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888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選任辯護人 王苡斯律師被 告 吳○○選任辯護人 葉家瑄律師
林晉宏律師胡書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09、311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587、54733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黃○○、吳○○2人(並分兼為告訴人)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核無不當,應予維持,爰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另原判決對黃○○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並非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黃○○部分:
⒈持扁鑽恐嚇部分:
經原審勘驗可見黃○○有翻轉一長型尖銳物品握在胸前,並舉起右手持長形尖銳物品面向告訴人吳○○,而吳○○見黃○○為該行為,亦與黃○○維持一定距離,可見吳○○對黃○○持尖銳物之行為,仍有忌憚,而未敢靠近,自難逕認吳○○並無畏懼之情。
⒉鎖門阻止進入住處強制部分:
吳○○於警詢時稱: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晚間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下稱上址),遭黃○○反鎖在門外,當時也有報案,111年3月18日之前有很多次,足認黃○○確有將上址大門反鎖之方式,阻止告訴人吳○○進入。故吳○○得感受黃○○對其實施之強暴行為,並即時前往報警,自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㈡被告吳○○部分⒈搶市話、手機強制及過程導致告訴人黃○○過失傷害部分:
依卷附黃○○提供之錄音及密錄器,黃○○於錄音中喊叫:「好痛喔!救命啊」等語;且於黃○○提供密錄器亦攝得黃○○將手機繞過陳兆詳伸向吳○○,吳○○再次請陳兆詳去拿黃○○的手機等情,足認黃○○、吳○○有對於手機持有有所爭執。另依陳兆詳所述吳○○、黃○○2人有衝突,及吳○○、黃○○之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可見並非僅有黃○○之受傷主訴。原判決認定吳○○此部分不構成過失傷害,尚屬可疑。
⒉持鍋鏟敲門恐嚇及毀損部分:
此部分業據黃○○證述及現場玻璃破碎照片1份在卷可證。況吳○○與黃○○前因爭奪市話、手機有肢體衝突,而均受有傷害,故黃○○在錄音中喊好痛等語,尚難逕認屬虛偽。又吳○○持鍋鏟敲門並將玻璃門擊碎,並綜合吳○○於過程中因與黃○○爭奪市話、手機而使告訴人黃○○受有傷害,已足使一般人會感到心生畏懼,自構成恐嚇及毀損犯行。
三、本院之補充㈠被告黃○○部分⒈就恐嚇部分,原判決已說明經勘驗結果,黃○○雖有舉起右手
持長形尖銳物品面向吳○○,但無法確認有無露出手上的長形尖銳物品,亦未見有指向吳○○的動作,黃○○直至離開時右手均舉在自己胸前未放下等情;佐以黃○○曾有自殺、自殘,還有用扁鑽抵住自己脖子之行為,可見黃○○雖有持尖銳物品,然並未有明顯持以向吳○○揮舞之行為,而難認黃○○有恐嚇行為。經核其認定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檢察官上訴雖以吳○○對黃○○持尖銳物之行為,仍有忌憚,而未敢靠近,無從逕認吳○○並無畏懼之情等;然如前述,經勘驗結果,既未能認定黃○○有指向吳○○之動作,且黃○○主觀上亦可能是因為是要傷害自己而非吳○○,自無從僅因吳○○未靠近黃○○,即認黃○○有恐嚇之情。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⒉就強制部分,原判決已說明並無事證可認黃○○「鎖門」時,
吳○○在場,並不符合對人施強暴、脅迫之要件;況單純「鎖門」使人不得入內,實屬門鎖正常功能之使用,與強暴、脅迫之要件不合,因而認黃○○所為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經核其認定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檢察官上訴雖以吳○○於警詢時稱111年3月22日晚間8時許,在上址遭黃○○反鎖在門外,當時也有報案等。然本件黃○○與吳○○本有糾紛,111年3月22日吳○○並僱用保全陳兆詳陪同到場,則黃○○或因不知陳兆詳之身分或企圖,而暫不開門,迄警察到場後方予開門,主觀上亦難認黃○○有強制之犯意。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㈡被告吳○○部分⒈就強制、過失傷害部分,原判決已說明,依勘驗結果,可見
