助解除等語,致其等陷於錯誤,黃○○依指示轉帳致d○○所申設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中,再由d○○依詐欺集團指示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14萬元,並依指示以全家便利商店代碼繳費之方式,分別存入「Bi toPro」網路平臺「李麗雪」、「陳文鴻」虛擬貨幣帳號中。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至下午6時8分 5萬元、 14,138元 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另案被告陳文鴻、李麗雪警詢之供述、另案被告李麗雪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代碼繳費截圖畫面、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全家便利商店回覆資料、泓科科技有限公司之「BitoPro」網路平臺帳號申請人及加值明細資料 同上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前某時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至下午6時8分 8,300元、 8萬元 同上 b○○ 110年9月14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號向現代財富公司虛擬貨幣平臺申請帳號,並向b○○佯稱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等語,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以便利超商代碼款之方式交交付款項。 110年9月14日晚間9時5分 21萬元 同上 同上 27 c○○ 111年9月1日 網購賣場設定錯誤 111年9月1日14時21分 1萬7,201元 告訴人之指述、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支付帳號申登人資料暨交易紀錄各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資料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558號併辦意旨書 28 I○○ 111年4月6日3時22分 詐欺集團成員向I○○佯稱跟隨操作可進行兼職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付款項至一卡通票證公司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內。 111年4月7日14時6分 8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告訴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交易紀錄、附表所示之電支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870、81871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向I○○佯稱跟隨操作可進行兼職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付款項至一卡通票證公司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內。 111年4月8日15時27分 1,000元 111年4月8日16時7分 1,000元 111年4月9日11時33分 3,000元 111年4月9日12時30分 9,000元 111年4月9日14時11分 10,000元 111年4月9日14時11分 8,000元 111年4月9日15時24分 2,823元 111年4月9日16時50分 30,000元 111年4月9日17時23分 37,500元 29 p○○ 111年5月24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向p○○佯稱跟隨操作可進行兼職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付款項至一卡通票證公司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內。 111年5月24日14時3分 1,9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告訴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交易紀錄、附表所示之電支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870、81871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5月24日14時35分 3,200元 111年5月24日14時53分 2,200元 30 m○○ 111年6月27日前之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銀行技術員方式,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付款項至一卡通票證公司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內。 111年6月27日20時16分 49,988元 告訴人之指述、告訴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附表所示電子支付帳號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274至82276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6月27日20時21分 49,982元 31 巳○○ 111年7月9日前之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網路兼職方式,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付款項至一卡通票證公司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電子支付帳戶內。 111年7月9日17時52分 3,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告訴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附表所示電子支付帳號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274至82276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7月9日18時21分 5,000元 111年7月9日18時33分 10,000元 111年7月9日18時54分 5,000元 32 甲○○○ 111年8月30日前之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貸款網站客服方式,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付款項至橘子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內。 111年8月30日15時5分 20,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告訴人提出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附表所示電子支付帳號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274至82276號併辦意旨書 33 X○○ 110年8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交友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GSAH會員帳號內。 110年8月26日21時56分 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明細、通聯查詢結果、龍谷數位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函、GASH遊戲點數收據、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25至3727、3729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26日17時6分 3,000元 110年8月26日17時7分 1,000元 110年8月27日0時2分 1,000元 110年8月26日23時52分 3,000元 110年8月26日23時52分 3,000元 110年8月26日20時11分 5,000元 110年8月26日20時10分 5,000元 110年8月26日21時56分 5,000元 110年8月27日2時25分 5,000元 110年8月27日2時25分 5,000元 110年8月27日2時56分 5,000元 110年8月27日3時4分 5,000元 110年8月26日21時50分 5,000元 110年8月26日21時50分 5,000元 34 癸○○ 110年8月11日18時58分 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交友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GSAH會員帳號內。 110年8月11日19時29分 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通聯調閱查詢單、龍谷數位有限公司111年2月2日函暨附件、IP位址查詢紀錄、昨日小築數位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告訴人提出之購買證明、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25至3727、3729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11日19時30分 5,000元 35 P○○ 110年9月22日17時 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交友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GSAH會員帳號內。 110年9月25日14時17分 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通聯調閱查詢單、龍谷數位有限公司111年2月2日函暨附件、IP位址查詢紀錄、昨日小築數位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告訴人提出之購買證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偵辦資料相片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25至3727、3729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9月25日14時14分 5,000元 110年9月25日14時17分 3,000元 110年9月25日14時14分 3,000元 110年9月25日14時12分 1,000元 36 j○○ 110年8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假交友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GSAH會員帳號內。 110年8月21日12時45分 1,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明細、通聯查詢結果、龍谷數位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函、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刑事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GASH遊戲點數收據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25至3727、3729號併辦意旨書 37 丙○○ 111年6月15日17時15分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博客來網站客服人員致電丙○○,佯稱因丙○○重複下單,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契約云云,致丙○○匯款至本案一卡通帳戶。 111年6月15日17時53分 100元 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即本案一卡通帳戶名義申辦人張景閔於警詢時之證述、本案一卡通帳戶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本案門號申登查詢資料、告訴人所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07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6月15日17時55分 100元 38 寅○○ 110年8月12日17時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寅○○後,佯稱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13日 3,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資料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48至20350號併辦意旨書 39 Z○○ 110年7月18日20時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及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將Z○○資料誤植為超級會員,將會自動扣款等語,致Z○○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21日 25,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資料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48至20350號併辦意旨書 40 F○○ 110年7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F○○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5日 10,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業登記資料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48至20350號併辦意旨書 41 Y○○ 111年6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永豐戴依辰」先向Y○○佯稱需先繳付財力證明,始得借貸,後改以帳戶填錯需付款更正等語,致Y○○陷於錯誤,匯款至一卡通票證公司/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內。 111年6月15日18時5分 30,000元 告訴人之指述、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923至18926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6月15日18時7分 30,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