吳○○與黃○○雙方對立性甚強,彼此提防,又彼此有刻意製造證據以利於訴訟中獲有利結果之情形,而認錄音內容虛假可能性高,不足採信;未見吳○○有與黃○○實際接觸,而與強暴、脅迫之要件不合,而吳○○為排除未經其同意的拍攝,難認有何強制犯意。復說明黃○○診斷證明書上所載「疼痛」係黃○○自訴,未有任何傷勢記載,而無補強證據可佐黃○○有遭過失傷害之情。經核其認定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另卷查陳兆詳於偵查中雖證稱吳○○與黃○○有衝突,惟並未證稱自己或吳○○有傷害黃○○之情。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黃○○於錄音中喊叫:「好痛喔!救命啊」等語,且攝得黃○○將手機繞過陳兆詳伸向吳○○,吳○○再次請陳兆詳去拿黃○○的手機;又黃○○受傷部分,除其主訴外,另有黃○○之診斷證明書及陳兆詳供述吳○○、黃○○2人有衝突之補強證據等語,除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外,亦無從以此即認定吳○○犯罪。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
⒉就恐嚇及毀損部分,原判決已說明經勘驗結果未見吳○○有提
及「你不認識這個傢伙是不是」,且當時吳○○僅是憤怒宣洩,主觀上難認具恐嚇犯意;而上址是吳○○名下,吳○○僅是毀壞自己之物,不成立毀損罪等。核其認定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檢察官上訴以吳○○所為,已足使一般人會感到心生畏懼,自構成恐嚇及毀損犯行等,仍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以自己之說詞,再事爭執,其上訴並無理由。
⒊本件原審已勘驗111年3月24日之錄音檔案,認無法證明吳○○
曾提及「你不認識這個傢伙是不是」;且本院與原審相同,均認無從認定吳○○有強制及恐嚇犯意。則檢察官請求勘驗黃○○111年3月24日錄音筆檔案及手機錄影檔,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之規定,均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對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已逐一說明,並敘明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與卷內事證及經驗、論理法則無違,並經本院補充說明如上。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被告2人有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鄭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09號112年度易字第31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王苡斯律師被 告 吳○○
選任辯護人 胡書瑜律師
蔡菘萍律師葉家瑄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587號、第5473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被訴恐嚇及強制部分無罪。其他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吳○○無罪。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黃○○部分:
被告黃○○與告訴人吳○○為夫妻關係,並共同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被告黃○○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0日某時許,在上開住處內,以手持扁鑽1支朝告訴人吳○○揮舞之方式,喝令告訴人吳○○不准輕舉妄動,致告訴人吳○○心生畏懼。復基於強制之犯意,分別於111年3月14日某時許、同月22日20時許,在本案住處內,以將該處大門從屋內上鎖之方式,阻止告訴人吳○○進入上開住處,而妨害告訴人吳○○進入該住處之權利。因認被告黃○○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等罪嫌云云。
㈡被告吳○○部分:
被告吳○○與告訴人黃○○為夫妻關係,並共同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於111年3月24日5時20分許,雙方因上開住處借名登記爭議而於住處內發生口角,因雙方口角激烈,而告訴人黃○○本欲使用該住處之市話報警時,被告吳○○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且本應注意若爭搶物品發生推擠拉扯,可能致使對方身體受撞擊而導致傷害,且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被告吳○○竟壓住市話不讓告訴人黃○○報警,以此方式妨害告訴人黃○○報警之權利,且雙方因互相在爭搶市話,故而造成對方均受有傷害。後告訴人黃○○跑回房間,被告吳○○竟持鍋鏟且站在告訴人黃○○房間門口,被告吳○○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毀損之犯意,向告訴人黃○○恫稱:「你不認識這個傢伙是不是」字眼,並結合以鍋鏟擊碎告訴人黃○○房間玻璃門之舉動,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黃○○,使告訴人黃○○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造成玻璃門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黃○○。後告訴人黃○○跑至後陽台外呼救,並欲以手機報警,被告吳○○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且本應注意若爭搶手機時發生推擠拉扯,可能致使對方身體受撞擊而導致傷害,且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被告吳○○亦跑至後陽台外伸手奪取告訴人黃○○手機,以此方式妨害告訴人黃○○報警之權利,同時間雙方互相爭搶手機,而造成告訴人黃○○受有頭部、脖子、後背部、雙上肢疼痛之傷害。因認被告吳○○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黃○○、吳○○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係以告訴人吳○○提出之影片截圖、告訴人吳○○與被告黃○○之對話紀錄、本案住處監視器照片、本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01號暫時保護令(上開一、㈠部分)、被告吳○○、證人即告訴人黃○○、證人陳兆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衛生福利部○○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附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刑案現場照片、告訴人黃○○提供之影片截圖、錄音譯文、本案住處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本院111年度全字第83號民事裁定、家庭暴力通報表、本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01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81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上開一、㈡部分)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黃○○辯稱:我沒有拿扁鑽揮舞的行為,我從110年12月24日晚上開始就沒見過吳○○,到111年3月18日才見面,111年3月14日她沒有到我住處,同年月22日她夥同黑衣人來,有進到住處等語,選任辯護人另為其辯護稱:黃○○只是拿鑰匙要出門,不想跟吳○○再起爭執,另111年3月14日黃○○與吳○○並未碰面,沒有強暴行為,同年月22日吳○○夥同黑衣人前往,黃○○不敢開門,等警察來才開門等語。被告吳○○辯稱:市話誰拉各說各話,但我沒有阻止他報警,我也沒搶他手機,他那天也沒有受傷,驗傷單沒有傷,我沒有恐嚇他的意思,也沒有講檢察官起訴的那句話,敲門是要讓我們冷靜,不知道門為何會不小心壞掉等語,選任辯護人另為其辯護稱:吳○○並無妨害黃○○報警,且只造成輕微影響,不具違法性,黃○○亦無身體上傷害,吳○○沒有毀損的故意,且該房屋是吳○○所有,不會構成毀損罪,也沒有要恐嚇黃○○的意思等語。經查:
㈠被告黃○○部分:
⒈持扁鑽恐嚇部分:
就此部分,經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結果如下:黃○○開門、左手持鑰匙從門外走進來,檔案播放時間4至6秒,黃○○進門後邊翻轉右手所持的長形尖銳物品邊靠坐桌邊,檔案播放時間6秒至21秒,黃○○左手將鑰匙放下,吳○○跟在黃○○身後走進來,黃○○將右手持的長形尖銳物品換到左手包覆住,並以空出的右手將雙腳後跟的鞋子穿好,左手繼續握住長形尖銳物品起身繼續往室內走,吳○○往桌上揮了一下手之後亦跟在黃○○身後走入室內。雙方未見明顯衝突。檔案播放時間22秒至39秒,黃○○取下安全帽戴上,吳○○走到黃○○身邊,吳○○看向黃○○試著跟黃○○互動,黃○○轉過身未有回應,檔案播放時間40秒至41秒,黃○○面向吳○○,吳○○轉頭走向桌子旁邊,檔案播放時間42秒至47秒,門上倒影可見黃○○翻轉一長形尖銳物品握在胸前,檔案播放時間48秒至1分1秒,吳○○上前面對黃○○,雙方面對面站著。檔案播放時間1分2秒,黃○○轉身,畫面中可見黃○○握著長形尖銳物品放在胸前靠近自己身體並指向自己。檔案播放時間1分6秒至1分16秒,黃○○用左手將架子上衣物取下,右手持續握著長形尖銳物品放在胸前並指向自己,並未指向吳○○。檔案播放時間1分17秒,黃○○走向桌邊。檔案播放時間1分6秒至1分17秒,吳○○站在原地看著黃○○,檔案播放時間1分24秒,吳○○開門走出門外後轉身停下正面看著黃○○,檔案播放時間1分27秒,黃○○雖有舉起右手持長形尖銳物品面向吳○○,但無法確認有無露出手上的長形尖銳物品,亦未見有指向吳○○的動作,黃○○直至離開時右手均舉在自己胸前未放下,另吳○○全程未見恐懼害怕等情,業經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無訛,並製有勘驗筆錄及截圖各2份在卷可稽,參以告訴人吳○○於警詢時指稱:黃○○有自殺、自殘行為,還有用扁鑽抵住自己脖子等語(見111年度他字第6202號卷第41頁),足見被告黃○○雖有持尖銳物品,然並未有明顯持以向告訴人吳○○揮舞之行為,客觀上已難認係恐嚇行為。尤以,告訴人吳○○全程未有任何懼色,難認已心生畏懼,而恐嚇罪並不處罰未遂,自難認被告黃○○此部分有何恐嚇犯行。
⒉鎖門阻止進入住處強制部分:
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要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參照。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黃○○「鎖門」時,告訴人吳○○在場,顯不符合對人施強暴、脅迫之要件。況單純「鎖門」使人不得入內,實屬門鎖正常功能之使用,難認與強暴、脅迫之要件相合。
㈡被告吳○○部分:
⒈搶市話、手機強制及過程導致過失傷害部分:
①就此部分,經本院勘驗告訴人黃○○提供之「黃○○錄音筆」、
「黃○○密錄器」,結果詳如附件。依勘驗結果,可見雙方對立性甚強,彼此提防,又彼此有刻意製造證據以利於訴訟中獲有利結果之情形。尤以,其中「吳○○看向房門旁並敲打玻璃,玻璃碎裂聲響後,黃○○大喊『好痛喔』。吳○○再次敲打玻璃『你這樣對我?』,但並未碰觸到黃○○。黃○○則繼續大喊『好痛喔』」乙節,更可見上開勘驗內容僅有錄音而未有畫面部分,虛假可能性極高。
②就告訴人黃○○指訴被告吳○○搶市話強制部分,因該部分僅有錄音而未有畫面,卷內復無足夠之補強證據,已難認可信。
至搶手機強制部分,雖自勘驗畫面結果可見被告吳○○有示意在場男子吳兆詳去拿告訴人黃○○之手機,惟吳兆詳並未有任何動作,其後被告吳○○固有伸手往告訴人黃○○所持手機之方向,惟未見有實際接觸,自難認此一行為合於強制罪之強暴、脅迫要件。況當時情境係告訴人黃○○不斷持手機拍攝被告吳○○,且事發地點為住處,被告吳○○為排除未經其同意之拍攝,亦難認有何強制之犯意。
③至告訴人黃○○指訴遭過失傷害部分,亦同無補強證據可佐,
且其診斷證明書謹記載「疼痛」,未有任何傷勢之記載,經本院函詢開立診斷證明書之○○○○學校財團法人○○○○附設醫院,該院函復所載「疼痛」均係病患自訴,有該函暨其附件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第309號卷第209至231頁),是本件尚乏明確事證可認告訴人黃○○有受傷之結果,自難認被告吳○○有何過失傷害犯行。
⒉持鍋鏟敲門出言恐嚇及毀損部分:
①起訴意旨認被告吳○○對告訴人黃○○恫稱:「你不認識這個傢
伙是不是」字眼,並結合以鍋鏟擊碎告訴人黃○○房間玻璃門之舉動,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黃○○云云,惟經本院勘驗此部分結果(詳如附件),全程未見被告吳○○有提及「你不認識這個傢伙是不是」,是起訴內容顯然有誤。另被告吳○○雖有持鍋鏟敲擊房間玻璃門之舉動,惟依如附件勘驗之結果,可見當時情境被告吳○○應係基於憤怒宣洩而為此行為,實難認主觀上具恐嚇之故意。況被告吳○○敲擊玻璃門後,告訴人黃○○隨即在未遭任何人接觸之情況下,持續虛偽喊稱「好痛喔」,製造虛假之錄音證據,在在顯示其未因被告吳○○此舉心生畏懼,而恐嚇罪並不處罰未遂,自難認被告吳○○此部分有何恐嚇犯行。
②上址住處之所有權登記在被告吳○○名下,有新北市新莊地政
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各1份附卷可稽,告訴人黃○○雖認該房地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吳○○名下,並對被告吳○○提起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惟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判決駁回其訴,是該處所有權既在被告吳○○名下,該住處內玻璃門之所有權亦應認係被告吳○○所有,則其敲毀之物係「自己之物」,與毀損罪所稱「他人之物」尚有未合。
㈢從而,檢察官提出之上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黃○○確有恐
嚇及強制之犯行,亦無法證明被告吳○○確有強制、過失傷害、恐嚇及毀損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此外,依本院調查所得之證據,亦不足以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就上開一、㈡部分,與告訴人吳○○互相爭搶市話及手機之際,致告訴人吳○○受有右手中指指甲受損、左足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若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本即應依上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若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所稱之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縱令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案件繫屬於法院前,告訴人始撤回告訴者,因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自應為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被告黃○○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檢察官雖就被告黃○○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2月28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然告訴人吳○○前於111年11月15日即已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是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案件繫屬本院前,其訴追條件即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揆諸前開說明,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鄭兆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附件:
一、勘驗「2022年03月24日的錄音」即「黃○○錄音筆」之檔案,檔案時間共47分29秒,連續錄音,譯文如下:黃○○:哈囉,那個冷暖氣機不能開阿,那個會燒...吳○○:我哪會知道?黃○○:那會...不是,你要關掉,不然會燒掉。吳○○:關不掉啦。黃○○:要趕快關掉,不然你外面...吳○○:阿我就關不掉,我哪會知道你冷氣機怎麼弄的?黃○○:要...什麼冷內...阿古...舊了舊了部分,不然遙控器拿來,我我關吧。
不然不是阿,要趕快關起來,不然會燒起來阿,外面那個引擎這樣子,他已經不正了。阿那個,先生你看,你保護他的話,那你請你幫她弄一下,就是電源。吳○○:欸不好意思,等等他進去,然後你又要...黃○○:不是阿,不是我進去阿,不然你的遙控器拿給我,我趕快關起來阿。吳○○:遙控器是...我就遙控器就在桌上阿,你還什麼拿起來?你幹嘛叫人家進去?黃○○:阿我進去拿遙控器把它關起來,不然你這樣子...因為我都不敢開,我都冷得要死。吳○○:電費又不是你付的。黃○○:這房子是我的。吳○○:你到底夠了沒啦。黃○○:好啦,好啦,不要講,不要...不要把趕快把電源...吳○○:不是阿,你到底夠了沒?黃○○:下先先先不要不要沒有...先先保護我這個房子,不要讓...吳○○:不是阿,你到底做了什麼?黃○○:好好好,休息休息休息,我不我只是把電源...吳○○:不是,你給我講清楚。不是,你給我講清楚。黃○○:借名登記的。吳○○:你給我講清楚。黃○○:不要...吳○○:怎樣?黃○○:不要過來。吳○○:什麼叫不要過來?蛤?黃○○:這房子...吳○○:什麼叫借名登記的?你昨天做什麼事情?黃○○:我做了什麼事情?吳○○:你告訴我你做什麼事情?黃○○:我做什麼事情?吳○○:對阿,你拿一大包出去,然後你在做什麼事情?然後是偷今天偷偷摸摸的,然後又一大包回來,昨天然後兩三四大包出去...黃○○:什麼偷偷...摸摸?吳○○:對呀,然後你昨天跟阿波羅見面,你為什麼要跟阿波羅見面?黃○○:他是我弟弟。吳○○:對阿你...阿為什麼東西然後偷偷摸摸,然後拿出去,然後到時候再嫁禍給我?你昨天是做什麼?黃○○:什麼偷偷什麼偷偷嫁禍?吳○○:對阿。黃○○:你不要亂講好不好?吳○○:阿不是嗎?阿昨天為什麼...對阿,跟阿波羅偷偷見面?黃○○:什麼偷偷見...什麼偷什麼偷偷見面?吳○○:然後還背了東西,然後還故意還在面前之前阿,先跟警察先套好招說...黃○○:啥警...吳○○:等等阿,待會待會...黃○○:什麼昨天?吳○○:桌子,還前天咧?黃○○:什麼昨天前天?吳○○:前天也不是有個謝先生跟到昨天嗎?黃○○:謝先生誰?吳○○:就是來這邊的人阿。黃○○:他是誰?吳○○:他是誰,你不知道嗎?你還給人家怎樣?對人家大小聲?黃○○:什麼什麼什麼對人家大小聲?等下等下等下,你不用吳○○:他他說怎樣?黃○○:不要不要誣陷我。吳○○:怎麼樣?黃○○:你不要污衊我把...OK?你要達到你的目的。吳○○:我達到什麼目的?蛤?黃○○:來來來來來這邊,那個他才可以保那個他,才可以保護,保護你或保護我。吳○○:達到什麼目的?【檔案播放時間3分15秒】吳○○:你又要開始...(碰撞聲)。黃○○:不要動我。吳○○:幹什麼...黃○○:你不要碰我...吳○○:因為我跟你講,你什麼意思?你又開始要錄音?黃○○:你你不要動我,你不要動我。吳○○:你幹嘛...你給我錄錄看。黃○○:你不要動我。吳○○:你再給我你再給我錄錄看。黃○○:沒有開機啦。吳○○:你再給我錄錄看。黃○○:這我手機你不要...吳○○:我跟你講,你再給我錄錄看,你再給我錄錄看。黃○○:我沒有開機。吳○○:你少來!你會每次都在那邊...黃○○:你看沒有開機嘛。吳○○:你少來,我現在講話不會騙...你總是會騙我。黃○○:你不要動我東西,不要碰我身體。吳○○:怎樣?你又在開機?黃○○:阿我手機帶在身上...吳○○:幹你娘,你是黃○○:什麼...吳○○:昨昨天給我錄幾天?然後今天怎麼樣?黃○○:我從來我從來我從來我從來沒有講...吳○○:真的阿。黃○○:昨天昨天我沒昨天我沒跟你講過幾句話耶?吳○○:對阿,你現在又要開始又要再錄了?黃○○:我沒有錄什麼好不好?吳○○:沒有?沒有你幹嘛拿手機出來?黃○○:這是我手機,這是我...這我家欸。吳○○:
對阿,你就是準備,準備怎樣錄影,又要錄影我了?黃○○:
你不要做動作,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吳○○:阿你為什麼要...為什麼要拿手機然後你又要錄我?黃○○:我手機我帶著隨時要...我安人身安全。吳○○:對阿,你為什麼...黃○○:警察告訴我的。黃○○:為什麼要關燈?為什麼要關燈?我你看...吳○○:我要開燈,我要把所有燈都要打開。黃○○:把...為什麼要關燈?【檔案播放時間4分22秒】吳○○:沒有我要我要打開燈。你少在那邊講那話,你又要幹嘛?你少在那邊...(碰撞聲)不要,欸不要,不要動手!黃○○:不要碰我,不要碰我!吳○○:不要動手!你幹什麼要把他隔開。黃○○:不要碰我,欸...吳○○:我我要去驗傷。黃○○:什麼。吳○○:把他抓住,把他抓住。黃○○:不要碰,不要碰我!吳○○:不要,把他抓住!幹你娘竟然罵我。黃○○:不要碰我。吳○○:要嘛就不要讓不要找人家麻煩...黃○○:不要碰我不要碰我,欸,不要碰我。吳○○:你幹嘛...黃○○:不要碰我。吳○○:你剛剛為什麼要撞我?黃○○:不要碰我不要碰我。吳○○:你剛剛你剛剛為什麼要...黃○○:我沒有碰你。
吳○○:你剛剛為什麼撞我的頭?黃○○:你不要碰我,不要,你亂講話...吳○○:我要去檢查頭。黃○○:你亂講。吳○○:
我要去驗傷。黃○○:你不要製造...故意這樣子好不好?吳○○:我要去驗傷。你剛剛為什麼要這樣子?蛤?黃○○:我沒有怎麼樣好不好。吳○○:你剛剛,你你為什麼...黃○○:我沒有碰你。吳○○:你為什麼剛剛要...黃○○:你再你再你再污衊嘛,你你再你再污衊嘛。吳○○:對阿,你剛剛為什麼要撞我的頭?黃○○:你再污衊嘛,我沒有碰過你,從頭到尾都沒碰到你。吳○○:你說你為什麼要...黃○○:從頭都沒有到你...你再污衊。吳○○:蛤?黃○○:蛤?吳○○:蛤?你最後在幹嘛?黃○○:蛤?吳○○:蛤?黃○○:什麼?你要...吳○○:你故意還要什麼?黃○○:什麼叫故意?你再你再繼續污衊,我根本沒有沒有做做任何動作。【檔案播放時間5分33秒】吳○○:蛤?蛤?你要做什麼?你現在又要開...你又要開機幹嘛?黃○○:你不要碰我!吳語渲:居然要錄影我。黃○○:你不要碰我,請你不要碰我。吳○○:你不要你...你為什麼...怎樣?你又要錄影我,蛤?你要錄影我?蛤?你是要錄影我?黃○○:救命阿!救命阿!吳○○:你叫...黃○○:救命阿!吳○○:你叫阿。黃○○:救命阿!吳○○:你又...你就現在就開機,你看,幹你...黃○○:你不要碰我!請你不要碰我,請你不要碰我,你也不要...亂動。吳○○:你又怎樣?你在...黃○○:你不要碰我阿。你看你又要錄影我。黃○○:你不要碰我,你不要動我好不好?吳○○:又要錄影我。黃○○:我沒有錄影我我還沒動,我什麼都沒有動。吳○○:我已經對你很厭倦了,已經是...黃○○:你不要...你不要亂動我,我都沒有碰她。來,你錄你錄,來,我都沒碰她,先生。
吳○○:對阿,拍清楚。黃○○:你錄,我都沒有碰喔,我從頭...都她在講的喔。吳○○:對阿。黃○○:都她在講。吳○○:
對阿。黃○○:我什麼...我看我怎麼樣?吳○○:他剛剛把我撞到我的頭。黃○○:什...你亂講,我根本沒有沒碰...吳○○:對阿,我要我要去驗傷。黃○○:我根本就沒動你。吳○○:我一定要去驗傷。黃錫卿:我根本就沒動你。吳○○:你沒有動我?黃○○:你再誣陷阿,你再做你...【檔案播放時間6分44秒】吳○○:你去看你把電話弄成這樣子。黃○○:電話是你拉的,電話是你拉的。吳○○:阿快一點,阿為什麼為什麼你要去碰電話?黃○○:我要報警。吳○○:你要報什麼警?黃○○:我報警阿我...吳○○:拜託,你罵我。黃○○:我哪有你什麼?吳○○:然後還要錄影我。黃○○:我什麼罵你?蛤?吳○○:你還有去動電線。黃○○:這房子是我的,你借名登記的。
吳○○:你又在講房子、車子。黃○○:我的東什麼我的東我的...蛤?我的東西四百五十萬,壓在你家裡,所有權狀二十張壓在你家裡。吳○○:然後你講這個怎麼樣?我跟你講我兩千萬壓在你那裡!黃○○:你亂講。吳○○:對,你給我借多少錢?黃○○:錄好...你叫...請不要碰我喔,OK?吳○○:對。
黃○○:請不要碰我。吳語渲:你手機為什麼...為什麼要這樣錄影我?黃○○:手機我沒有動。吳○○:你為什麼要錄影我?黃○○:沒有動,沒有開機。吳○○:為什麼你...黃○○:什麼、什麼錄影你?吳○○:為什麼你手機想要...為什麼鏡頭這邊對著我?黃○○:鏡頭?吳○○:對阿。黃○○:哼,哪有什麼鏡頭?我...不對不對,我沒有對任何人阿。吳○○:對阿,你從...黃○○:我拿著阿,阿你...吳○○:前前幾天一直對著我,現在還對著我,什麼意思?你是什麼意思?黃○○:我沒有對任何人,0K?吳○○:沒有對著任何人,故意是要出來要錄影我。黃○○:你不要碰我啦。吳○○:我怎樣?黃○○:欸,請不要碰我。吳○○:怎樣?黃○○:請你不要請不要碰我喔,請不要碰我喔。吳○○:怎樣?黃○○:我...吳○○:怎樣?黃○○:請不要碰我喔。吳○○:怎樣?你要怎樣?黃○○:救命阿!請幫我報警阿!有人可以幫我報警嗎?【檔案播放時間7分56秒】黃○○:請幫我報警阿!請幫我報警阿!吳○○:你幹什麼...你幹什麼你做什麼?黃○○:請幫我報警!請幫我報警!○○○○路000號4樓!請幫我報警阿!吳○○:要殺我!黃○○:阿!亂講阿亂講!吳○○:有人要殺我!黃○○:你不要碰我!你看,你錄阿,你錄你錄...吳○○:有人要殺我!黃錫卿:她她自己亂講,我沒有碰她,我從來沒有碰她。吳語渲:你要殺我!黃○○:唉噁,夭壽。吳○○:你要殺我!黃○○:
唉噁,好,把她講的話錄起來。吳○○:對阿。黃○○:講她講的話錄起來。吳○○:你沒有嗎?你剛剛把我...黃○○:我根本沒有碰她。吳○○:你剛剛撞我的頭,怎麼沒有?黃○○:誰有撞你的頭?誰敢撞你的頭阿?吳○○:你一直撞我的頭。黃○○:我沒有碰你,我從來都沒有碰你。吳○○:對阿,而且還在又要再錄影我。黃○○:我沒有碰你,我沒有碰你。吳○○:一直要錄影我。黃○○:請幫...吳○○:一直在我錄影我。黃○○:請幫我報警,請幫我報警!吳○○:幫我報警!請幫我報警!黃○○:幫我報警!吳○○:他要殺我!吳○○:幹,真的。
又...黃○○: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吳○○:我站在這邊然後你還要...黃○○:我沒有碰你,我求救,我求救。吳○○:這是什麼?黃○○:我跟警察求救。吳○○:你為什麼...對阿,是我要求救,你給我交代清楚,你為什麼要錄影我?黃○○:我這裡沒有。吳○○:沒有...然後,你還拿那個剛剛...黃○○:我手機保護、保護我自己而已。吳○○:對阿,然後你手機你為什麼要...黃○○:你不要動我...吳○○:你為什麼...對阿,你為什麼要一直拿?你為什麼要一直拿那個?黃○○:手機就我自己的東西,我的貼身物...吳○○:因為我已經我已經警告你不准錄影我。黃○○:我根本沒錄影你阿,我根本就沒在錄影。吳○○:你已經連續錄錄影我三天了,你到現在還在錄影我?黃○○:你不要這樣子好不好?你不要污衊我,我知道你要做什麼,OK?吳○○:我要做什麼?黃○○:好,製造假假的證據吼,我這個釦子都掉了吼。吳○○:釦子掉了怎樣?黃○○:吼他把它拉的...吳○○:怎樣,我的衣服也掉了啦。黃○○:你看她要自己撕吼,你把她錄,來來來來來。
吳○○:你看...來看...黃○○:來來來來,她她把她衣服...吳○○:你看衣服阿,我的衣服掉了。黃○○:我沒有碰她。吳○○:你把他錄好,你看,把我的線都扯掉了。黃○○:喔,我不...喔,我的東西都掉了阿。吳語渲:對阿,我我全部也都掉了。黃○○:喔,我的傷阿。吳○○:對阿。黃○○:我的傷錄好阿。吳○○:對阿。黃○○:把電話阿...吳○○:我的頭阿,我的頭也被撞壞了。黃○○:你不要碰我喔,你不要碰我喔。吳○○:我的頭也撞壞掉了。黃○○:請你不要碰我,你你不要碰我。吳○○:對阿,我的頭也撞壞掉了,你看。【檔案播放時間10分0秒】黃○○:救命阿!救命阿!救命阿!救命阿,不要碰我的手指,不要碰我身體,不要拉我的臉,你不要碰我,救命阿!救命阿!救人,救命阿!吳○○:有人要殺我!黃○○:救命阿!吳○○:他要殺我!黃○○:你亂講喔!吳○○:他要殺我!快一點,叫警察來救我!黃○○:你你亂講阿,你你...救命阿。吳○○:叫警察來救我!太過分了。黃○○:
你都...好。吳○○:叫警察來救我!黃○○:救命阿。吳○○:
叫警察來救我!黃○○:我都在窗戶這裡阿,救命阿。吳○○:欸快一點來救我!黃○○:你亂講。吳○○:快一點來救我!快一點來救我!黃○○:你都亂講阿。吳○○:我的頭!黃○○:救命阿!我都沒有動她,我手在這裡阿,我都沒有碰她。吳○○:對,快一點,有人要來殺我!黃○○:我我都沒有碰她,救命阿。吳○○:快一點,有人要來殺我!黃○○:叫警察,叫警察,老闆娘,老闆娘,○○○○路000號4號。吳○○:對!我在4樓,快點要有人來救我!黃○○:我們這裡阿,幫我叫警察。
吳○○:對阿。黃○○:幫我叫警察,幫我叫警察,快點。○○○○路000號4樓阿,有人要打我。【檔案播放時間11分15秒】吳○○:每次...黃○○:你看,你看她要她要拉我!吳○○:不要吵警察。黃○○:幫我錄影,幫我錄影阿!幫我錄影一下!吳○○:每天都吵警察。黃○○:你說什麼,她要做什麼,她人有帶保鑣啦...吳○○:你每天都吵警察,阿!快點...黃○○:我的手機,不要...吳○○:出來!幹你娘咧,真的是...黃○○:
不要動我的東西!吳○○:你看。黃○○:不要動我的東西,不要動我的東西,不要動我的東西。吳○○:打110。黃○○:不要動我的東西,不要拿我的東西。你不要進房間,你不要進我房間,你不要進我房間,請你,請你離開。吳○○:怎樣?黃○○:請你離開。吳○○:怎樣?昨天跑去...黃○○:請你離開。吳○○:昨天跑去見阿波羅。黃○○:我見誰那是我的事,OK?吳○○:然後還說你去抽煙。黃○○:你記錯日子了。吳○○:還說你去抽煙。黃○○: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吳○○:什麼叫不要碰你?黃○○:你不要碰我。吳○○:對。黃○○:你不要碰我。吳○○:一天到晚在那邊搞那些...你跟我就殺你。黃○○:你不要碰我,什麼殺你?你都是你講的,你不要污衊人。吳○○:怎樣?吳○○:一天到晚在錄影我!黃○○:誰?你咧你比較美喔?我在錄影你?吳○○:對阿對...一天到晚還有,還有一個阿,還有一支咧?還有一支呢?吳○○:一天到晚在錄影我。吳○○:惡人先告狀。吳○○:把東西打開檢查。黃○○:把什麼檢查?吳○○:對,我要看。黃○○:這是我的東西,為什麼要給你檢查?吳○○:這樣才知道之後又說怎麼樣?不行,我很怕他的東西,不然他又說東西我偷他的東西。黃○○:你是要偷我的東西沒錯阿。吳○○:我要看他的東西。黃○○:你是在偷你有...吳○○:我要看,不然你...黃○○:
你不要碰我!請你不要碰我。吳○○:你看,你把東西要帶...黃○○:你不要碰我,請...吳○○:對,我要檢查他東西,不然...黃○○:請,請不要碰我。吳○○:不然他說...黃○○:請不要碰我。吳○○:叫警察,我要叫警察,我要叫警察。黃○○:去叫,去叫,警察已經來了。吳○○:我要叫警察,我要叫警察。我也要叫...我要叫警察。【檔案播放時間13分58秒】(嘟嘟聲、電話鈴聲)黃○○:呃○○○○路000號喔,阿我被家暴喔,OK,好。【檔案播放時間14分18秒】【檔案播放時間14分46秒】【檔案播放時間14分50秒】(碰撞聲)黃○○:
欸!你幹什麼?吳○○:幹嘛?你要幹嘛?黃○○:你幹嘛?吳○○:怎樣?你給我錄影看看。黃○○:你幹...你不要這樣好不好?吳○○:你這樣我真的是...欺負我。(推擠聲)。吳○○:怎樣?(玻璃碎裂聲)。黃○○:好痛喔!好痛喔!吳○○:你敢這樣子對我?黃○○:好痛喔!吳○○:你這樣對我?黃○○:好痛喔!救命阿!吳○○:...我的不是。吳○○,到處都是我...黃○○:阿!救命阿!吳○○:你害我流血。黃○○:救命阿!你再弄阿,你再做假假的阿,你繼續做假的阿。吳○○:又又在拿手機要錄我?吳○○:拿手機給他錄起來,給他錄起來,給他錄起來。黃○○:好好好,東西你吼...是你拿的,你敲的,吼,自己在錄吼,再錄阿。你看,她拿東西要敲我、要打我。吳○○:來。黃○○:來來來...吳○○:把他...你去弄。黃○○:弄什麼?吳○○:把他手機給我拿起來,去把手機拿起來。黃○○:你不可以這樣子阿,警察來了阿。吳○○:把他手機...你現在去拿,去拿。黃○○:救命阿!吳○○:沒有。【檔案播放時間16分6秒】(開門聲)黃○○:救命阿!救命阿!救命阿!救命阿!救命阿,你去動給我看看,你關給我看看。吳○○:動你就動,你怎樣你?黃○○:不可以這樣動我。吳○○:一直錄影我、一直錄影...一直錄影我。黃○○:你不可以這樣動我。【檔案播放時間16分35秒】(警察對講機聲)黃○○:警察救人阿,救人阿,他們打人阿,她把玻璃都打...吳○○:錄影我。【檔案播放時間16分46秒】警察:他怎麼樣啦?吳○○:一直錄影我。黃○○:什麼錄影你?吳○○:你剛剛一直錄影我,你害我受傷。黃○○:沒有沒有,她自己打玻璃動我根本沒動。吳○○:你還在錄影我?你這樣...還有...黃○○:保保保鑣打我,把我店...把我家玻璃都打破。吳語渲:我要去...我要去驗傷。黃○○:我也要驗傷。吳○○:真的阿。警察:好,嗯。警察:好啦,阿你們先離開啦,阿你到底是怎樣?吳○○:真的阿,他把我的頭...黃○○:什麼阿?我根本沒動她。【檔案播放時間17分10秒至17分30秒,警察到場後將雙方分開,雙方各自向警察陳述事發經過。】【檔案播放時間17分31秒至47分29秒,黃○○向警察陳述事發經過。】
二、勘驗「MOVI2467」即「黃○○密錄器」之檔案,檔案時間共5分,連續錄音錄影,結果如下:檔案播放時間0秒至10秒,黃○○開啟錄影設備並穿戴在身上,11秒至16秒,(碰撞聲)黃○○轉身說「欸!你幹什麼?」,吳○○雙手各持1支鍋鏟站在房門口說「幹嘛?你要幹嘛?」、「怎樣?你給我錄影看看。」等語。17秒至36秒,黃○○說「你不要這樣好不好?」,吳○○以鍋鏟敲開半掩的房門,並再次敲打房門並說「你這樣我真的是...欺負我。」(推擠聲)。吳○○「怎樣?」,吳○○看向房門旁並敲打玻璃,玻璃碎裂聲響後,黃○○大喊「好痛喔」。吳○○再次敲打玻璃「你這樣對我?」,但並未碰觸到黃○○。黃○○則繼續大喊「好痛喔」,畫面轉向旁邊。37秒至45秒,黃○○大喊救命等語,有繼續敲打物品的聲音,吳○○說「...我的不是吳○○,到處都是我...」,黃○○繼續大喊救命等語至吳○○說「你害我流血。」。46秒至49秒,黃○○繼續喊救命後畫面轉向房門,吳○○正將彎下的上半身抬起、腳收回,畫面中可見吳兆詳穿著西裝站立在吳○○身旁。50秒至57秒,黃○○繼續喊吳○○作假等語,吳○○說「又在拿手機要錄我?」後轉身離開。58秒至1分6秒,黃○○見吳○○離開房門外後拿著手機追出去,吳兆詳在走廊上擋在2人中間,黃○○將手機繞過吳兆詳伸向吳○○,1分7秒至1分26秒,吳○○轉身、黃○○往後跑向走廊另一側喊「你看,她拿東西要敲我、要打我。」,吳○○請吳兆詳去拿黃○○的手機,吳兆詳未動作,吳○○走向黃○○。1分27秒至1分35秒,黃○○轉身去陽台外大喊救命等語,吳○○再次請吳兆詳去拿黃○○的手機,吳兆詳未動作,1分36秒,黃○○說「你去動給我看看」。1分40秒,吳○○說「動你就動,你怎樣你?」手伸向手機,黃○○跑進房間衝到走廊,一邊大喊「你不可以這樣動我。」,穿過廚房跑到客廳回頭再次將手機對著吳○○及吳兆詳,於1分57秒轉身開家門下樓梯找警察。1分58秒至5分0秒,雙方各自向警察陳述事發經過。